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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拆我家3/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 直指水利會法規有問題

賴姓屋主抗議土地被水利會賣給其他地主,還被判拆屋還地,引起多方聲援。(圖/記者王永泰攝)

賴姓屋主抗議土地被水利會賣給其他地主,還被判拆屋還地,引起多方聲援。(圖/記者王永泰攝)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旁的土地被「瑠公農田水利會」賣給建商家族,已故的百歲人瑞陳罔市四代所居住的老宅將被拆除;監察院調查後在昨(7)日指出瑠公農田水利會做法違反居住正義,監委高涌誠說,陳罔市在新店瑠公圳旁的土地被當年瑠公農田水利會(現改制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賣給其他地主,經法院判決須拆屋還地,非常不公,水利會法制與出售作業有疏失之處。

高涌誠指出,深入調查發現,瑠公水利會於100、101年間出售土地,是依當時「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但該要點並未規定土地占用人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原住戶遭拆屋還地,有違法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疑義;另外,類似的土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應依兩公約關於「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進行監督及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指出水利會的出售作業與相關法規有問題。

監委指出,屋主瑠公圳旁70餘年,但土地被賣給其他地主,非常不公。(圖/記者王永泰攝)
監委指出,屋主瑠公圳旁70餘年,但土地被賣給其他地主,非常不公。(圖/記者王永泰攝)

監委調查指出,「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第3、4點規定,對於被占用土地已有建物者辦理出租,並於土地公開標售時要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但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能依「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4點規定,比照上述的處理原則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不僅衍生土地管用不能合一、訴訟成本及收回實益的問題,更造成土地占用人與所有權人間之糾紛,確有疏失。

監委對農田水利會訂定處理土地的規則,竟排除土地與房屋價格最高的雙北市,也認為相當不適當。高涌誠表示,農委會雖已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規定非事業用土地被私人占用的處理方式,以避免依訴訟途徑解決被占用土地問題,兼顧占用人之權益,並遵循兩公約「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但該辦法卻將「台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的占用者排除在外不予適用,以及對於不符要件之占用者處理方式,均有可能衍生私人間司法訴訟與迫遷之情事,該會應研擬更為周延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