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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每年性侵案破萬件 萬美玲修法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

萬美玲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9條,以障女性夜間工作權益。(圖/截自萬美玲臉書)

萬美玲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9條,以障女性夜間工作權益。(圖/截自萬美玲臉書)

日前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該條規定違憲。對此,立委萬美玲指出近五年來,台灣每年平均發生10529件性侵案,若雇主可不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讓女性勞工獨自於夜間通勤,女性勞工的安全令人十分擔憂。因此她主張提案修法,除要求女性於夜間工作時,雇主必須給予相關保護措施外,也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其夜間工作。

萬美玲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未經工會或者勞資協議同意,不得使女工在夜間十點到凌晨六點間工作,但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解釋,指此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萬美玲說,可以理解這樣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保護條款包括: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不過萬美玲指出,以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5千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為保障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益,萬美玲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