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苑綺留下千萬遺產!都在陳鑒手上 網紅律師示警「1情況」:各方人馬會搶爆
資深藝人、民進黨前立委余天和李亞萍的女兒余苑綺於2022年8月罹癌過世,如今小她4歲的老公陳鑒(Gary)竟在2日驚爆與詐騙集團勾結,擔任車手頭子,被警方依詐欺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 對此,網紅《楊律師(黑心律師)》昨(4日)也在臉書發文分析,余苑綺過世後留下千萬遺產,但兒子和女兒還很小,小孩的錢很自然會由爸爸掌管,因此只要出現1情況,「事情就大條啦,各方人馬都會拼命來搶!」臉書粉專《楊律師(黑心律師)》昨發文指出,余苑綺過世後留下千萬遺產,法律上的繼承人有3人,包括老公陳鑒,以及兒子和女兒,所以陳鑒至少拿到1/3,「但因為兒子和女兒還很小,小孩的錢很自然會由爸爸掌管,常見的方法有2種:『錢存在兒子女兒名下帳戶內,但存摺印章由爸爸保管』或『錢先匯入爸爸名下帳戶內,混在一起由爸爸保管』,若是後者,事情就大條啦,各方人馬都會拼命來搶!」楊律師續稱,從「檢察官」的角度看,因為陳鑒名下帳戶內的錢很可能是犯罪所得,可以當「證據」也可以「沒收」,所以檢察官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扣押但從「被害人」的角度看,必須要先把被告的財產扣住,未來才可以慢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否則告贏也拿不到錢,因此楊律師指出「有2種方法可選,要嘛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刑事),要嘛自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民事),但前者的成本較低。」再來,若從「余苑綺的兒子及女兒」的角度看,因為「陳鑒名下帳戶內的錢」大部分實質上是「余苑綺的兒子及女兒的錢」,若還沒被扣押,就要先把存摺印章找出來,衝到銀行把相同金額的錢領出來,但楊律師也坦承,這會冒著被告偽造文書的風險,所以要自行權衡是否要這樣做,「但若我是余苑綺的兒子,我一定衝。」楊律師在文末也指出,若從「訴訟律師」的角度看,「余天的女婿當詐騙集團、余苑綺的老公當收水手、余祥銓的姊夫被抓、余天的孫子孫女沒上學、余天如何搶親權」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應該要放在「余苑綺的兒子及女兒的遺產如何保住?」才是。
廟產好誘人2/土增稅絆廟產正名 繼承破限制登記效力專家斥白搭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廟產正名暫法)將於1個月後廢止,全台卻只有不到1成廟宇到各地民政局登記。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直言,適用的宗教團體大多買賣不動產年代已久,當時多是口頭承諾、現金購買,如今要廟方舉證買賣金流,除非當時有簽署書面契約,不然若出名者翻臉不認「幾乎拿他沒法」。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不少宗教團體檢附資料複雜、舉證困難,平添廟產「正名」負擔。(圖/翻攝自張宏陸臉書)廟產紛爭一直是各地多年陳痾,過去因信仰等因素,儘管廟方出資買的不動產,沒法登記在廟方名下,但只要鄉里間談好,通常由部份廟委掛名、自願承擔相關稅賦,倒也相安無事。然而,土地價值愈發飆漲,加上早期出名人逐一過世,繼承人有的不見蹤影、少數翻臉不認欲霸佔不動產,多數願意歸還廟產的繼承人則不免抱怨遺產稅、地價稅等沉重稅賦,處理起來所費不貲也相當燒腦,讓不少寺廟對這波暫行條例登記遂行率轉趨觀望,直呼「看得到吃不到」。 對此,地政士蔡岳臻說明,由於各地寺廟主事者大多上了年紀,對於此類借名登記問題,超過9成根本不知從何下手,地方政府也大多當成日常公文「轉發後就存參」,卻不知當便門一關,信眾集資的廟產恐將落入私人口袋,即使上法院,依照往例廟方拿回廟產的機率趨近於零。 蔡岳臻解釋,當年《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所有權取得以能「自耕者」(農民)為限。早期不少寺廟有意善用香油錢擴大規模,都先從周遭農地開始買起,而不少宮廟管理委員具有農民身分,自然就出名成為廟方借名登記的首選,其中少部分公設完善區須納的地價稅賦,也大多由委員自行承擔;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修改後,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但法人則有諸多限制,更何況全台粗估至少400間廟宇根本沒有廟宇登記證,連法人都稱不上,因此即使內政部開廟產正名暫法便門、宮廟好不容易把出名者都找了回來,也只能在地籍謄本上註記「預告登記」(民間的限制登記),無法登記回寺廟所有,因為農業部不放寬持有限制,內政部淪為自嗨、白搭。 鼎川法律事務所所長梁繼澤律師表示,即使內政部拋出「預告登記」(涵蓋於「限制登記」)為借名的廟產尋求解除目前窘境,仍有極大風險與適法性問題,因為只要廟產出名人自己涉入侵權賠償等官司中,如名下無其他財產,法院並不會管這些註記,「私人廟產」一樣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屆時信眾涓滴攢成的香油錢廟產,淪為莫名的強制執行標的,信眾只能徒呼負負。 第二,雖然內政部透過廟產正名暫法規定,即使出名人死亡,該廟產「預告登記」註記也不因繼承而塗銷。然而一般委任契約本來就不繼承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只要一開始的出名人過世當下,借名登記的桎梏即刻鬆綁,就算地籍謄本文字還在,但若上法院,「廟方根本贏不了」。 梁繼澤建議,各大小廟宇不妨趁出名者還在世的機會,審視出資財產清冊,若是廟產在「一般農業用地」者,趕快申請變更為宗教事業用地;若是廟產在「特定農業用地」者,因《國土計畫法》封印農地農用的緊箍咒也上路在即,廟方要不就與出名者簽訂嚴格爭議處理契約,要不乾脆把農地賣了吧,讓廟資另覓合適地目或其他投資標的,才有望一勞永逸。台中太平玉旨奉天宮曾因占用國有土地,被判決強制拆廟,當時信徒在廟前掛白布條,表達抗議。(圖/報系資料庫)財政部賦稅署官員直言,若此波廟產登記暫法要處理改名登記問題,土地增值稅恐怕很難省,畢竟不少廟方購入農地後,鋪了水泥當停車或辦活動用途,若要回歸農用風貌規避土增稅查緝,施工又是一筆錢,改登記背後的隱藏成本之大,難怪9成宮廟望之卻步。建議內政部放寬一定期限內,符合條件的廟產正名一律免納土增稅,才能激出更多宮廟響應廟產正名。 內政部宗教政策司副司長羅素娟強調,其實自2023年開始,已逐步放寬申請要件,不一定要提出直接契約書、公證書或認證書等證明文件,只要至少提交經廟方管委會認證的切結書就可辦理;若連切結書都拿不出來者,也僅需敘明難以辦理認證理由,經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認可,即可赴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人轉移或借名預告登記,各界務必把握6月11日關閉便門前辦理。
廟產好誘人1/借名登記返還6月關便門 9成宮廟不甩
台灣寺廟林立,過去因為法令和登記資格限制,廟產往往借名登記在部份管理委員會成員名下,然而成員凋零由後代繼承其遺產,卻因而與廟方發生「爭產」糾紛。內政部透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釐清產權,這套法律即將在今年六月落日廢止,而全國目前僅不到1成約6百家寺廟完成產權移轉,未來廟方與信眾爭端恐怕爭端難息。 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全國大大小小寺廟估有3.3萬多座,當年許多寺廟為了活化信眾的龐大香油錢,不少轉而投資購置周遭農地,然而寺廟本身沒有登記與昔日農地所有人必須具農民身份等限制,廟方大都把投資的廟產登記在部份廟方委員名下,全台 7千多座寺廟有類似狀況。 2022年6月起,內政部頒布《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廟產正名暫法),為期2年至今年6月11日截止,只要符合特定條件的借名登記的土地、房屋,免跑法院,就能辦理「正名」拿回委身他處的廟產,截至4月清查竟只有559家依正名暫法轉移或註記完成,執行率不到一成,其中全台最多宮廟的新北市完成約510筆更名或預告登記、台北市完成了39筆、台中市則完成了27筆,農業信仰大縣雲林縣也完成了30筆登記。《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上路後,不到一成的寺廟循此法成功將廟產「正名」,北市松山靈隱寺開山堂即為少數成功的案例。(圖/翻攝自松山靈隱寺開山堂) 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主祀王爺的廟宇首任主委「建銘」(化名)說,眼前13甲大片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5年前由廟方陸續花了新台幣百萬購入,當時廟方尚未取得寺廟登記證,且當時《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必須具「農民」身分的自然人才能持有農地,因此當時借名登記掛在6位農民廟委身上。 20年來,省道開闢與外來人口移入,該廟因公共設施完竣,需繳納地價稅,共同持有廟委也概括承受,近期因《廟產正名暫法》授權即將屆滿,廟方積極聯繫當初借名登記的出名人,沒想到因廟委過世衍生後續繼承等原因,現況竟達60多位繼承人共同持有,其中20多位後代移居國外聯繫困難,另有3位兄弟有意私吞僵持不還,眼看正名暫法大限6月落日,廟方追了2年心急如焚又無可奈何,未來行政便門一關,若繼承人再過世,廟方拿回廟產只剩下司法追討一途。 對此,雲林縣民政處宗教禮俗科長吳承翰表示,內政部原本要鼓勵各大廟宇藉這波便門,整理名下不動產,盼先為未來產權糾紛「拆彈」,然而實況並沒那麼簡單。以農地來說分為「一般農業用地」與「特定農業用地」,這幾年配合《國土計畫法》,不少蓋在一般農業用地的廟宇,已經紛紛申請變更為「宗教特定事業用地」,「正名」釐清廟產所有權;然而大多廟宇卻落在特定農業用地,礙於政府高舉糧食自給大旗,即使雲林等各縣市政府帶頭喊出修《農業發展條例》開活路,讓一定時期前蓋在特農地的廟宇能補申請宮廟登記證並變更為宗教事業用地,農業部也死守寸步不讓。宜蘭縣冬山鄉「慈濟祖宮」占地達2,000坪建築物全為違建,縣政府多次勒令停工未果,並於2023年08月遭縣府強制拆除。(圖/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宗教禮制司副司長羅素娟則稱,其實正名暫法也有照顧買農地的廟方,期限內只要檢具廟方購買與納稅證明經民政局認可後,縱使不能移轉回廟方產權,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也會有「限制登記」註記,具有限制效果。官員補充,一旦買賣或繼承等,都必須要與廟方協議取得共識為之,也不可任意設定抵押,即使出名者過世,註記也會延續,信眾不用因為廟方買的是農地,就擔心廟產遭任意變賣。
力暘光電案遭起訴很冤 業者不平:私地零碎狹長、只能鎖定小二甲
台灣私有土地多為小面積,約3000平方公尺以下,尤其非都市土地更為零碎狹長,多維持農牧、養殖等使用方式,較不易整體發展,受限於各自獨立使用,使得光電業者整合私有土地時,經常面臨土地零碎狹長問題,當周邊地主無意願時,土地未達2公頃,業者僅能先行申請開發。有業者透露,力暘案並非單一個案,被迫轉為2公頃(亦稱「小二甲」)以下申請,這是全台光電業者困境,力暘案凸顯所有業者面臨的問題。有業者指出,以力暘公司為例,申請相關「小二甲」光電案,就是礙於台灣私有土地多為小面積,而且非都市土地更為零碎狹長,不得不然的結果,現在檢方認為力暘公司刻意違反小二甲禁令,申請多筆小二甲光電案,其實有點倒果為因,因為民間業者通常只能協調到小二甲的土地,並非刻意鎖定小二甲。檢方2024年4月26日起訴力暘案,案發地點為台南市七股地區,當地因屬農、漁、閒置型態,土地多為狹長零碎,地主若有光電開發意願,於簽約時期僅能遷就既有面積進行規劃光電案場,為求開發效能,前置整合期仍會探詢周邊地主意願,可是地主通常有繼承人眾多、彼此意見不一的情形,業者考量開發時程與成本,及同意光電開發地主之開發權益保障,無法讓已同意開發地主等候多時,所以當周邊地主無意願時,土地未達2公頃,僅能先行申請開發。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蔡佳晋曾直言,土地取得困難、收地越來越慢,以及台灣事實上廢除小二甲,這是國內太陽能面臨的重大挑戰。他呼籲,政府應該要規劃太陽能專用土地,而非讓業者背負「滅農」的黑鍋,同時,他也建議,行政院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區域共134處,讓太陽能產業推動再生能源,更促進地方創生。
養子死後「這原因」無法繼承遺產 她用「1招」解套了
台南1位化名為小萱的婦人,因無法繼承她過世養子的遺產,就向法院提起養子婚姻無效之訴,結果因為養子在2004年與化名為歡歡的泰國女子登記結婚後,從未入境來台與養子同居,婚後也無同財共居的事實,證實當初養子結婚只是為了賺取人頭費才假結婚,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確實徒具形式,並無締結婚姻之真意,應予准許。小萱聲稱,她在養子於2023年6月1日死亡後成為繼承人之一,但因為養子生前與歡歡的婚姻關係已影響她繼承人的範圍及應繼分比例,導致其無法順利辦理繼承,為此她也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於小萱主張養子與歡歡欠缺結婚真意,自屬結婚成立要件是否具備之情形,因此法官審理後表示,小萱的養子為我國公民,歡歡則為泰國人民,故就本婚姻成立之要件,即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也就是中華民國及泰國的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及泰國法律,不具備成立的實質要件時,婚姻關係就無從成立。法官審酌,歡歡自結婚到養子死亡為止,從未入境台灣與養子共同居住,雙方婚後也無同財共居的事實,而歡歡經合法通知後,更是沒有到場或提出書狀作出有利之答辯,堪認小萱主張2人並無結婚之真正合意,洵屬可採,因此依法判決,小萱的養子與歡歡並無結婚之真意,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判決該婚姻關係無效。
哪種遺產最難處理?專業律師點名「這一物」 唯一解:過戶須逐一申報
在現代講究投資理財的社會中,不少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會買些股票。但就有專業律師表示,當股票變成「遺產」的時候,就有可能發生麻煩的問題,因為股票的過戶必須要向各公司逐一申報,如果只有1家股票,即便價值5000萬元也不麻煩,但如果是總價值50萬元的股票,分散在50家公司,那辦理過戶時就會很麻煩。蘇家宏律師先前曾在FB粉絲專頁發文,內容中表示,有網友分享其父母留下遺產,其中包括現金、房產、保險和大量的股票,他發現,處理股票是一項充滿挑戰的任務,股票繼承繁雜的手續卻讓他們相當頭疼。蘇家宏認為,該名網友之所以會覺得「充滿挑戰」,問題應該是在「股票價值不夠高,投資又太過分散(太多檔股票)」這點上。蘇家宏解釋,實務上,如果繼承的股票現值5000萬元,而且只有1家公司,應該不麻煩。但如果投資股票現值50萬元,卻有50家公司股票,繼承人辦理過戶可能就麻煩了。因為依照現行的流程,股票報稅須依公司逐一申報,繼承發生時的股票收盤價,下市股票須有資產負債表佐證每股價值。而過戶須逐一申報,證券商可以收件,但需要依照購買公司的數量與格式,處理文件,50檔股票,就需要50份過戶文件。而如果當中牽扯到下市公司的股票,則必須要到該公司的股務單位辦理。完稅(或免稅)證明如果跟券商電腦數字不一致,要確認後才能辦理。(例:除權息)、如果有紙本股票,要拿股票正本辦過戶、倒閉的公司還要發存證信函拋棄。蘇家宏表示,這些光看就很麻煩的東西,手續堪稱是繁雜,但他也提醒,如不按時處理股票,也可能影響遺產稅 ,進而造成損失。他舉例,之前就有民眾在父親過世後,因爲延遲處理遺產稅事宜,造成執行署在變賣父親股票時,從高點變成低點。蘇家宏也建議,專注了解投資標的,每一檔股票持有數增加,不要太過分散,希望大家投資整體上是賺錢的,未來傳承時也更能感覺順利與溫暖。
桃園逾9萬筆「總價1044億」土地無人繼承 列冊滿15年將公開標售
桃園市地政局12日議會工作報告,民代關心土地未辦理繼承狀況,地政局表示,累積未辦繼承土地有9萬6326筆、面積1427公頃、建物3659棟,依今年公告現值總價1000多億元,呼籲民眾應辦理繼承,若列冊滿15年沒辦繼承,將公開標售。市議員錢龍、黃婉如等針對土地未辦理繼承狀況指出,大筆土地沒有辦理繼承,要求地政局應該做好宣導,讓民眾知道,才能保障民眾權益。地政局長蔡金鐘答詢時說,未辦理繼承原因多,有的是土地持分太細,或是找不到人,也有繼承權問題而起爭議。地政局有多元宣導方式,例如結合稅務等單位,或是利用機會在外設攤、掛布條等宣導,也會在「熱區」舉辦說明會。蔡金鐘說,如桃園、中壢因為地價、房價較高,民眾繼承意願也會較高。他舉例,台北市地價、房價高,未辦繼承人數相對就比較少。蔡金鐘表示,如果6個月內未辦登記就會罰款,若超過1年,就會開始列冊管理15年,期間若還是沒有辦理繼承,就會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歸國庫,呼籲民眾可以到地政局官網「不動產繼承專區」查詢。蔡金鐘也提到,遺產繼承沒有性別差異,男女都有繼承權,若是無法整合繼承人的意見,也可以先依照《民法》第1151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一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申請登記共同持有即可,未來達成協議再分割,避免被罰款或者遲遲未辦理繼承,導致遺產遭標售。未辦繼承中較為特殊如桃園區福元段1筆土地面積高達2427.23平方米,公告現值1.9億元,龜山舊路坑三段土地距離桃園長庚醫院1.5公里,面積2萬455.37平方米,公告現值2.06億元。石門水庫附近也有1位民眾名下有42筆土地面積達3萬320.9平方米,公告現值達4億。
全球未滿30歲億萬富豪最年輕才19歲! 女大生身價351億全靠「這2字」
《富比士》2024年億萬富翁排行榜中,全球首富由奢侈品集團LVMH的執行長貝爾納阿爾諾(Bernard Arnault)蟬聯,第二為特斯拉創辦人馬斯克(Elon Musk),亞馬遜總裁貝佐斯(Jeff Bezos)則位居第三,而其中年紀落在30歲以下的富翁則有15人,其資產來源就是靠「繼承」。落在30歲以下的億萬富翁中,最年輕的是年僅19歲的大學生沃伊特(Livia Voigt),沃伊特是拉丁美洲最大的電機製造商之一WEG Industries的女繼承人,公司的創辦人是她的祖父Werner Ricardo,她雖然並未在集團內擔任職務,但她已是WEG最大個人股東。沃伊特繼承家族企業3.1%的股權,身價高達11億美元(約新台幣351億)。此外,印度最大的集團公司塔塔集團的繼承人,年僅27歲的菲羅茲(Firoz Mistry)與25歲的紮漢(Zahan Mistry)兄弟檔,在祖父、父親去世後繼承了塔塔集團股權,他們各自擁有約49億美元(約新台幣1567億)的資產。該名單中,真正白手起家的年輕億萬富翁僅7人,最年輕的是31歲英國運動休閒品牌Gymshark的創辦人弗朗西斯(Ben Francis),身價約13億美元(約新台幣415億)。
逝世母親留12筆土地!老么因「這行為」 遺產全被兄姊打包帶走
雖然在民法上繼承遺產時有所謂的「特留分」(最低繼承比例),但有些情況下,特留分也是有可能不受法律保障的,像是這位韓姓男子的遭遇。韓男的母親逝世後留下12筆土地,但因為韓男在母親生前曾多次對母親出言不遜,讓母親情緒崩潰,多次對外揚言不給韓男繼承。而最終,法院判決遵照逝者遺願,韓男連法律保障的特留分都拿不到。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韓男是家中的老么,上面還有6名哥哥與姊姊。但韓男在母親生前曾多次出言不遜,甚至對母親表示「趕快去死一死」。面對韓男的行為,讓母親十分崩潰,母親也多次對子女、孫子表示「絕對不讓老么繼承遺產」。而在母親過世、留下12筆土地後,韓男的6位哥哥姊姊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除了自身在庭上證實母親生前的言論外,也有多名子孫出面證實相關言論。再加上,韓男多次開庭未到,法官也表示,按民法1145條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最後法院決定遵照逝者生前遺願,判決韓男不具備繼承遺產的資格。其實先前也有類似的案例,北市日前發生三兄弟爭奪遺產的案件,但因為過世母親的一紙遺囑,直接拔除不肖長子繼承6千萬遺產的權利。即便長子日後曾提出遺產特留分的訴訟,但也是遭到法院駁回。
不婚不育新思潮改變遺囑文化 陸28歲未婚女子將2000多萬資產「留給外婆」
近年來,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許多事物型態也隨之發生變化。有中國媒體指出,隨著青年注重事業、不婚不育的新生活型態,越來越多專注事業的未婚、不婚女性提前為自己訂立遺囑,將自己一生的累積通通交付於法律文書,避開意外來臨時不可預知的未來風險。據陸媒《頂端新聞》報導,由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承辦的公益專案「中華遺囑庫」發布《2023年中華遺囑庫白皮書》顯示,截至2023年底,共有2077名未婚、不婚人群在中華遺囑庫登記並保管遺囑。其中,女性訂立遺囑的比例最高,達到69.86%,男性占比僅30.14%。而這些訂立遺囑的未婚、不婚女性中,超過半數為「企業高階主管」與「專業技術人員」。一名28歲的趙女士,年輕,未婚,工作穩定,但她早早透過遺囑,將自己現有約500萬人民幣(約台幣2200萬元)全數留給撫養自己長大的外婆。趙女士表示,早早訂立遺囑的原因,來自於2018年雙親因為意外突然離世。趙女士自述,2018年父母因為意外辭世,當時父母沒有事前立下遺囑安排,獨生女的她身為父母唯一繼承人,在執行繼承遺產手續時,依然花了很多時間,跑了很多部門,申請了很多證明文件,讓她深感「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太大了」。父母離開後,趙女士就和外婆一起生活,得益於外婆和阿姨們的疼愛,她漸漸走出悲傷。進入社會工作幾年後,和社會接觸也多了,回想當年繼承遺產的情景,趙女士決定早作安排。在遺囑中,她安排了自己的房子、現金存款以及一些投資,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是年邁的外婆。考慮到外婆年事已高,辦理繼承事宜可能面臨諸多不便,早些訂立遺囑能讓她感到安心,「外婆年紀很大了,我擔心萬一有意外情況發生了,我走在外婆前面,我不想讓她年紀那麼大了還要去奔波。所以我把能做好的計畫先安排好,也能更好地照顧好外婆的生活。」趙女士在訂立遺囑時,寫下給外婆的留言:「感謝外婆的照顧,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都希望你能夠健康快樂長壽。」不過趙女士表示,立遺囑這件事,是自己和四姨的秘密,趙女士沒有告訴其他人,包括外婆本人。
房子要留給兒子還是靈魂伴侶? 劉韋德:採這二招可互相兼顧
最近收到一封民眾的法律諮詢,信中說她和前夫離婚後,一人獨自扶養兒子多年,後來遇到現在的伴侶,他的文學才華深深吸引她,兩人算是靈魂伴侶,但礙於兒子的因素,所以兩人一直沒有辦結婚。她名下有一間在台北市大安區40多坪的房子,是她父親留下來的,她說自己基於傳統觀念,這間房子將來是要留給兒子,但房子目前是由她和伴侶一起住,最近她經診斷後確定是乳癌第三期,她說自己不怕死亡,但她擔心伴侶在她走後沒有地方住,因此她最近考慮和這位伴侶結婚,算是給對方一個法律上的保障。這位女士擔心伴侶將來的居住問題,是出於真愛,原本無可厚非,但這樣的安排是否妥當,需要她仔細考量。我告訴她,若她的心願是要讓這位伴侶可以在她走後繼續住在房子裡直到終老,而房子產權要完整留給兒子,那就要慎重考慮結婚的事情,因若兩人結婚,兒子和伴侶都是法定繼承人,伴侶的居住問題雖然不會有問題,但若伴侶也過世了,那麼他的家人就會再繼承這間房子,到時房子的產權會變得很複雜,很有可能最後連兒子都無法住在這裡。我告訴她,要解決這個困擾其實不難。因為法律上,遺贈和繼承並不互相排斥,所以她可以將房子和其他財產留給兒子繼承,但是將房子的使用權先用遺贈方式留給伴侶,等到伴侶也過世之後,再由兒子將房子收回。台灣遺囑協會是一個由專業律師發起的公益團體,於今年四月起將陸續舉辦公益講座,四月份題目為「如何預立一份有幸福的遺囑」,除了教大家如何預立有效遺囑外,更教大家如何在遺囑中「道謝、道歉、道愛、道別」,讓遺囑不只是冷冰冰的遺產交代,而是一份未來給家人最溫柔的情書,歡迎報名。報名請按我(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但要注意的是,若要贈與房子的所有權給伴侶,法律上必須要用遺囑才可以,因為這種行為稱為遺贈,而遺贈必以遺囑為之,否則沒有法律效力。她在我的建議下,很快地就完成遺囑,從她的遺囑中,我看見了她對家人還有伴侶的愛,雖然這兩份愛讓她有點辛苦,但這份遺囑,卻是她未來給這兩個男人最溫柔的一封情書。祝福她在人生最後一段路上走的安心,走的無憾。
長兄告弟爭遺產…母遺囑痛訴「不孝過往」 揭他為2百萬離家10年
台北1名婦人生前立下遺囑,不准長子繼承其遺產。沒想到,長子卻在母親過世後,指控2位弟弟擅自在訃聞中排除他的名字,還把財產全部拿走,要求依法繼承遺產。不過,2名弟弟證稱,大哥當年為了錢和母親決裂,長期對家中不聞不問,就連亡母告別式都缺席。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大哥敗訴;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長子主張,自己與母親感情深厚,媽媽於101年因病住院期間,他皆陪伴照顧在側,惟104年間因創業資金需求,母子曾發生摩擦,為冷靜、和緩親子關係,恰逢他須赴中國工作,遂遷居國外,並擔憂金錢紛爭影響氣氛而婉拒出席親屬聚會,然而他並未與母親斷絕聯繫,亦未曾口出惡言。大哥辯稱,自己於中國工作期間,因無法使用通訊軟體,故未曾收到母親訊息,但只要返臺期間,皆會以國內手機門號致電關心,並表達希望見面之心意,心中始終關心、愛護家人。疫情期間,因國門關閉,他因滯留中國工作未返臺,突於110年8月23日接獲弟弟以通訊軟體告知「媽媽走了」,當下欲進一步詢問細節均未獲回應,弟弟們甚至於訃聞中逕自將其排除。弟弟則稱,大哥自103年間離家,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未曾主動聯繫母親,亦未給予關心、關懷,對訊息均不為回應,他曾嘗試與其說理,仍遭哥哥漠然拒絕,並稱「以後你們所有的好與壞都不用讓我知道,我就算死也不會再跟他們見面」等語,且媽媽臥病在床期間,大哥未曾主動前往探望,讓母親傷透了心。弟弟們強調,母親於108年7月6日所書立之遺囑,不僅形式上符合自書遺囑法定要件,且經鑑定與被繼承人之筆跡相符,自為真實存在且有效力,而被繼承人於系爭遺囑載明,原告自103年起已陸續拿取現金200萬元,因要求被繼承人為其作保遭拒,旋即逕自離家,未曾關心或主動聯繫被繼承人,其主張以應繼分比例3分之1或特留分比例6分之1,分配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顯無理由。台北地院審酌,原告身為長子,在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近200萬元債務,卻因對方拒絕擔任其保證人即逕自離家,嗣後亦未曾再聞問或返家探望,造成被繼承人於晚年臥病期間仍終日懸心原告,被繼承人並在離世前2年自書遺囑表達原告之舉對其所造成之痛苦與難過,並明示原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從而,被告等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億遺產全充公!不婚不生「遺產留給誰?」 專家揭1招:不遺憾
現今社會愈來愈多人選擇不結婚、不生小孩,對此有網友就好奇發問,這樣將來過世後「遺產或房產該怎麼處理呢?」話題一出在網路上掀起討論,有律師也出面解惑,根據民法繼承順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無人繼承,那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遺產,就將全數歸國庫所有。而根據統計,去年無人繼承遺產案件有55件,金額高達4.5億元全部充公,單筆最大金額為2.8億元,創下新高。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於臉書發文表示,法定繼承人有5種,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如果是不婚不生的單身貴族,因為少了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2種,因此遺產繼承是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順位繼承。而有網友也好奇詢問,若單身是否能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的小孩?對此蘇家宏提醒,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以及他們的子孫,並不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因此若沒有特別寫1份合法的遺囑,指定將遺產託付給侄子女,他們是無法繼承遺產的。至於無子女的「頂客族」,繼承人只有配偶嗎?蘇家宏解釋,頂客族的繼承人是配偶及父母,配偶可以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至於遺產的部分,其中有一半分給配偶,另外一半則分給父母,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由配偶跟「家人」共同繼承。最後蘇家宏也提醒,財產不是單純用數字來衡量或分配,其中包括房子、車子、股票、現金、基金等不同的財產,建議事先寫1份有效的遺囑,確保哪些留給配偶、哪些留給家人,如此一來不僅能避免糾紛,還能讓另一半獲得法律的保護。
妻第四胎終生男「老公下跪」 遭狂酸:如果女生會這樣?
在如今社會,還是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存在。大陸一位女子生了3胎都是女生,近日第4胎終於是男生,而丈夫竟然對她下跪。此舉遭到網友批評,老公真的愛她,就不會讓她忍痛分娩。只是為了生兒子,更有人酸,如果生女生他還會跪嗎?綜合陸媒報導,廣東一名男子近日在抖音帳戶分享影片,標題為莎莎夫婦,宣布第四個龍子誕生。從影片中可見,妻子坐輪椅,手拿一束鮮花,老公下跪並親她,女子感動的擦眼淚。據悉,老公還給她4.3萬元,該片吸引6.7萬名粉絲按讚。老公說,妻子將即將出院,她懷孕9個月加上待產,所有的痛苦都是她一人承擔,「這是妳第4次為我冒生命危險,謝謝妳讓我的人生更完整。三個女兒和一個兒子組成了中國的『好』字。老婆,妳辛苦了。」網友批評丈夫。(圖/翻攝畫面)不過,此舉引發許多網友反對,許多網友譴責丈夫,任何女人都不應該為了滿足男人對兒子的渴望,忍受生育的痛苦。也有人說,「皇位終於有了繼承人了,立即冊封為太子,賞太子母親黃金萬兩」、「兒子有那麼好?是有多大家業要繼承」、「如果他家財萬貫,是土豪,想要一個兒子繼承家務,另當別論」。對於爭議,男子回應,老婆陪了她13年,為家庭奮鬥過4次,他下跪很正常。妻子也說,老公不是為了作秀,而是對她的犧牲感到認可。
欠外甥女145萬元!舅舅反咬「向她討25年壓歲錢」 法官打臉判敗訴
北市一名范姓女子指控,舅舅積欠已故母親145萬元,但多次討要對方卻毫不理會,憤而提告向舅舅追債,怎料舅舅竟反咬一口,主張范女幼時曾撫養過她,包含買日本奶粉、看病,以及25年來的壓歲錢共6萬元,債務應該互為抵銷。對此,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壓歲錢是「無償贈與」,判處舅舅應支付145萬元給范女。據判決書指出,舅舅於2008年10月間以投資為由,向范女的母親借款190萬元,直至范女母親病逝後,舅舅仍欠款145萬元,而身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女決定提告,向舅舅追討剩下的這筆錢。沒想到舅舅卻倒打一耙,主張自己曾在范女6歲前撫養過她,包括購買日本S26嬰兒奶粉、主副食、看病,以及每年包給范女2000元的壓歲錢,25年來總計包了6萬元,加上先前每個月支付范女母親1.4萬元的投資紅利,又出資合買生前契約,認為債權與借款應相互抵銷。法官審理認為,儘管舅舅辯稱曾撫養過范女,但對話記錄為證,范女是由阿公、阿嬤在照顧,無法僅憑被告的空言就認定此為事實,而發給范女的6萬元紅包屬於無償贈與,至於投資紅利和合買生前契約,被告也無法提出事證證明,因此判決舅舅敗訴,應給付范女1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