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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若明年12月16日前未能達成復牌指引 聯交所:將取消上市地位

台灣壹傳媒。(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壹傳媒。(圖/報系資料照)

壹傳媒3日宣布將繼續停牌,同時稱8月31日收到聯交所上市科的復牌指引函件,函件指出,壹傳媒或未能遵守註冊成立地(香港)的法律、未能按規定刊發 2021 年年度業績及董事或未能履行責任,而上述問題引起公司是否仍適合繼續上市。函件提到,如果壹傳媒未能在明年12月16日前補救所有問題,上市科將建議上市委員會著手取消壹傳媒上市地位。

函件又稱,關注壹傳媒已停止在香港的業務以及公司已簽署出售台灣蘋果日報線上版的意向書。

上市科的復牌指引函件列出多項問題,文件指出,壹傳媒或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 8.02條,該條規定公司須遵守其註冊成立地(香港)的法律,作為繼續上市的基貴條件。另外,壹傳媒董事,包括仍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前任董事,可能未能履行上市規則第3.08條規定履行誠信責任 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以及未能履行第3.09條規定具備個性、品格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

函件又稱,由於壹傳媒未能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刊發 2021 年年度業績,聯交所未能監察公司的業務活動、經營狀況及財務表現,以評估其是否遵守其在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持續上市責任。

函件指出,上市公司停牌超過18個月,則港交所可能取消其上市地位,而該公司的停牌期限將於明年12月16日屆滿。倘該公司屆時未能復牌,則上市科將建議上市委員會著手取消其上市地位,並保留港交所於其認為合適的時候隨時將壹傳媒除牌的權利。

函件同時列明壹傳媒要制定「五大復牌指引」,包括根據上市規則刊發所有尚未公佈的財務業績及處理任何審計修訂;證明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證明業務及事務於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進行;證明貴公司董事(包括仍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前任董事)履行第3.09條的規定,並有能力達到第3.08條載列的責任;及(e)就所有重大資料知會市場,以供公司股東及其他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