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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際審查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人權會籲速修法完備社會安全網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在「SHOAH-猶太大屠殺-人類最惡之時」猶太大屠殺專題攝影展開幕會上致詞。(圖/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在「SHOAH-猶太大屠殺-人類最惡之時」猶太大屠殺專題攝影展開幕會上致詞。(圖/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立法院現正召開臨時會,將審議患有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多項法律的相關條文,國家人權委員會昨(11)日發布聲明,呼籲修法應對監護處分期間明定上限、審理程序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速修正《精神衛生法》並參酌《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在維護精神障礙者的基本權益外也能完善社會安全網。

人權委員會聲明指出,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但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版本,精障者受監護期滿得延長,且延長次數未設限制,將可能造成精障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之特殊處遇措施,除了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外,在司法程序中並應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

人權委員會表示,俢法應依據「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並以讓觸法的身心障礙者復歸社會為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加入如交通權、知情同意權、司法近用、補償與救濟權與正當法律請求權等各項權利保障措施。

人權委員會強調,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容,締約國應修正過時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禁精神健康障礙者,而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傷害,而《精神衛生法》現行條文第41條強制住院及第42條緊急安置規定,已於2017年審核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而列入優先檢視清單,我國即將於今年進行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呼籲行政院宜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