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中風男」早年出軌欠債未養育妻兒 2孩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75歲中風男阿國在台中遭2名親生孩子指控,在成長過程中都是由母親帶大,父親不負家庭責任,也不幫忙養家糊口,在成年前父親均無扶養照顧,因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說明,因阿國中風導致行動不便無法到場開庭,阿國提出自白書表示,接受小孩的所有指控,不予追辯。法官考量,因阿國近3年所得給付總額為0元,名下並無財產顯示,顯見阿國無經濟能力來維持生活。他的2名小孩在此情況下即負有扶養義務。阿國前妻出庭說明,2孩年幼時阿國就沒有與他們同住,孩子出生後,阿國未善盡扶養責任,只管過自己的日子,都是她做家庭代工和跟娘家借錢才得以維持日常所需開銷,後來她將小孩帶回娘家照拂,事後因阿國在外欠債和出軌便與他離婚。法官表示,由於阿國疏於對孩子在成長期間的照顧,也未支付贍養費用給小孩,阿國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依法宣判免除2孩對阿國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不給家用又害自己右耳聽障 女子聲請免除家暴負扶養義務獲准
台中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在其年幼時,其父不僅不給家用,甚至還無故毆打母親與自己,甚至還因為一次的巴掌,導致小萱右耳發生「感音性聽障」。最後小萱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後續判處合理,准予免除。根據媒體報導指出,經法院調查,發現小萱的父親近年來所得總額為零,名下資產除了4輛汽車外,也沒有其餘資產,認為小萱的父親並未有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之能力,因此認為小萱有扶養父親的義務。但在後續小萱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後,小萱的弟弟也出面表示,自幼父親就對家人不聞不問,賺的錢還債都不夠用,還會酗酒、毆打家人。父母離婚後,生活費都是由媽媽支付,自己的父親還會上門要錢,要不到錢就對家人翻桌怒罵。而且小萱的弟弟也作證,指稱在1996年6月某日,父親曾掌摑小萱,導致小萱右耳發生感音性聽障,認為父親不僅未保護子女,甚至還傷害子女,明顯有為人父之義務。後續法院認定,雖然小萱有扶養父親之義務,但考量實際情況,如強令小萱負擔與其長期疏遠的父親之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法院判決,對小萱提出的免除扶養義務之訴求,准予免除。
妻懷胎4個月老公竟說這話 女兒拒負擔扶養費結局曝
嘉義一名許姓女子表示,父親要她負責扶養費用,但在母親懷胎4個月時,父親知道性別是女生,他說,不要了,而父親也不曾養育過她,所以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最後法院准許。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許女是家中長女,自出生至今,父親未曾扶養過,生活生活費用全都由母親負擔,父親從未有任何金援幫助,都是木母親去工地打零工,而夫妻2017年協議離婚,父親曾說每月會給5000元扶養費,但只持續數月,所以許女請求准予免除或減輕聲請人對父親扶養義務。母親也說,老公從小沒有扶養過女兒,而她是陸配,老公和她結婚目的是為了忙家裡的事情,因兄長生病,需人協助照顧,而她懷孕4 個月時,檢查是女兒,老公生氣的說,是女兒他不要了。母親表示,女兒出生後,老公無所事事,沒有支付生活費用,家裡開支均是由她及大嫂支付。法官認為,許男在許女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但出生後,均未支付扶養費用,也沒任何親情、感情上付出,許女由媽媽從小帶大,如強令許女負擔扶養義務,強人所難,而有失公平之情,所以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有據,應予准。可上訴。
父拒養家又賭博家暴…母急帶2子逃離 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北市2名兒子控訴父親不僅好吃懶做、不願意賺錢養家,更染上賭博惡習,時常對母親拳打腳踢、惡言相向,讓母子3人生活苦不堪言。而在1997年,媽媽帶著兒子逃離住處,並於2013年請求法院免除他們扶養父親的義務,最終經士林地院裁定,得免除孩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父母在1980年結婚,父親雖以打水泥零工為業,卻不認真工作、收入不穩定,即使有少許收入亦於短時間內賭博花費殆盡,更會家暴、侮辱母親,而由於其中1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父親還會咒罵「半死不活、乾脆丟掉」。後來,為了生命安全著想,母親決定在1997年帶著孩子離開原住所。多年來,母親自立自強,將2名孩子扶養至成年,當初提議離婚,父親卻獅子大開口要求高額金錢,否則不會同意,母親只好在2013年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2兄弟認為,自他們年幼時起,父親即未善加照顧、保護,而在離開原住處以後,更與父親形同陌路,且父親之所作所為都已重創他們的身心,還威脅傷害他們的生命,因此聲請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對此,父親辯稱,雖然雙方分開後確實沒再見面,同住時也有將他做水泥工的錢也有拿回家養小孩,主張女方講的都不是事實。而母親則直言,「他賺的錢也沒有拿回家裡,都是拿去賭博,輸錢就回來罵伊,贏錢就花天酒地」。士院審結,採信母親的說法,認定這名父親未盡對孩子的扶養義務,已違反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另依離婚判決可知,父親對於母親有家庭暴力行為,最終裁定得免除2名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可抗告。
公婆將財產都給大小姑…嗆兒「一毛錢都別想要」! 人妻無奈:生病是尪在顧
一名人妻表示,公公住院都由夫妻倆照顧,婆婆、大小姑對此不聞不問,結果公婆卻把名下的財產都給3個女兒繼承,婆婆更嗆,生活的大小事本該兒子負責,「你一毛錢都別想要!」原PO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發文表示,公公前陣子生病、開刀住院都由她和丈夫照顧,已婚但無工作的大姑則以「要顧家庭」為由拒絕白天輪替,更別說讓出國旅遊的婆婆幫忙,其他小姑也是能躲就躲。不料公婆竟被小姑洗腦,全將財產留給3個女兒繼承,婆婆還說,家中的大小事本是兒子的責任,小姑更是聯合父母怒嗆原PO丈夫,「你一毛錢都別想要,一塊都不可能給!」一旁的原PO則是暗自痛批,「錢都給女兒分了,兒子一毛錢也沒給?那到底是誰給婆婆的臉跟勇氣,跟兒子說這些話?」原PO大嘆,好在她和丈夫即將搬離婆家,「我們沒讓公婆的人知道我們要搬出去住,到時候我們搬出去住,就有人要肝扣(甘苦)了,我就安靜的看他們要瘋到什麼時候。」她也直呼,「該做的我們都做了!現在該換人做了!我自認問心無愧!」貼文一出引起討論,網友紛紛表示「拜託妳搬家後來個貼文,我想知道他們聽到消息後的屎樣」、「這種德行的公婆,會不會在你們搬走導致所求不得後跑去找妳娘家麻煩」、「記得錄音、錄影,之後可以打官司免除扶養義務」、「搬出去千萬不要給住址,自主性失聯會比較快樂」、「分財產的人,好好盡孝」。不過也有網友質疑事情並不單純,因此認為「奉養父母是為了報答養育之恩,而不是為了得到什麼,他們賺的是他們的錢,他們有自己分配的資格」、「可能先生已從公婆處取得不少銀兩了吧!或許求學階段,或許拿錢做生意,公婆認為剩下的資產該由他的姊妹分配才是」、「他們在世錢要怎麼分也都是他們的事,不拿更好,免得被情緒勒索」、「我得說實話,就算你(原PO丈夫)一毛錢都沒有,還是得顧(父母),這是法律規定」。另外原PO也對部分留言回應,公婆將錢和房產都給3個女兒,大小姑目前只有1人還在工作,其餘2人無業,還須依靠父母吃穿,「照這樣算起來是女生拿最多(錢)唷!」
為2百元施暴害妻早產…女兒出生慘罹智能障礙 失智翁求撫養遭打臉
台南一名老翁因腦梗塞導致意識混亂、下肢體乏力行動不便,身體活動功能需協助,同時為中度失智身心障礙者及具低收入戶三款身分,生活無法自理,於111年3月18日起由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迄今,安置費用每月2.2萬元,社會局要求女兒負起扶養義務。不過,女兒揭開辛酸童年,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根據判決書,老翁女兒主張,父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感情不睦,爸爸於母親懷孕期間,僅因200元發生口角而對其動粗,導致早產並遺有身心障礙之後遺症,且自己出生後,爸爸僅於母親坐月子期間探視過一次,隨後即不聞不問,從未照料過半次,且他平時不務正業,從未負擔分毫撫育費用。女兒指控,爸爸後因案入獄,而未曾探視、關心或扶養自己,父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離婚後,即由母親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其工作賺取生活費將她一手帶大,自己自那時開始,即與父親斷絕一切聯繫,對方在她的成長過程完全缺席,2人也無任何感情,幾乎無任何互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酌,老翁於女兒尚未成年時,對於孩子負有扶養義務,他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現命子女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毒蟲父拋棄9個月大小孩現求扶養 法官這樣判
台南一名年長男子向法院請求2名兒子盡扶養義務,引發小孩不滿,因為他們在9個月大就被丟給祖父養,爸爸沉迷毒癮反覆出入牢獄,所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獲准。判決書指出,長子說,爸爸自年輕時起即已吸毒成癮,和母親結婚後,他更是整日沉迷於毒癮中,不斷反覆出入牢獄,不曾照顧過兄弟倆。長子表示,他們被爸爸棄置於祖父家,而他年幼時屢遭家暴,當時祖父家中無人,爸爸把他丟在那,還想阻止他離開,竟然徒手勒住他的頸部,使他無法呼吸,命懸一線,他就被棄置於該處,直到其他成人返家。長子指出,在此之後,他就不再與爸爸生活,1998年間因他露宿街頭,由姑姑接回,並經由社福單位之協助,將他安置於兒童之家直至2009年。次子聽里長轉述,他還沒滿9個月大就被爸爸拋棄,而爸媽經常拿酒灌他們,再把他留在單獨留置於租屋處,數日未歸,1998年哥哥和他被安置於寄養家庭,3歲的他無法正常言語溝通,由寄養家庭照料並協助進行早療,才逐漸恢復正常生活,小學二年級時起,才被姑姑接回來扶養成人。法官認為,2兄弟的父親在小孩成年前,本依法負扶養義務,但他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讓父子長期感情疏離,顯失公平,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有其根據,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獨拿亡父數十筆不動產還不夠 男告胞姊討母親百萬扶養費遭法官駁回
中市康男獨繼承亡父數十筆房地產,遺產公告現值逾2000萬元,母2019年過世,他向胞姊提返還代墊扶養費告訴,稱他獨力扶養老母17年,追討140萬餘元。姊稱,母生前名下4筆不動產、擁600多萬現金、月領老農津貼7000元,生活無虞,怒批弟未扶養,還常向母借錢。法官以康未舉證一人扶養及代墊費,裁定駁回,可抗告。康男向胞姊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告訴,指控老父在2002年去世,老母無謀生能力, 17年來由他一人負擔生活支出及照顧就醫,母簽六合彩賭輸錢,都向他伸手要錢。康男說,母名下雖有4筆土地,但都為共有,且地處偏僻,又建有廠房,難覓買主變賣以維持生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標準,請求胞姊給付2008年至2019年期間所代墊撫養費共140萬餘元。康姊抗辯,母生前不僅有4筆不動產,父過世時還留給她存款391萬餘元,另2006年賣掉1間透天店面獲272萬餘元,還月領7000元老農津貼,生活花用綽綽有餘,不至於無法維生。康姊說,她出嫁後,常探望獨居老母,往來送生活物資,鄰里皆知,且母並沒賭博,反而是弟將財產花完,還常向母親伸手借錢,弟所指控與事實不符。法官追查,康父過世時,留下數十筆不動產、存款及現金,遺產依公告現值核定價值高達2331萬餘元,姊弟均坦稱,父房地遺產由康一人繼承及得知母賣房獲逾百萬。但康稱,不知母取得父遺產391萬餘元現金。康姊兒子證稱,母親與阿嬤常互探視往來,阿嬤做資源回收,但不缺錢,老農年金都是舅舅領;康男兒子則作證,阿嬤平日自己料理3餐,逢年過節才到他家吃飯,父有時會給她幾千元。當地里長作證,康父很有錢,他不知康男有無扶養老母,但康母不需付房租,做回收是做「運動的」,她過世時,留有4筆不動產,依公告現值核定為156萬餘元。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宗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法官認定,康男與母互動是家族間交際往來,與扶養、照顧不同,且無法認定他所支出的扶養費超出應負擔義務或有代墊;康母死亡時尚有相當財產,還未達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程度。法官以康未舉證老母不能維持生活,而曾提供的金錢屬孝道表現,並未使胞姊有免除扶養義務的不當得利,且未舉證他一人扶養,又代墊胞姊應負擔的扶養費,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並無理由,裁定駁回。
離婚後神隱25年沒看過兒女 生母想討扶養費:在我身上住過幾個月
一名陳姓女子在兒女年幼時與前夫離婚,不久後前往大陸工作,從此不曾與孩子們聯絡。沒想到,姊弟25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生母斷然拒絕,更辯稱「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要求給付扶養費。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女未盡扶養義務,致子女缺乏關愛,准許免除聲請人對其之扶養義務。根據判決書,姊弟主張,陳女於2人分別7歲、4歲時,在與父親離婚後,即前往大陸地區工作,此後未再對2人等扶養,甚至多次入境臺灣時也未前來探視,顯然無正當理由未盡對兄妹倆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陳女辯稱,孩子們至少在自己身上住了幾個月,且她不是懷孕生完小孩後就離婚,另離婚時雖未協議需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她曾陸續支付扶養費最少新臺幣20萬元,亦曾前往探視,惟由於在大陸地區而無法頻繁前往。姊弟父親證稱,陳女未曾支付過任何費用,自己是用政府補助及向家人周轉的錢扶養兄妹長大。士林地院認為,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長期未對聲請人盡其扶養之義務,且難認有何正當理由,更未為探視,致聲請人在年幼時缺乏母親之基本關愛,自屬情節重大,如仍命聲請人成年後應扶養相對人,確實顯失公平,故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育幼院妹子長大「被討孝親費」…她笑:被告也是我贏 網1原因喊不見得
被最親近的人「背叛」永遠最痛。一名女網友發文訴苦,媽媽離婚後不工作沉迷網友交友,害她飢寒交迫被送去育幼院,且9年來從沒到育幼院看過她。怎知最近當網拍網特存了點錢,媽媽竟主動來討錢,還放話「不給錢就提告」,讓她心寒至極。原Po在網路論壇「Dcard」透露,母親有嚴重躁鬱症,一不順心就家暴,還只幫自己買飯「讓我餓肚子」,加上不工作沉迷網路交友,有次還把她丟到男網友家而險被性侵,因此對媽媽印象非常差,直到9歲時家裡窮到沒錢吃飯、付房租,才被社會局安置在育幼院。爸爸則是一離婚就人間蒸發,沒給過贍養費。原Po滿18歲離開育幼院後,先後當櫃姐和網拍模特並存了一筆小錢,怎知從未到育幼院探望她的母親,居然透過社會局拿到她的聯絡方式,且見到她做模特兒的照片,「覺得我現在應該蠻有錢、有利用價值,開始頻繁跟我要錢」,更放話不給錢就提告,讓她聽了一笑,「用鼻毛想也知道一定是我贏」。不過,被親生母親討錢和放話提告,依然讓原Po心情複雜,「她怎麼能厚顏無恥到這種地步,小時候對我那麼糟還有臉來要錢」,一想到小小年紀就成了孤兒,在育幼院受盡別人欺負,直言「真的對這所謂的母女關係寒心到不行,沒錢真的不要生小孩,因為小孩真的會過得生不如死」。文章曝光後,網友除安慰原Po也勸:「不要以為一定會贏,因為妳9 歲之前確實被媽媽養大,費用很可能減半而不能全免」、「不要被動等她告,可以現在就跟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趁現在社工紀錄還調得到的時候,趕緊去找當初被緊急安置到證據。」《CTWANT》關心您: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腥夫拋家同居小三…正宮賣魚養大4子女 他年老遭「棄置安養院」下場悽慘
台北市1名陳姓男子和妻子生下4名兒女,但他卻拋家棄子,和林姓小三同居。無奈之下,陳妻只好在市場賣魚賺錢,獨自把孩子們養大,近年得知年邁的丈夫被小三丟到安養院,卻仍盼著林女去看他,對外遇一事毫無悔意,心死訴請離婚;4名兒女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雙雙獲法院裁准。根據判決書,人妻主張,她和陳男於民國50年間結婚,現夫妻關係仍存續中,2人陸續生下4名子女,然被告婚後僅偶有返家,多由自己在北投市場賣魚賺錢供全家生活開銷,甚少拿家用回家,反而經常向她索款支借,且婚後被告與其他異性之關係從未間斷,更於70年間離家與林姓小三同居,甚至生下1子。正宮控訴,陳男後來被林女棄置醫院,經就醫後送至安養中心安置,然經子女們探視,得知他仍不斷寫信給小三,希望對方去探視、照顧,而未曾想對元配及其子女道歉或聯絡,讓她心灰意冷,決意訴請離婚。另外,陳男和妻子所生的4名子女,也以同樣事由對父親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士林地院審酌,兩造自70年間起,即因被告外遇離家,分居迄今已30多年,期間甚少聯繫,均無積極修補婚姻之行為,顯見雙方均無繼續維繫婚姻之意願,兩造夫妻之共同生活既已不存在,且無法期待再回復共同生活,判准離婚。至於4名兒女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也獲法官裁准。
女董淪低收戶2/紡織董娘遭家暴逼離婚 見證人竟稱「我沒簽名」
一名蔡姓女董(67歲)曾因銷售發熱衣布料大發利市,婚後協助陳姓丈夫經營「福貿行纖維公司」,但老公卻為了小三用暴力方式逼迫她簽下「空白」離婚協議書,最後蔡女的公司股份、房產及財產全被奪走,害她從資產數億元的紡織女強人淪為低收入戶。蔡女1978年創立了「貝斯特童裝」公司,並研發出發熱衣及隔熱衣布料,締造外銷佳績,婚後則把自己的公司收掉,全力協助經營老公的公司,沒想到卻長期遭受家暴,最後還被逼著離婚。「他用暴力的手段毆打我、恐嚇我,那天他拿了空白的離婚協議書要我簽,我不敢不簽。」蔡女說。蔡女和老公共同經營的福貿行纖維公司創立於1976年,資本額600萬元,經營項目是絲織、麻織、棉織、毛織品批發及進出口,由於蔡女退出經營,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沒過多久蔡女前夫則將公司轉手他人。蔡女在婚後協助丈夫共同經營位於北投區的福貿行纖維公司。(圖/翻攝Googlemap)1998年7月,蔡女與陳男的婚姻因為小三陷入冰點,蔡女控訴,陳男為了要快點將小三娶進門,竟用暴力手段逼迫她簽離婚協議書,「他那天威脅要打我,甚至還說『妳不簽名,我就讓妳活不下去。』我怕他真的對我不利,所以只好簽名。」蔡女控訴。「當時他(陳男)要我簽的是一張全部空白的離婚協議書,上面那些條件都是他後來自己寫的。」蔡女表示,根據該張協議書的內容,「蔡女須將福貿行紡織所有股份贈與陳男」、「民生東路上2棟房屋連同土地須贈與陳男」、「2個兒子監護權皆屬陳男所有」。不僅如此,今年母親節蔡女竟收到令她心碎的「大禮」。蔡女近年因為身體欠佳無法工作,希望如今已經超過30歲的2個兒子能略盡撫養義務,起碼讓她有飯吃,但兒子卻先一步對她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並稱自己自幼以來便和蔡女沒有聯絡,因此沒有撫養她的義務,讓蔡女相當心痛,「我在離家的時候還留下了2億多元的現金,他們吃我的住我的,現在我卻落得這個下場。」為了拿回自己打拼一輩子的資產,蔡女對前夫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圖/讀者提供)而蔡女與陳男離婚多年後,蔡女為了取回自己被騙走的房產,因此對丈夫提告「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竟赫然發現,除了當時她遭脅迫以不平等的條件離婚外,離婚協議書上列名的見證人,她不但完全不認識,同時見證人根本不曾在協議書上簽過名,顯見這個離婚從頭到尾都是一場騙局。對此,本刊致電蔡女的陳姓前夫,他表示一切都在訴訟當中,且當年雙方離婚時都有見證人在場,他也否認自己曾對蔡女家暴。本刊同時致電蔡女弟弟,但他電話已經更改,本刊循線致電蔡女弟弟的委任律師事務所,並將求證問題告知,但至截稿前並未獲得回應。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神隱老爸索討扶養費
小志的父親老王年輕時酗酒又嗜賭,積欠大筆債務後,拋下老婆與年幼的小志離家,20多年音訊全無,小志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豈料,失聯許久的老王日前突然出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無奈又不知所措的小志,遂來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小志3歲那年,爸爸老王因積欠賭債,一聲不吭地扔下妻小跑路了,因此,小志對爸爸沒有什麼印象,只知道從小到大都是母親含辛茹苦地撫育他,還兼多份工替丈夫還債。為了不讓媽媽太辛苦,小志努力考上公立大學,如今好不容易畢業了,要找一份工作養家,沒想到爸爸竟突然出現,還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志給付扶養費,讓小志和母親十分慌亂,趕緊求助律師。一般而言,子女對於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且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不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而,考量今時社會實例,常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行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民法卻仍課以扶養義務者負擔完全扶養義務,實有違事理之衡平。有鑑於此,於中華民國99年民法修法時,即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明文賦予法院得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甚或免除扶養義務。而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準此,老王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小志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適度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待法院審酌後,如認定老王在小志年幼時確未善盡扶養之責,又因積欠債務導致小志與其母親生活陷入困頓,而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法院即可能依法准予減輕小志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又其若屬情節重大,則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