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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妻回娘家獸父「每晚性侵國小女兒」 18年後慘了

獸父性侵國小女兒,18年後遭判刑。(示意圖/photoAC)

獸父性侵國小女兒,18年後遭判刑。(示意圖/photoAC)

台南一名人妻因家暴回娘家,父親竟然每天晚上對小學女兒下手,把女兒叫進房間性侵,還跟她說,現在要做的事情就叫做愛,18年過去,女兒終於在教會說出實情,全案才曝光,法院判父親7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妻C女(化名)因2005年3月家暴回台南市永康區的娘家住約1個月,而男子明知女兒小丁(化名)才讀小三,竟將她帶到房間內,不顧小丁哭喊不要,強行性侵她。事發後,小丁因為常上廁所,老師察覺有異後,小丁才跟老師說被爸爸性侵一事,之後社工進行介入,但當時媽媽以為小丁只被性侵1次,之後案件便草草結束。小丁於教會分享性議題時,說出年幼時遭父親性侵,經熱心教友通報等,案情才水落石出。

小丁說,當時她被爸爸叫到房間,「跟我說他現在要跟我做的事情就叫做愛,我當時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頻率是每天晚上,她因為當時不太了解,才跟媽媽說只有一次,而爸爸都沒有喝酒,如果完全喝醉,根本不可能性侵她。

C女表示,當時發生此事,她想說就原諒老公,因為自己也有錯,她也要女兒原諒爸爸,當時她應該要揭發的,最近老公問她為何這件事又掀起來了,她覺得女兒長大了,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處理。父親辯稱,當時老婆回娘家,讓他心情很差,常常喝很醉,不記得晚上有叫小丁到房間內或對她性侵的行為,而他在案件偵查時,也沒有跟老婆說為什麼只做一次,事情還要再被提起一事。

法官認為,於本案偵查時,面對檢察官之提問,小丁仍有情緒激動、哭泣、一時無法言語之情形,若其未曾有遭受被告性侵害之經歷,亦不至於有上開反應,應認為她的證詞不是虛構,男子所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7年6個月。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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