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大亂鬥1/科偵法監看「無須經法院」 民眾LINE私聊被看光光
法務部9月間公告新修《科技偵查法》草案,聲稱有助於突破新型態犯罪的偵辦瓶頸。然而,由於該草案賦予檢警調主動調閱的處分權,無須經過法院審查監督,未來即可透過通訊軟體監聽聲音、監看文字、錄影拍照,因此非議排山倒海而來,甚至引爆侵害人權的質疑;許多立委也擔心《科技偵查法》一旦過關,台灣可能走回當年司法行政機關濫權的老路,侵擾人民祕密通訊自由。面對該草案,LINE、FaceTime等主要通訊軟體公司幾乎態度堅定地表示,不會配合政府任意監看用戶隱私,強調即使協助偵查犯罪,也一定要看到法院的令狀。二○一四年,海巡署一名王姓士官長在查緝私菸的過程中,私自在陳姓嫌犯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器,東窗事發後,王姓士官長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兩年定讞;即使檢察總長替王姓士官長提出非常上訴,主張他是為了偵查,並非「無故」裝設,卻依然遭法院駁回。本案讓法務部興起由檢察官發動監看、監聽的想法,月前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是授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法源依據。一旦《科技偵查法》通過,民眾的「私訊」、「私聊」都可能會被以「執法」的名義看光光。(圖/王永泰攝)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中,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祕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和拍照錄影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等,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認為「有必要時」,也能比照辦理。然而,一名基層調查員指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算法官核發令狀,通訊軟體公司也不一定會配合,但《科技偵查法》草案不用經過法官,直接對偵查對象的手機植入「木馬」(在使用者的電腦上建立「後門」,進而操縱電腦竊取資料),神不知鬼不覺,偵查作為更具效率。「整個司法機關和情治體系都可以直接監視人民,毫無忌憚地侵犯人權,天下豈不大亂。」律師出身的李貴敏質疑,乍看之下,《科技偵查法》草案似乎立意良善,卻將民眾的隱私完全曝露在執法人員眼中,「若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都可以對一般人民進行監聽,那豈不是走回過去的侵害人權時代。」
你被跟蹤了!《紐時》機密文件 1200萬人行蹤全被手機掌握
隨著時代日新月異,科技正掌控你我的生活,《紐約時報》報導,數十家不受控管的公司正透過數千萬人的智慧型手機,紀錄著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據《紐約時報》所取得文件透露,這些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內,透過智慧型手機GPS系統,掌握群眾的精確位置。估計有超過500億個定位資訊,包括來自華盛頓、紐約、舊金山和洛杉磯等主要城市,約1200萬民眾。根據資料顯示,這些公司幾乎追蹤到每條街區及每條街區裡的人們,用戶一旦使用了需授權獲取位置的App如天氣App等,都會被列入其中。透過住址之類的公開訊息,就能輕鬆辨識並追蹤特定軍官、執法人員等。《紐約時報》稱這是「迄今為止規模最大、最敏感的文件」。《紐約時報》指出,這份文件來源並非是電信業者或大型科技公司,也不是來自政府部門,這數十間公司,外界可能一間都沒聽過,但對這些有權存取民眾位置資訊的人來說,民眾的生活就像一本供人公開閱覽的書本。科技正掌控你我生活,民眾地理位置曝光,就像供人公開閱覽書本。(圖/免費圖庫Pixabay)《紐約時報》指出,這些位置資訊是由手機中,包括Gimbal、NinthDecimal、Reveal Mobile、Skyhook、PlaceIQ等App集成為軟體開發套件。讓人驚訝的是,這些資訊都能在美國合法收集甚至販售,一旦被售出,就可以被共享。或許大眾會認為這些資訊為何要收集?有何重要性嗎?報導指出,對消費者而言,價值或許不那麼明顯,但對品牌而言,透過遵循消費者的精確動作,能理解客戶從查看廣告到購買產品,每項步驟都是「客戶旅程」(Customer Journey)的關鍵。至於民眾要如何防範類似情況,專家們建議,手機用戶不要太輕易與程式分享自己的地理位置之外,也建議使用者可以透過手機上的隱私設定,關閉廣告追蹤功能及重置廣告識別碼。報導也呼籲美國國會必須介入,以保護民眾作為消費者的需求和作為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