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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未及時發還全過期 「天下第一檢」賠19萬

台北地檢署因未將扣押物及時發還給案件當事人,導致物品過期,台北地院判北檢要國賠19萬餘元。(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因未將扣押物及時發還給案件當事人,導致物品過期,台北地院判北檢要國賠19萬餘元。(報系資料照片)

經營法國、瑞士進口保養品的「勇兆國際」周姓負責人,前年被台北地檢署起訴虛偽標記「原裝進口」,最後獲判無罪確定。勇兆認為北檢損害公司商譽,且未及時變賣被扣押的產品導致過期,提告請求國賠,台北地院認定北檢確有疏失,判賠近19萬餘元,可上訴。

勇兆經營法國「P.A.B」、瑞士「CRYOLAB S.A.」進口保養品在台販售,為節省運送成本,進口大包裝產品後再仿原裝進口外盒在台分裝,檢察官認為是虛偽標記「原裝進口」,依妨害農工商罪起訴周姓負責人。法院認為勇兆已取得國內分裝許可,並由台灣合格廠商分裝,判周男無罪確定。

勇兆提告向北檢請求國賠,主張2018年1月25日被扣押194瓶玫瑰精露潤膚水、101瓶法國百葉玫瑰潤白體乳等物品,北檢明知道潤膚水、身體乳有效期限只到去年6月,卻未依法變價,直到全案無罪確定,去年7月20日才發還商品,導致商品全過期無法販售,公司受有58萬4100元損失。

北檢抗辯,檢察官在追訴犯罪時,只有在追訴或扣押物品過程中,因職務上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但偵辦本案的檢察官並無犯罪,因此勇兆不得請求國賠;檢察官就是否拍賣、變賣扣押物有裁量權,本案商品均為重要證據,檢察官不可能變賣流通市面,裁量上並無過失。

北院認為,本案檢察官確實未因此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依法不得請求賠償,且檢方認定潤膚水是虛偽標記商品,沒收後應銷毀、不得在市面流通,未變價並無不妥。

不過,檢察官2019年5月6日起訴時已認定身體乳部分未涉犯罪,可確認沒有必要繼續扣押身體乳,檢察官卻未依法及時發還,導致身體乳過期無法販售,此部分檢方確有疏失,故判應賠償勇兆19萬9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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