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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淪低收戶2/紡織董娘遭家暴逼離婚 見證人竟稱「我沒簽名」

一名蔡姓女董(67歲)曾因銷售發熱衣布料大發利市,婚後協助陳姓丈夫經營「福貿行纖維公司」,但老公卻為了小三用暴力方式逼迫她簽下「空白」離婚協議書,最後蔡女的公司股份、房產及財產全被奪走,害她從資產數億元的紡織女強人淪為低收入戶。蔡女1978年創立了「貝斯特童裝」公司,並研發出發熱衣及隔熱衣布料,締造外銷佳績,婚後則把自己的公司收掉,全力協助經營老公的公司,沒想到卻長期遭受家暴,最後還被逼著離婚。「他用暴力的手段毆打我、恐嚇我,那天他拿了空白的離婚協議書要我簽,我不敢不簽。」蔡女說。蔡女和老公共同經營的福貿行纖維公司創立於1976年,資本額600萬元,經營項目是絲織、麻織、棉織、毛織品批發及進出口,由於蔡女退出經營,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沒過多久蔡女前夫則將公司轉手他人。蔡女在婚後協助丈夫共同經營位於北投區的福貿行纖維公司。(圖/翻攝Googlemap)1998年7月,蔡女與陳男的婚姻因為小三陷入冰點,蔡女控訴,陳男為了要快點將小三娶進門,竟用暴力手段逼迫她簽離婚協議書,「他那天威脅要打我,甚至還說『妳不簽名,我就讓妳活不下去。』我怕他真的對我不利,所以只好簽名。」蔡女控訴。「當時他(陳男)要我簽的是一張全部空白的離婚協議書,上面那些條件都是他後來自己寫的。」蔡女表示,根據該張協議書的內容,「蔡女須將福貿行紡織所有股份贈與陳男」、「民生東路上2棟房屋連同土地須贈與陳男」、「2個兒子監護權皆屬陳男所有」。不僅如此,今年母親節蔡女竟收到令她心碎的「大禮」。蔡女近年因為身體欠佳無法工作,希望如今已經超過30歲的2個兒子能略盡撫養義務,起碼讓她有飯吃,但兒子卻先一步對她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並稱自己自幼以來便和蔡女沒有聯絡,因此沒有撫養她的義務,讓蔡女相當心痛,「我在離家的時候還留下了2億多元的現金,他們吃我的住我的,現在我卻落得這個下場。」為了拿回自己打拼一輩子的資產,蔡女對前夫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圖/讀者提供)而蔡女與陳男離婚多年後,蔡女為了取回自己被騙走的房產,因此對丈夫提告「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竟赫然發現,除了當時她遭脅迫以不平等的條件離婚外,離婚協議書上列名的見證人,她不但完全不認識,同時見證人根本不曾在協議書上簽過名,顯見這個離婚從頭到尾都是一場騙局。對此,本刊致電蔡女的陳姓前夫,他表示一切都在訴訟當中,且當年雙方離婚時都有見證人在場,他也否認自己曾對蔡女家暴。本刊同時致電蔡女弟弟,但他電話已經更改,本刊循線致電蔡女弟弟的委任律師事務所,並將求證問題告知,但至截稿前並未獲得回應。

publish-icon 05月18日, 2022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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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神隱老爸索討扶養費

小志的父親老王年輕時酗酒又嗜賭,積欠大筆債務後,拋下老婆與年幼的小志離家,20多年音訊全無,小志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豈料,失聯許久的老王日前突然出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無奈又不知所措的小志,遂來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小志3歲那年,爸爸老王因積欠賭債,一聲不吭地扔下妻小跑路了,因此,小志對爸爸沒有什麼印象,只知道從小到大都是母親含辛茹苦地撫育他,還兼多份工替丈夫還債。為了不讓媽媽太辛苦,小志努力考上公立大學,如今好不容易畢業了,要找一份工作養家,沒想到爸爸竟突然出現,還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志給付扶養費,讓小志和母親十分慌亂,趕緊求助律師。一般而言,子女對於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且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不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而,考量今時社會實例,常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行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民法卻仍課以扶養義務者負擔完全扶養義務,實有違事理之衡平。有鑑於此,於中華民國99年民法修法時,即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明文賦予法院得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甚或免除扶養義務。而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準此,老王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小志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適度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待法院審酌後,如認定老王在小志年幼時確未善盡扶養之責,又因積欠債務導致小志與其母親生活陷入困頓,而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法院即可能依法准予減輕小志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又其若屬情節重大,則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publish-icon 05月02日, 2018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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