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安創辦人趙長鵬認罪繳錢也沒用!美國司法部要求提高量刑 恐面臨36個月監禁
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創辦人、加拿大華人前執行長趙長鵬於美東時間23日,在致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方法院(W.D. Wash.)法官瓊斯(Richard A. Jones)的一封信中,坦承自己做了「糟糕的決定」,並願意為違反美國反洗錢法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檢方也嘗試針對趙長鵬向W.D. Wash.求刑36個月,預計將於4月30日宣判。綜合Milk Road、The Currency Analytics的報導,美國司法部(DOJ)表示,趙長鵬涉嫌幫助幣安迴避美國的聯邦制裁和反洗錢法,理應受到嚴厲懲罰,這不僅能讓他承擔責任,還能對其他試圖規避美國監管以獲取經濟利益的個人及實體起到威懾作用。報導補充,趙長鵬未能在幣安內部實施有效的反洗錢計劃,從而使該交易所成為了非法活動和恐怖組織的避風港,美國司法部更列舉了一系列的犯罪行為,包括利用幣安平台進行洗錢、勒索軟體攻擊的收益透過幣安進行交易,幣安同時也放任加密貨幣混幣器服務,讓暗網市場的的匿名操作更容易,增加執法難度。另根據認罪協議,趙長鵬原本已繳交1億7500萬美元保證金獲釋,並同意不會對最多18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但DOJ卻認為,趙長鵬非法行為的規模及影響,值得上調標準量刑指南(Standard Sentencing Guidelines)。美國檢方也告訴W.D. Wash.「有鑑於趙長鵬蓄意違反美國法律的程度及後果,處以高於量刑準則的36個月的刑期是合理的。」這一最新進展,標誌著趙長鵬和美國政府之間的法律鬥爭已顯著升級,也為正在進行的加密貨幣監管辯論奠定了新的執法標準。在各國政府努力應對數位資產的崛起之際,趙長鵬的案例對監管審查日益強化的新興產業起到了警示的作用。而趙的判決結果更可能會對幣安,以及全世界更廣泛的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產生深遠的影響,從而決定未來幾年的監管和執法軌跡。
收回扣、虛報發票 神鬼蘋果員工詐公司5.3億元下場慘了
一名前美國蘋果公司員工,用收回扣、虛報發票等方式,詐騙公司超過1739.8萬美元(約新台幣5.3億元),最終他被判3年徒刑,還要償還逾1927萬美元的賠償金(約新台幣5.9億元)。據《theverge》報導,55歲的普拉薩德(Dhirendra Prasad),在蘋果擔任全球服務供應鏈的採購員,負責供應商採購零件和服務,而他從這家科技巨頭那詐騙超過1739.8萬美元(約新台幣5.3億元),他在去年3月受到指控,11月承認密謀詐騙蘋果和相關稅務等罪。據普拉薩德的書面認罪協議可知,他在2008到2018年任職,他從2011年開始收回扣、偷竊零件、虛報發票,向蘋果收取未交付的商品的欺詐性費用,普拉薩德承認,他也有跟2家供應商公司的人合謀逃稅。美國司法部(DOJ)聲稱,普拉薩德利用職位,獲得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做出許多不利於雇主的決定,他犧牲雇主的利益謀取私利,同時接受蘋果提供的數十萬美元獎金補償。目前,普拉薩德將面對3年監禁,同時他還同意償還1927萬美元(約新台幣5.9億元)給蘋果和國稅局,此外,他也被當局沒收超過540萬美元(約新台幣1.6億元)的資產,更要額外支付810萬美元(約新台幣2.4億元)現金。
搶救機器人大軍3/國家機器當靠山 廣明有理走不了天下
談起廣明的巨變,台灣科技業界、學界及法界人士多以「傻眼」形容,且異口同聲地認為廣明過去一味地認為「贏面大」,才造成今日的「輸面大」。知情人士透露,由於先前的刑事訴訟中,廣明已在2016年獲得美國司法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並無參與不公平競爭事實」的認定,自認站得住腳;再者,廣明自認在亞洲接單出貨給「索尼」(SONY),間接供貨給惠普,沒有直銷美國問題,「因此,今年一月四日一審判決出來時,林百里及何世池等高層仍堅持不讓,繼續上訴,認為有理走遍天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盈德認為,廣明面對的是美國國家機器美國司法部,上訴翻盤的機率很低。(圖/報系資料庫)然而,有法界人士頗不以為然。「目前局勢對廣明相當不利!」擅長商事財經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盈德指出,「這是由美國司法部(DOJ,Department of Justice)主管的案子,勢必相當嚴謹,廣明看來明顯有『認知不足』(美國律師犯了太致命的錯)及忽略『效力很強』的狀況。」他打趣形容,「近年來,DOJ已經是美國最大的營利機構。」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伙人陳世杰曾在2018年反托拉斯論壇中指出,《反托拉斯法》已是無可避免的戰場。(圖/陳世杰提供)「廣明似乎忽略了美國聯邦法院並非採上訴制,而是選案制,二審後要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翻盤機率低於5%;此外,廣明刑事上雖沒有被認定違反《反托拉斯法》,但民事上只要被認定有影響,就會被判賠償。」吳盈德認為,廣明如果打算「用刑事無罪來支撐民事」,恐怕行不通,且判決出來後,已沒有回頭認罪的機會。
搶救機器人大軍4/避免斷了黃金右腳 廣達盡快接手技術人才
「美國聯邦法院一審是事實論,調查有無違反的事實;事實認定後進入二審,講的是證據,二審時廣明仍談一審的事實,容易被法院認定『以拖代辯』。」吳盈德進一步分析,針對法律管轄權而言,台灣《民法》402條規定「域外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國外判決明確的,台灣將會承認與執行。若主張美國法律效力不及台灣,那就是真正忽略了美國是世界第一強權的勢力。此外,除了重罰,只要下一個不准銷售的命令,結果會怎麼樣也可想而知。」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則指出,廣明似乎沒有針對美國聯邦法院「在意的點」進行說明,尤其是郵件中被發現價格鎖在一定價位上,並在採購平台討論價格的行為,都足以被認定是合謀。「美國法律是鼓勵私人去提告『反托拉斯』的,以補充公權力不足。」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指出,美國《反托拉斯法》鼓勵私人提告,以彌補公權力執行的不足。(圖/許祐寧提供)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外國企業對美國的商業市場,具有直接和實質性的影響時,美國的反托拉斯執法就會擴及美國境外。「惠普若依法索賠、執行廣明『資產移轉執行命令』,屆時任誰也攔不住。」光電大廠「友達」2012年因面板價格涉及壟斷,被美國聯邦法院判罰5億美元(約新台幣150億元),2位經理人也入監服刑。(圖/施岳呈攝)「現在廣明的動作與說法,是要穩定投資人的軍心。」一位研究《反托拉斯法》的分析師指出,「廣達集團若要切割廣明,務必得在最快時間內,接手廣明重要的核心技術,才不會讓廣達集團的機器人軍團計畫受創。」一家上市公司法務長也認為,廣達集團若能自己掌握布局AI產業的機器人技術,就能把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