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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遺失金錢遭警私吞「5萬僅拿回1萬」 判決出爐

林姓警員將失物現今占為己有,遭判刑。(圖/GoogleMap)

林姓警員將失物現今占為己有,遭判刑。(圖/GoogleMap)

3年前,一名陳姓婦人將撿到的5萬元現金與8本存摺送往北投分局,由林姓偵查佐負責承辦此拾得遺失的業務。而張姓女失主在接獲通知後,前往警局領取失物,林姓偵查佐卻將4萬元占為己有,僅發還張女1萬元現金。此舉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法官審理後,判林男2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林男不服再上訴遭駁回,全案仍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婦人在2019年8月20日將撿到的50張1000元與8本存摺,交往大屯派出所,值班的張姓員警依規定登記,並將失物放入遺失物保管袋後,隔日下午交送北投分局,由林姓偵查佐受理簽收。28日,張姓女失主被通知來分局領回失物,其中的4萬元卻被林男占為己有,張女發現異狀後,找到派出所詢問當時情況,發現保管袋上明確寫出50張千元鈔票,她立刻和張姓員警回到分局,與林男對質。

林男當下將剩下的4萬元還給張女,並辯稱沒有看清楚金額,未發現遺失的4萬元掉落在小倉庫內,若他真的有心要侵占,會請民眾簽5萬元領據,而不是1萬。林男更表示,當下案件比較多,全都勾在一起,拿出來時勾破保管袋,後來回倉庫查找時才發下的4萬元現金。

但根據證人所述,林男將保管袋交給他拍攝時,保管袋並沒有破損痕跡,只有袋口拆封,並未見如林男所說之遭勾破而足以使50張1000元紙鈔掉出來的破口。另外林男辯稱要將4萬交還給警局,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在對質之後,早已將數字1改成5,證明若未被發現,林男私自將數字改成5也不會被發現,即可將現金全部拿走。且林男在抽出1萬元時,就已經知道遺失的現金是5萬元,假使民眾真的說遺失1萬,理當再次確認文件資料,但林男卻辯稱手邊沒有資料來確認遺失物,遭法官痛斥,林男見失主年邁,心生歹念侵占現金。

法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被判2年8個月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檢方以及林姓偵查佐均對此判決不服,雙雙提起上訴。但法官認為量刑妥當,沒有撤銷理由,駁回上訴,全案仍可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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