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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如廁被尾隨 色男「指侵舔尿」要求:忍耐一下

張男見就讀國小4年級的女童年幼可欺,竟要她躺公廁地上對她指侵舔尿得逞。(圖/Pixabay)

張男見就讀國小4年級的女童年幼可欺,竟要她躺公廁地上對她指侵舔尿得逞。(圖/Pixabay)

屏東一名做資源回收工作的張姓男子,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某一日,見到就讀小學4年級的女童小君(化名),竟心生邪念伸出狼爪,撫摸小君下體,還尾隨進廁所以手指性侵小君,對方喊痛還要她忍耐,小君6年後決定揭露張男惡行,法院判他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在小君住的社區內從事資源回收業,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某日晚間7點左右,他看見小君和哥哥到資源回收場跟小狗玩耍,覺得有機可乘,就在回收場內強摸小君下體,後來還尾隨小君到女廁,要求她躺在廁所地板上讓他舔下體、用手指侵犯她,過程中小君感覺疼痛,張男竟還要她「忍耐一下」,要她起身,以蹲姿繼續舔小君的生殖器,直到小君夾緊雙腿才作罷。

小君後來回憶,當她站起身後,張男還表示「還有尿液沒有乾,要幫妳舔乾淨」,她問張男為什麼會痛,張男則回她「以後就會懂」,並秀出第一指節說「剛剛只有到這裡」,隨後叫她回家。

事件曝光後,張男坦承小君和她的哥哥曾到他工作地點摸小狗,但否認性侵小君,張男辯護律師聲稱,因為小君和張男要鐵棍,張男不給,小君才提告。

屏東地方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後認為,小君若非親身經歷,怎麼可能對於案發過程、細節都能詳細描述,前後供述幾乎一致,記憶如此深刻,況且也沒必要為了一支鐵棍誣陷張男,因此不採信張男說詞,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張男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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