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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規定書面告誡 張其祿質疑:能夠遏止犯罪企圖?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與立委張其祿對政院版跟騷擾防治法草案舉辦座談會。(圖/記者彭子桓攝)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與立委張其祿對政院版跟騷擾防治法草案舉辦座談會。(圖/記者彭子桓攝)

社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與立委張其祿今(26)日針對政院版「跟騷擾防治法草案」舉辦座談會;張其祿質疑,依照行政院修法版本,被害人報案後,警察調查若認為對方確有違法可能,要給予書面告誡,這種強度是否能夠遏止犯罪企圖,警方的人力是否能應付每年1萬件上下的報案量,能可能造成「跟騷法」執行的問題。

張其祿指出,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高達8千人,被糾纏的更高達兩萬5千件。其中將近一半被騷擾期長達一年,甚至受騷擾長達三年的也占有兩成;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光是16到24歲的女學生,每8人就有一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他提出質疑,警方的人力是不是有辦法應付未來每年或許會有1萬件上下的報案量,如果不能,這套法律落實的可能性就會有問題。

「除了極為明顯、非常明確的騷擾行為外,或許很難認定犯案人是誰。」張其祿扽出,行政院版的跟蹤騷擾行為,共訂定包括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寺8種行為樣態,且必須「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才會符合跟蹤騷擾的條件,但在執行面上,特別是被害人的舉證,可能會有問題。他建議,應針對其他具「隨機性」、「無正當理由」的跟騷進行規範。

張其祿表示,依照行政院修法版本,當事人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警察必須立刻受理,在調查後如果認為對方確實有違法可能,要給對方書面告誡,告誡兩年內,如果對方再犯,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這樣的保護措施是否不夠即時?且效力上書面告誡的強度是否能夠遏止犯罪企圖?同樣也需要納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