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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廁所被控擅離職守 憲兵女士官上訴獲逆轉

林姓女上士因上廁所被控擅離職守而黯然退伍,所幸終獲高院還她清白。(圖/資料照)

林姓女上士因上廁所被控擅離職守而黯然退伍,所幸終獲高院還她清白。(圖/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林姓憲兵女士官被控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時,擅自離開待命室支援軍醫體檢,以及到寢室上廁所,涉嫌違反軍紀擅離職守,一審被判拘役20天,緩刑2年。儘管罪刑不重,但卻必須離開軍旅生涯,因此林女為求清白,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林沒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當初一審認為林女僅為初犯,鑑於軍隊培養人才不易,判處緩刑,但林女被判刑後隨即退伍,黯然結束她2年多的軍旅生涯,因此她並未放棄再提上訴。

林女在2017年9月在大直憲兵裝步239營擔任上士警務士,同年9月15日上午8時至晚間8時在該營區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但她當天上午先至營區內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2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事後她遭控未經報請長官核准,擅離機動值班待命班,違反其職役職責,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被起訴。

一審認為,林女雖有告知機動待命班副班長,但在未告知主官情形下,即前往業務單位處理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確已違反機動待命班規定,審酌她因一時失慮,只是初犯,判處拘役20天,緩刑2年。

但高院認為,該營對林女離開得需要那些長官核准?說法不一,而且《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是指擅離其應服勤之勤務所在地,但該營營長證稱營區都是待命班勤務範圍,自然不限於待命班,林女縱使為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短暫離開,是否構成犯罪有爭議,加上檢察官無法證明林女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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