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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狩獵案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大法官公布釋字第803號解釋。(圖/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公布釋字第803號解釋。(圖/報系資料照)

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至山區狩獵,遭判3年6個月,王不服判決並質疑法官侵犯原住民傳統文化,聲請釋憲。7日下午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未違憲,但2部子法部分規定違憲,分別被宣告即日起失效、2年內修正。

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2013年因為年邁母親想吃肉,便持獵槍至山區打獵,獵到一頭山羌、一頭長鬃山羊後被警方逮捕,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最高法院則判刑3年6個月併科罰金7萬元。

此案引發法官侵犯原住民文化爭議,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有法律疑慮,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認為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王光祿也因為不符法院判決,在2018年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年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大法官今日下午宣示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原住民使用槍械狩獵規定未違憲,但是相關子法要求原住民非定期狩獵須提前5天申請,同時申報打獵的數量、種類有違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應於2年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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