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孩被氣槍打成「植物人」 肇事者:很不好意思但沒錢了
2023年年初,在中國浙江省湖州市發生一起惡性傷人事件。一名15歲少年遭4名男子持氣槍「打獵」時打中頭部,從此成為植物人,至今仍未甦醒。而肇事4人在當時僅賠付了法院裁罰的部分款項,後面也不再賠付。事發後一年,面對龐大的治療經濟壓力,少年父親決心再次向肇事者求償,卻發現肇事者中兩人已經註銷了連絡電話,一人謊稱不知道這件事,只剩一人承認,而且表示:「這個確實我們很不好意思的,但是沒錢了。」據浙江新聞節目《1818黃金眼》報導,2023年1月16日晚間,一名15歲顧姓少年在住家附近被人用氣槍射擊頭部,導致他成為植物人,至今仍無法甦醒。顧父表示當時自己在睡覺,聽到孩子的哭聲才驚醒,也不知道兒子怎麼受的傷,趕緊將孩子送到當地醫院,後又轉送杭州醫院檢查,才確認了兒子的傷情,「孩子一開始還哭,後面都哭不出聲音來了。」事後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鑑定報告,少年因顱腦外傷,術後呈植物生存狀態,傷殘評定為中國制度中最重的「一級傷殘」。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並在2023年1月18號將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但孩子手術治療後一直沒有康復。媒體通過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瞭解到,「本案中4人在群眾正常生活區域打獵」,案發後4人共賠償醫藥費人民幣63萬9千元(約台幣285萬元),還需賠償24萬餘元(約台幣110萬元)。顧父延請的律師介紹,由於一級傷殘需要滿一年時間才能鑒定,之前法院審理案件時,只能判決賠償已經發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接下來,他會協助顧家發起民事侵權起訴,要求當事方根據傷殘鑒定的情況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80餘萬元(約台幣1250萬元)。不過,律師也表示,第一期的判決已經下了,法院說執行了10萬塊錢,後面執行不到。他向媒體提供了4名當事人的電話,希望媒體幫忙跟對方溝通賠償事宜。記者打了過去,發現其中兩人的電話已經成為空號,無法接通。4名當事人中的何某,建議記者聯繫梅某某,「唯一付得出的只有梅某某,你們跟梅某某溝通一下,他一個人還有這麼多資產。對方這個確實我們很不好意思的,但是沒錢了。」記者撥打律師提供的梅某某電話,對方則回覆「他們搞錯了」,隨即結束通話。目前,顧父的律師仍在繼續走法律流程。
吉祥物「阿龍」爆盜版!台文館道歉認抄襲:相關證據也是偽造
國立台灣文學館捲入抄襲風波!今年2月館方推出吉祥物「阿龍」為活動代言角色,怎料有眼尖的網友發現,台灣阿龍疑似剽竊中國網友的創作,爭議曝光後,台灣文學館回應,該吉祥物是由網站小編與其家人共同設計,且早在2019年就已問世,強調絕無抄襲冒用,而一名中國繪師也發聲反擊,強調自己是「原創作者」,雙方各執一詞。事件延燒數日,台文館今(17日)發出道歉聲明,認了台灣阿龍是盜版,已立即下架相關內容。台文館本月10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阿龍」為小編及其家人的共同創作,原始創作於2019年12月17日就已公開發布在個人IG帳號,經對比查證,發現中國創作者的龍角色是在2022年11月11日首次發布於社群帳號,小編的創作比對方更早公開,因此絕無冒用的可能,「台文館小編及家人的創作發布時間早於中國創作者自稱創作時間將近3年,故台文館絕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對此,一名自稱是「原創作者」的中國繪師也在臉書發文駁斥,強調「嗷龍寶」是他本人的原創作品,且圖片的公開發布日期「全部都早於台文館」的公開發布日期,怒批創作遭到抄襲,「台文館的那張IG截圖P圖痕跡明顯漏洞太多,也遲遲不肯交出證明這張截圖的IG連結。是為什麼呢?」要求台文館拿出證據。怎料才喊出絕無侵害著作權,6天後立馬自我打臉,台文館昨(16日)在臉書發布道歉聲明,表示接獲委託廠商告知,「『阿龍』相關圖像確實非為廠商原創,相關證據也是經由偽造產出」,並向原創作者及社會大眾表達誠摯歉意。台文館指出,除了就侵權行為依法向廠商求償外,也已立即下架相關委製內容,「未來將建立更為嚴謹的審查機制,秉持積極處理、實事求是的精神,把關圖文運用,以確保無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湖南版神鬼交鋒!銀行女行長8年詐1.9億 至今分毫未追回
澎湃新聞16日報導,在湖南臨武郵儲銀行支行任職支行長多年的唐姣香,在最後8年內,利用身分詐騙以銀行儲戶為主的204名出借人超過42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台幣1億8700萬元),被依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發監服刑中,但一眾被害人實際損失2854萬餘元,迄今分毫未追回。1966年生的唐姣香,2012年起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儲銀行)湖南臨武縣東雲路支行行長,2015年退休後,被回聘仍任同一支行行長,直到2017年後改任該支行「外包大堂經理」。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22年1月唐姣香在郵儲銀行工作期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投資經營等事實,隱瞞其無法歸還借款的真相,向親友、同學、儲戶等大肆借款,涉案金額超過4250萬元,其中出借人實際損失2854萬餘元。報案的被害人有204人,大部分是唐姣香所在銀行的儲戶。唐姣香詐騙一案,司法機關僅查到其少量違法所得,二百餘名借款人損失難以挽回。多名被害人認為,銀行方面應承擔監管缺失的民事責任。澎湃新聞報導,被害人稱,當初借款給唐姣香是相信她「行長」身分,且「借款」行為均在銀行完成。在給少數被害人出具的借條上,唐姣香還蓋上了「臨武縣郵政局中心郵政儲蓄所」公印。「當時看到她蓋了公章,她本人也簽了字,我就很放心。」被詐騙422萬餘元數額最多的被害人黃榮菊說。據唐姣香供述,涉案的印章並非其個人私刻;但郵儲銀行郴州市分行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我們印章管理序列裡沒有這枚章子」。澎湃新聞報導,「我們都是依法辦事。」郵儲銀行郴州市分行行長唐偉說:「法院判決怎麼辦,我們就怎麼辦。」對於銀行是否存在監管責任,唐偉拒絕回應。臨武縣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組織當事各方協商,由法院進行訴前調解。目前,唐姣香詐騙案204名被害人的2854萬元損失難以追回。作為唐姣香工作單位,郵儲銀行方面是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澎湃新聞報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劉駿認為,銀行是否承擔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主要取決於唐姣香的行為是否構成執行職務的行為。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唐姣香出具借條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可以根據她出具借條時的身分、場所以及借條的內容來判斷。劉凱認為,本案中唐姣香長期擔任支行負責人,借條是她在辦公室或銀行經營場所出具,少量借條上還蓋了章,「那她的借款行為就具有職務行為的外觀,如果被認定為職務行為,那銀行就應承擔還款責任」。湖南堅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幼德認為,本案中被害人出借的款項,是進入唐姣香個人帳戶或其指定的親屬帳戶,並未進入銀行帳戶,所以很難認定唐姣香向他人借款是職務代理或者表見代理的行為。不過,李幼德指出,銀行方面存在明顯的監管漏洞。銀行與唐姣香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唐某應該是積極地、主動地構成侵權,銀行可能是消極地、不作為地構成侵權。一個是故意,一個是故失,這兩者的結合造成了儲戶的損失。」李幼德說,大陸《民法典》規定,如果銀行被認定為共同侵權的主體之一,那就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阿龍確定抄襲!台文館向原創者道歉:對廠商依法追究求償
台灣文學館「阿龍」抄襲爭議落幕,設計阿龍的「蹦世界數位創意」及台文館今(16日)先後發文道歉,其中台文館表示,經委託廠商告知確認阿龍相關圖像非廠商原創,且相關證據也是偽造產出。台文館為配合館內活動及龍年,推出阿龍作為「尋星之旅—文學星圖的展望」活動代表,立刻遭網友抓包圖像抄襲中國繪師Nora Qu創作的「嗷嗚龍寶_AoWu」,引爆不同見解網友戰火。台文館日前雖在臉書發文,指阿龍是小編及其家人共同創作,原始創作於2019年12月17日就公開發布在個人IG帳號;廠商創辦人更指「剛畢業沒多久同事,因為這件事她都躲在家裡不敢出門」,但再次遭到網友抓包疑似改圖,事件最終也以確定抄襲中國作品落幕。「蹦世界數位創意」在道歉聲明中指出,該公司駐點台文館小編之家人為插畫創作者,「由於該位創作者本人近期不在臺灣,本公司積極嘗試與本人聯繫以釐清細節,因此也耽誤了對外說明的時間」,等聯繫上後確定阿龍非其原創,「確實侵犯原創作者權益」並向台文館道歉。台文館則在短暫拒絕對外回應後,表示館方事發即責成廠商提出明確事證,經數日聯繫,廠商證實阿龍非原創,「在此向原創作者及社會大眾表達誠摯歉意」、「此事件損害本館聲譽與權益至深,本館將就廠商侵權行為,依據採購法及契約規定,進行求償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也立即將本案相關委製內容下架」。
弟在租屋處輕生…「房變凶宅大貶值」房東怒提告 姊要賠183萬
1名何姓女子2022年間在新北市某處租屋,不料其胞弟居住該租屋處時,竟在屋內燒炭輕生,導致房子淪為凶宅,價格遠低於周遭行情。房東不甘權益受損,一狀將何女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房屋交易價格減損180萬元及清潔費、搬遷費等共計1萬6653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何女應賠償183萬餘元;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房東主張,自己將房屋租給被告,租期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1萬6500元。被告於租賃期間,允許其弟、兒子等人居住,然何男於111年5月19日在房內燒碳自殺死亡,致該房地成為凶宅。後來他以760萬元將房子賣出,交易價格相較同社區物件減損了180萬元。原告表示,被告於租賃期間尚積欠2個月房租3萬3000元,經扣抵押金3萬2000元後,雖已無積欠租金,然被告承諾清潔整理並將搬遷傢倶回復原狀,並未履行,他只好委請他人清潔整理,共支出清潔費用4500元、搬遷費用1萬1000元,另被告未繳納之電費共1153元,要求何女賠償交易價格減損180萬元及其他費用。新北地院審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勘認何男於系爭房地內自殺之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判處何女應賠償房東183萬餘元;可上訴。◎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F.I.R前主唱Faye涉誣告 親吐狀告恩師原因:捍衛詹雯婷3個字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詹雯婷被恩師暨F.I.R團長陳建寧指控誣告,今(14日)上午在台北法院開庭審理。詹雯婷庭訊後接受媒體訪問,哽咽表示「偽造簽名是嚴重的侵權行為,這一次我不得不站出來,用法律保護我自己。提告偽造文書,是為維護事實和心中的正義,是對『詹雯婷』3個字的捍衛。」詹雯婷先前指控,自己從未在與華研國際的履約保證書上簽過名,認為遭人偽造,對陳建寧及華研國際董事長呂燕清、總經理何燕玲等人提告偽造文書。不過,根據刑事局鑑定結果,檢方認定詹雯婷在授權陳建寧議約的履約保證書上,確實是親筆簽字,將陳等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分案偵辦詹涉誣告罪。台北地院今日開庭,詹雯婷的辯護律師慶啟人當庭表示,原定出庭的證人阿沁突然請假,若讓陳建寧以隔離方式作證,事後仍可把證述內容透露給不在場的阿沁,因此請庭上務必待2人都到庭再行詰問。審判長認為,陳建寧、阿沁的證述其證明力如何,會由北院妥適判斷,另為避免有串證之虞,當庭命阿沁不得閱覽陳的證詞筆錄。庭訊結束後,詹雯婷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自己一直對陳建寧抱有最大程度的感恩與尊重,「但2009年,建寧老師在團員們不知情的狀況下,私自將『F.I.R.飛兒樂團』註冊為他公司所有的商標,讓這份信任開始產生了裂痕。也在那年,我約滿就離開『無限延伸』。在那之後,我都以個人名義簽訂所有相關合約。」詹雯婷說,她直到2014年才發現,陳早已於2013年,在沒有她親自簽名,也從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逕自代表她與華研公司簽約,「實際上我本人從未簽約,但為了樂團可以順利運作,後來的演出,都是以單場邀約我作為主唱的方式來進行。基於對樂團多年的感情,我一直期待建寧老師能正視合約精神,以正當合法的方式,達成各方共識之下,進行合約簽訂。」她提到,「2019年7月間,我輾轉得知建寧老師有一張簽有我名字的保證書,內容為『將本人之所有演藝事業皆委由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與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經紀管理』。其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令我非常震驚。在此之前,我對這份文件的內容完全不知悉,也從未簽過。」詹雯婷強調,「一直以來,為了維護我們共同的名字『F.I.R.』,維護我們一起取得來之不易的成績,對於過去的種種,我都可以輕輕揭過。但偽造簽名是嚴重的侵權行為,這一次我不得不站出來,用法律保護我自己。提告偽造文書,是為維護事實和心中的正義,是對『詹雯婷』三個字的捍衛。」針對相關說法,陳建寧則反駁,「關於偽造她簽名一事,謝謝法院還我們清白,基於過去情誼,希望她好好面對未來。」陳建寧直言,「我跟華研覺得莫名奇妙,希望她好好面對司法,我們三個一起簽到華研,最後拋棄我們。」
F.I.R.前主唱詹雯婷法院哽咽「很遺憾」 陳建寧重提偽造簽名被告撂重話:莫名其妙
F.I.R.飛兒樂團前女主唱Faye詹雯婷被恩師暨F.I.R.團長陳建寧指控誣告,今(14日)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審理,兩人一前一後抵達北院。經過3個多小時後,詹雯婷結束庭訊後接受媒體訪問,她說:「首先,我要向關心、支持我的家人、朋友、歌迷們說聲抱歉,讓大家擔心了。但請大家放心,我會認真且誠實的面對法院的審理,還原真相。」更一度哽咽說:「很遺憾讓大家看到這麼不美好的一面。」F.I.R.前主唱詹雯婷(右)與恩師陳建寧兩人一前一後抵達北院。(圖/侯世駿攝)對於詹雯婷指稱,「偽造簽名是嚴重的侵權行為,這一次我不得不站出來,用法律保護我自己。提告偽造文書,是為維護事實和心中的正義,是對『詹雯婷』三個字的捍衛」。陳建寧則反駁說:「關於偽造她簽名一事,謝謝法院還我們清白,基於過去情誼,希望她好好面對未來。」陳建寧表示詹雯婷先前控訴,她沒有在與華研國際的履約保證書上簽過名,直言:「我跟華研覺得莫名其妙,希望她好好面對司法,我們三個一起簽到華研,最後拋棄我們。」雖然難得在法院碰面,但陳建寧透露跟前主唱詹雯婷彼此之間完全沒有對話。詹雯婷先前控訴,她沒有在與華研國際的履約保證書上簽過名,恐怕遭到偽造,對陳建寧及華研國際董事長呂燕清、總經理何燕玲等人提告偽造文書。根據刑事警察局鑑定筆跡結果,檢方確認詹雯婷在授權陳建寧議約的履約保證書,確實是親筆簽字,陳建寧等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分案偵辦詹女所涉誣告罪。陳建寧則反駁,確實當初詹雯婷有授權他代為處理保證書,無法理解為何會翻臉,之後不起訴確定。因此陳建寧也提起妨害名譽、誣告告訴。日前開庭,檢方聲請傳喚陳建寧作證,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上午9點30分再度開庭。今上午開庭詹雯婷看來心情相當不錯,進入法院前面對媒體露出笑容並揮手,稍晚陳建寧也現身,戴著口罩的他一樣未受訪,僅雙手合十致意。
她兩段婚姻都遭外遇 「小三」婆婆要求自省…喊「神明的試煉」勸接受
台北一名人妻發現老公外遇後,向同住的婆婆訴苦,不過婆婆卻以「現在外遇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我自己也是人家的小三」、「這是王爺(神明)的考試」等,要人妻接受兒子外遇,甚至還批評人妻兩段婚姻都遭背叛,要反省自己。人妻離婚後憤而將婆婆告上法院,日前士林簡易庭也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人妻表示自己在婚姻期間遭受了老公的家暴和外遇,向婆婆尋求幫助後,對方卻對她表示,外遇是很正常的事情,並以自身也是小三的身份,要求她接受這樣的局面。而當人妻提到前夫也有外遇時,婆婆更是對她進行指責和批評,要求人妻要檢討自己,否則為何兩段婚姻都遭到配偶外遇背叛。婆婆還將人妻和兒子的前女友進行比較,進而指責人妻此外,人妻也表示婆婆威脅她不准讓小孩改姓,「你可以把小孩帶走,但如果你敢改姓,祖先不會放過妳…」,並施加壓力要求她繼續與丈夫同住,種種情況讓人妻認為自己的精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離婚後憤而提告婆婆,要求賠償30萬元。婆婆在開庭時表示人妻在婚姻期間常常與丈夫吵架,對她也不禮貌,且人妻經常藉口在深夜要帶著子女離家,這樣的行為讓整個家庭都不安寧。婆婆還提到,人妻總是隨時在錄音和錄影,對家庭氣氛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婆婆也強調自己雖然年紀大了,但她從未對媳婦做出任何不當的行為,並且大部分的家事都是由她親自處理,認為自己過得更加痛苦,因此人妻提出的求償沒有任何道理。士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婆婆的言行並未構成侵權行為,法官認為婆婆僅是分享自己的人生經驗,並未要求人妻要接受丈夫的外遇行為。此外,婆婆對於子孫改姓的看法也屬於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未對人妻造成實際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一般人均不致於因遭長輩「祖先不會放過你」等語,而達到心生畏佈之程度,因此法院判決人妻敗訴。本案可上訴。
李紀珠告新光金前獨董毀謗 法院判遺孀兒女賠200萬可上訴
前新光金控副董事長李紀珠對病逝的前獨董李勝彥生前所提出的質疑等,向法院提起涉及毀謗等求償300萬元,該案後由其家屬繼承訴訟,經士林地院審理判遺孀、一雙兒女在遺產繼承範圍賠償200萬元,並須在三家報紙刊登勝訴啟事,全案可上訴。對此,CTWANT聯繫李勝彥家屬,至截稿前未接到回覆。李紀珠則以「感謝司法再度伸張正義」為題,發表聲明,感謝新光公司、新光董事會及新光同仁給予的支持」,同時也感謝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及各級檢調機關明察秋毫,還其清白,證明本人並無所指任何不當或不法行為」,更是感謝法院依法判決。依法院判決,李紀珠主張係由2016年9月時任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邀請進入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等服務、2018年起,遭時任新光金控獨董李勝彥公開質疑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等事由,經媒體報導,導致她名譽受損、身心痛苦,因此求償300萬元及在三家報紙刊登勝訴啟事。李勝彥2022年10月28日凌晨驟世,該案由其遺孀和子女承接訴訟;家屬代為抗辯說,李勝彥始終堅守公司治理的理念,出於善意表達言論,並無不實也應不構成侵權行為。法官審理認為,該案經金管會、新光金控等皆提出說明,李紀珠兼任子公司職務並無涉及違法事項,且李勝彥先前對李紀珠提出的刑事告訴也獲不起訴確定,李勝彥對李紀珠的相關指控言論顯然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貶損其社會評價,審酌後,判賠200萬元,且須在三家報紙刊登勝訴啟事回復其名譽。全案可上訴。
妻當全家面自爆:孩子爸不是你 人夫養兒10年崩潰…小王竟是「乾爹」
新北市1名何姓夜班保全為了扶養3名子女,平時還兼職外送工作,不料他拉拔近10年的小兒子竟非親生,這才發現妻子出軌同為外送員的林姓男子,么兒不僅稱呼小王為「乾爹」,老婆甚至曾在全家人面前自爆「孩子的爸不是你」,氣得他一狀告上法院。新本地院審理後,判處林男應賠償何男100萬元;可上訴。根據判決書,何男主張,他與張女育有3名子女,相處融洽,惟103年起女方即不願同房,其後甚至離家居住,夫妻間關係趨於冷淡,於110年張女藉故與其爭執中,竟自其言詞表示小兒子可能非其親生,而係她自被告懷胎所生。原告扶養孩子近10年,後女方竟代理林男對原告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何男指控,111年8月3日送臺大醫院之DNA鑑定報告結果顯示,該子99.98%係自被告受胎所生,張女並告知原告父母此事,欲迫使其簽屬離婚協議,致其顏面無存,名譽受有重大損害,被告此等之行徑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顯然重大,要求林男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林男辯稱,原告之配偶張女早因雙方感情不睦,在某次爭吵是否離婚時,遂告知何男關於次子係其與被告所生一事,原告當時氣憤之餘,更揚言既然如此更不會與女方離婚,欲造成其痛苦云云,足以證明原告早於2年前已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一事,顯已罹於請求權時效甚明,要求法院駁回上訴。小兒子證稱,「大約在我4、5歲大班時,媽媽跟我說原告不是我的親生父親,那是在家裡說的,那時在場有媽媽、我、原告、姊姊、哥哥,他們都有聽到」等語。新北地院審酌,即便何男知道次子非親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孩子生父是林男,被告辯稱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時效云云,洵無足取,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廟產好誘人2/土增稅絆廟產正名 繼承破限制登記效力專家斥白搭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廟產正名暫法)將於1個月後廢止,全台卻只有不到1成廟宇到各地民政局登記。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直言,適用的宗教團體大多買賣不動產年代已久,當時多是口頭承諾、現金購買,如今要廟方舉證買賣金流,除非當時有簽署書面契約,不然若出名者翻臉不認「幾乎拿他沒法」。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不少宗教團體檢附資料複雜、舉證困難,平添廟產「正名」負擔。(圖/翻攝自張宏陸臉書)廟產紛爭一直是各地多年陳痾,過去因信仰等因素,儘管廟方出資買的不動產,沒法登記在廟方名下,但只要鄉里間談好,通常由部份廟委掛名、自願承擔相關稅賦,倒也相安無事。然而,土地價值愈發飆漲,加上早期出名人逐一過世,繼承人有的不見蹤影、少數翻臉不認欲霸佔不動產,多數願意歸還廟產的繼承人則不免抱怨遺產稅、地價稅等沉重稅賦,處理起來所費不貲也相當燒腦,讓不少寺廟對這波暫行條例登記遂行率轉趨觀望,直呼「看得到吃不到」。 對此,地政士蔡岳臻說明,由於各地寺廟主事者大多上了年紀,對於此類借名登記問題,超過9成根本不知從何下手,地方政府也大多當成日常公文「轉發後就存參」,卻不知當便門一關,信眾集資的廟產恐將落入私人口袋,即使上法院,依照往例廟方拿回廟產的機率趨近於零。 蔡岳臻解釋,當年《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所有權取得以能「自耕者」(農民)為限。早期不少寺廟有意善用香油錢擴大規模,都先從周遭農地開始買起,而不少宮廟管理委員具有農民身分,自然就出名成為廟方借名登記的首選,其中少部分公設完善區須納的地價稅賦,也大多由委員自行承擔;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修改後,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但法人則有諸多限制,更何況全台粗估至少400間廟宇根本沒有廟宇登記證,連法人都稱不上,因此即使內政部開廟產正名暫法便門、宮廟好不容易把出名者都找了回來,也只能在地籍謄本上註記「預告登記」(民間的限制登記),無法登記回寺廟所有,因為農業部不放寬持有限制,內政部淪為自嗨、白搭。 鼎川法律事務所所長梁繼澤律師表示,即使內政部拋出「預告登記」(涵蓋於「限制登記」)為借名的廟產尋求解除目前窘境,仍有極大風險與適法性問題,因為只要廟產出名人自己涉入侵權賠償等官司中,如名下無其他財產,法院並不會管這些註記,「私人廟產」一樣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屆時信眾涓滴攢成的香油錢廟產,淪為莫名的強制執行標的,信眾只能徒呼負負。 第二,雖然內政部透過廟產正名暫法規定,即使出名人死亡,該廟產「預告登記」註記也不因繼承而塗銷。然而一般委任契約本來就不繼承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只要一開始的出名人過世當下,借名登記的桎梏即刻鬆綁,就算地籍謄本文字還在,但若上法院,「廟方根本贏不了」。 梁繼澤建議,各大小廟宇不妨趁出名者還在世的機會,審視出資財產清冊,若是廟產在「一般農業用地」者,趕快申請變更為宗教事業用地;若是廟產在「特定農業用地」者,因《國土計畫法》封印農地農用的緊箍咒也上路在即,廟方要不就與出名者簽訂嚴格爭議處理契約,要不乾脆把農地賣了吧,讓廟資另覓合適地目或其他投資標的,才有望一勞永逸。台中太平玉旨奉天宮曾因占用國有土地,被判決強制拆廟,當時信徒在廟前掛白布條,表達抗議。(圖/報系資料庫)財政部賦稅署官員直言,若此波廟產登記暫法要處理改名登記問題,土地增值稅恐怕很難省,畢竟不少廟方購入農地後,鋪了水泥當停車或辦活動用途,若要回歸農用風貌規避土增稅查緝,施工又是一筆錢,改登記背後的隱藏成本之大,難怪9成宮廟望之卻步。建議內政部放寬一定期限內,符合條件的廟產正名一律免納土增稅,才能激出更多宮廟響應廟產正名。 內政部宗教政策司副司長羅素娟強調,其實自2023年開始,已逐步放寬申請要件,不一定要提出直接契約書、公證書或認證書等證明文件,只要至少提交經廟方管委會認證的切結書就可辦理;若連切結書都拿不出來者,也僅需敘明難以辦理認證理由,經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認可,即可赴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人轉移或借名預告登記,各界務必把握6月11日關閉便門前辦理。
台版柬埔寨囚61人 他遭拘禁施暴37天怒求償!法院判賠77萬元
震驚全台的「台版柬埔寨」囚禁61人,造成3人死亡、不法獲利4億元,「S姊」傅榆藺、「茶董」陳樺韋遭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27名被告各處29年6月到1年2月不等徒刑。其中1名莊姓被害人遭拘禁37天,過程中遭多次施暴,提出民事告訴求償77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處傅女等8人應連帶賠償77萬餘元。詐團高層幹部傅榆藺、陳樺韋等人自前年9月起,上網刊登高價承租金融帳戶與求職訊息,待被害人上鉤立即將其囚禁,並以蒙眼、綑綁、電擊下體,餵食含安眠藥或FM2的泡麵等方式凌虐,強逼當帳戶人頭。檢警循線前往新北市淡水、桃園市中壢救人,發現2人不堪凌虐身亡、1人被虐後逃跑時墜樓死亡,3人均被棄屍。檢警查出,本案詐團以股票名嘴為幌子,吸引投資者下載APP,並綁定人頭帳戶,將詐騙所得以虛擬貨幣洗錢,一個月內就有246人被騙,詐騙金額3億9667萬多元,另以高薪徵才名義誘騙61人當人頭帳戶,卻予以囚禁凌虐。案經士林地院審理,一審判處傅榆藺、陳樺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27名被告各判處29年6月到1年2月不等徒刑。其中1名莊姓男子提出民事告訴,主張他自2022年9月28日起遭傅女等人控制,至11月3日止共遭拘禁37天,求償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77萬元。士林地院審酌,被告犯私刑拘禁及非法使人施用毒品等共同侵權行為,侵害莊男身體、健康、自由,造成身心嚴重受創,應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及薪資損失共77萬1142元;可上訴。
NET告大日侵權!法官裁定停審「先與基市府好好打官司」:有結果再審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未歇,主富服裝公司(NET)主張出資興建商場2到4樓建物,擁有產權,被基市府收回後,17日訴請法院裁判所有權,NET同時也控告大日「口頭承諾」把建物移轉基市府構成侵權並求償。基隆地院30日開庭時審判長表示,對於NET因建物所有權喪失而向大日問責「百思不得其解」,並建議NET與基市府的「官司好好打」,等該案訴訟有了結果再審,經與兩造律師討論後,裁定先停止訴訟。基隆市前市長林右昌任內與大日公司簽約,委由大日負責營運東岸地下停車場和1樓空間。後基市府針對東岸商場去年底重新招商,由微風集團出線。但NET主張地上2至4樓為其獨自出資增建,擁有產權,市府於2月1日移交後,NET不滿向基市府提起產權之民事訴訟,尋求法院裁判所有權歸屬,4月17日第1次開庭,下次庭期是6月5日,將再開言詞辯論庭。而NET除控告基市府外,也同時控告大日侵權,基隆地院30日開庭審理。 NET律師指出,大日在與市府開會討論增建2至4樓時,曾「口頭承諾」未來會把建物移轉給市府,因此讓基市府誤認有產權,才使得大日與市府契約終止後,NET喪失向進駐2至4樓商家收租權利。大日律師則反駁,大日公司當時有以減租方式協助NET興建2至4樓商場,現有建物並非NET獨自出資興建,因此也無獨立產權。大日與NET簽定的合作契約,內容有大日與市府契約終止後,雙方契約隨之終止,以及把納入契約範圍的2至4樓空間移轉基市府等條款。審判長表示,大日對於東岸商場2至4樓建物並無權利,NET僅以大日對市府的口頭承諾而提告侵權,讓他「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NET為什麼那麼急。審判長說,若訴訟繼續進行,「今天我就可以結案」,並建議NET與市府的案子先好好打,打完後本案再審。最後審判長當庭與雙方律師討論後,裁定停止訴訟。
學跳舞被老師壓斷腿 19歲女「傷殘十級」怒提告 校方:司法解決
中國大陸重慶19歲張姓女子,2023年3月間在跳舞學校遭老師壓斷腿,送醫診斷為粉碎性骨折,之後再被鑑定為傷殘10級,怒告校方並求償。據《紅星新聞》報導,張女在指控影片稱事發當天先是被3名同學壓腿,卻遭疑似老師的女子1腳站她大腿「不斷往下壓」,接著就聽到髖部傳來「喀嚓」一聲,送醫後被告知左股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轉院後住院11天才出院。張女淚訴住院4天就完成手術,但有很長一段時間不能動彈,吃喝拉撒都在床上。張女表示,校方起初負擔醫療費也十分配合,但校方在受傷影片於網路瘋傳,要求她協助澄清未果後,就發出「負面影片毫無事實根據,嚴重詆毀張OO及機構名聲,給公司造成極其嚴重負面影響,侵犯張OO肖像權」,揚言追究法律責任的聲明,。張女表示,家人在事發當天報警、今年3月申請鑑定,確認傷殘十級(工作、日常活動有部分影響),以及就「侵權責任糾紛」把舞蹈學校告上法院,是希望透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校方對此回應,學校全程關注並支付所有相關開銷,依據雙方協議,學校已轉帳人民幣6萬多元(約新台幣27萬元),強調學校決不迴避責任但也不想被別人利用,一切均待司法判決解決。不過,學校拒絕提供轉帳及協議文件等資料。
次子和妻鬧離婚…婆婆懷疑「大媳婦搞鬼」提告要她寫悔過書 判決出爐
新竹1名陳姓婦人因二媳婦和次子鬧婚變,懷疑是長媳在背後搞鬼,認為她多次以不實內容誹謗自己,導致二媳婦受其影響,不僅把二兒子趕出門,雙方甚至走到離婚地步,憤而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大媳婦賠償精神損害1元,並寫500字以上悔過書。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未提出具體證據,將全案駁回。根據判決書,婆婆主張,被告為原告之長媳,她未曾虧待過對方,然被告竟因忌妒心作祟,多次向弟媳傳述毀謗原告之不實言論,例如「大兒子婚宴辦兩場,因場地容不下人數過多,故男方另辦一場,原告及配偶是利用辦婚宴賺取營利,男方婚宴辦完餘款未給被告」、「原告及配偶送浴袍給長孫女,竟還到被告配偶任職之公司門口鬧」等語。陳婦指控,被告言論令弟媳信以為真而感到不悅,最終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深夜夫妻2人吵架,原告次子被趕出婚後住所,不得已另行租屋,婚姻最終亦走向破碎離婚。被告前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1元,並書寫500字以上悔過書。大媳婦辯稱,原告提出之訴狀內容與事實多有不符,且出於過往原告對被告之誤解。被告為維護家庭和睦,及避免家人捲入繁瑣法律程序之善意,籲請原告撤回訴訟,然原告仍不願撤回訴訟。被告僅因被弟媳列為請求判決離婚訴訟之證人,否認說過前開言論,亦不願簽署悔過書,怕遭原告挪作他用等語。新竹地院審酌,原告雖主張被告向弟媳陳述前開之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判斷被告是否有符合上揭說明之言論,本院已難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元,並請求被告應書寫500字以上悔過書交予原告,均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