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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丟屍安南醫院2主嫌自首 檢警提2原因羈押禁見

涉及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殺人丟屍案的2名林姓男子,被台南地院裁准羈押禁見。(圖/報資料照片)

涉及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殺人丟屍案的2名林姓男子,被台南地院裁准羈押禁見。(圖/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殺人丟屍案3名嫌犯到案後,台南地檢署昨天晚間訊問後,認定2名投案的林姓男子,涉犯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方法院於今天下午裁准。

法院指出,其中1名林姓被告僅承認持有槍彈犯行,否認殺人犯行,但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經同案被告及證人供述及證述明確,又有相關對話記錄等證物,足堪認定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槍砲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

另名林姓被告雖否認犯行,但經同案被告及證人供述,又有相關對話記錄等證物,足堪認定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槍砲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

此外,2名被告所述犯罪動機、犯罪經過及共犯分工情形,與同案被告供述內容有出入,且所持槍彈來源尚有待釐清,又有共犯及證人尚未到案釐清案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至於2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均具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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