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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殺死鄰居後自首 村民連署求情獲輕判10年定讞

雲林縣林內鄉發生一起長期鄰居口角演變殺人事件,圖為蔡姓嫌犯(中)遭警方逮捕。(圖/報系資料照)

雲林縣林內鄉發生一起長期鄰居口角演變殺人事件,圖為蔡姓嫌犯(中)遭警方逮捕。(圖/報系資料照)

雲林蔡姓男子與鄰居張姓男子長期不睦,去年4月間,張男拿割草刀擋在路上,要跟蔡男「拚輸贏」,蔡男搶下刀後砍死對方再自首;歷審考量村長和村民連署代為說情、要求輕判,且蔡男坦承犯行,有教化遷善的可能,因此輕判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當司機的張男(54歲)和從事風管施工的蔡男(43歲),兩人是雲林縣林內鄉烏麻村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數度發生衝突。去年4月29日上午,張男帶割草刀及摺疊刀,在蔡男上班途中的道路前等候挑釁,蔡男開車閃過數十公尺後,愈想愈氣,憤而停車並持消防開關扳手,下車教訓張男。

蔡男在扭打中,奪取張男手上割草刀後,向張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並將對方摔倒於地,張男因胸腔大量失血,當場休克死亡,蔡男看到有軍車開來,立即請軍車內人員報警並自首。

歷審認為,蔡男未獲死者家屬諒解,且未能賠償對方,但考量村長、村民簽下連署書,證明蔡男平時待人處世不錯且熱心公益,蔡男犯行惡性雖重,還有教化遷善可能,依《殺人罪》判刑10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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