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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事件爭議不斷 台大教授:構成性騷有2大標準

翁立友遭雞排妹指控性騷,雙方各執一詞成了羅生門,台大法律系教授針對雞排妹事件發表看法。(圖/翻攝自雞排妹IG、翁立友臉書)

翁立友遭雞排妹指控性騷,雙方各執一詞成了羅生門,台大法律系教授針對雞排妹事件發表看法。(圖/翻攝自雞排妹IG、翁立友臉書)

雞排妹(鄭家純)日前指控金曲歌王翁立友性騷擾一事,話題延燒多天,引發各界熱議「性騷擾」的定義。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對此於11日在臉書上,提出構成性騷的2大標準,也點出整件事的關鍵。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個人臉書上發文提出看法,「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他認為,其實這些議論在刑法的觀點上都是有問題的,他點出2項構成性騷擾的標準,第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其內。

第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他認為,所謂的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即會發揮作用。亦即如果一般人都認為這會引起性方面的不愉悅,那就是性騷擾行為,不會因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變化。在認定為客觀上的性騷擾行為後,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而所謂的默示同意即會成為爭點所在。

李茂生表示,就本件雞排妹事件而言,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而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意,所剩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