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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判5年徒刑遭質疑判太輕 法官回應了

震驚社會的挖眼案,14日屏東地院一審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楊嫌5年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震驚社會的挖眼案,14日屏東地院一審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楊嫌5年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震驚社會的挖眼案,14日屏東地院一審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楊嫌5年有期徒刑,判決一出,外界多數人皆認為根本判太輕,為此,法官也作出解釋說,重傷害未遂量刑在「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各款事由後,量處有期徒刑4年,加上先前傷害罪,合併執行5年徒刑。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當時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屏東地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

潘女遭挖眼後雙眼遭重創,所幸手術後並未影響視力。(圖/報系資料照)
潘女遭挖眼後雙眼遭重創,所幸手術後並未影響視力。(圖/報系資料照)

因此法院所能量處之處斷刑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楊男2021年9月26日6時6分許,在屏東高樹鄉一處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店門口抽菸,女店員上前勸導移往他處,楊心生不滿,在8時53分進入店內,將她推入結帳櫃檯底部,再以左手手臂環勒頸部,並以右手手指摳挖潘女雙眼。

導致潘女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及結膜傷口傷害,所幸有另名客人進入店內,並協助報警,合力將楊拖離才讓他停止攻擊,潘事後被送往高雄長庚急救及實施雙眼手術治療後,未致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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