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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派青年燒國旗侮辱國家 二、三審逆轉改判有罪定讞

獨派青年燒國旗,被控侮辱國家,二、三審推翻一審無罪判決,逆轉改判有罪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獨派青年燒國旗,被控侮辱國家,二、三審推翻一審無罪判決,逆轉改判有罪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獨派人士前年在立法院旁濟南路上,舉行「228追思晚會」,擔任主持人的獨派青年李嘉宇,在活動尾聲指使參加者燒掉國旗,有民眾當場拿出國旗焚燒,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李男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他焚燒國旗、侮辱中華民國,已經違法,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李嘉宇不滿228事件已逾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2018年2月27日,在「台灣國」等台獨團體舉行的「228追思晚會」活動中,擔任主持人的李男,宣布晚會結束時,要求在場群眾燒掉國旗,遭警方移送法辦。

北院認為,李男唆使他人損壞國旗,但這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與故意損壞、除去、或汙辱國旗為目的的行為不同,屬表意自由的範疇,受憲法高密度保障,判決無罪。

高院則認為,李男不顧警察警告、強力阻擋警察救旗,且他要求民眾燒掉國旗行為,已超越和平表達訴求的界限,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並非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判處李男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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