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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汽電共生未納中央減煤進程 監察院促經濟部、環保署檢討

監察院今日提出「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未納減煤轉型案」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圖/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今日提出「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未納減煤轉型案」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設定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但六輕工業區台塑公司汽電共生設備仍以煤炭為主要燃料,中央政府尚未將其納入減煤轉型進程,且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仍持續向其收購餘電;對此,監察院今(15)日提出「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未納減煤轉型案」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表示,汽電共生為工業製程能源再利用技術,透過燃料產生蒸汽帶動渦輪發電機組發電,除供業者製程使用外,並得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將餘電賣回台電公司。

調查報告指出,針對台塑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究應使用何種燃料產生蒸汽,各方立場多有爭議,包括民間環團指出雲林居民長期忍受燃煤空污,亟待改善;汽電共生業者則認爲是因70年代政府要求設置,使用何種燃料自是考量其生產製程、能源來源穩定、成本、技術等因素所為的自我決策。

此外,地方政府則支持燃煤轉燃氣,但因能源政策是否由中央主導、地方政府是否適宜制定自治法規,要求企業採取較嚴格限制或禁止使用生煤作為燃料,尚有法律甚至憲政爭議(目前有地方提起憲法訴訟中);現階段是以溝通方式協調企業為獨立電廠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時,一併保留汽電共生設備未來轉型使用天然氣空間。

調查報告也指出,中央既已立法宣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政策目標,且天然氣現階段確為碳排量低於煤炭的燃料,中央政府也未因國際情勢,如俄烏戰爭爆發,能源短缺局勢下,改變現有立場,仍朝向減煤增氣、能源轉型之方向前進。

紀惠容、葉大華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在考量環境保護、經濟發展、業者社會責任與期待可能性等面向下,與時俱進推動具可行性作法,持續促進民間汽電共生業者採用低碳排的燃料,才能落實國家能源轉型、淨零排放的目標。

紀惠容、葉大華也指出,汽電共生系統業者因屬自用發電,排碳下降與否仍取決於燃料,即使經濟部提出「經濟部製造部門2030淨零轉型路徑」採行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模式,期推動汽電鍋爐使用天然氣,但台塑透露石化汽電共生設備欲推動燃料轉換為天然氣,仍有待克服諸多困境。

監委建議,經濟部應研謀對策,協同指標性台塑等企業積極推動減煤增氣,並參照《奧爾胡斯公約》賦予人民取得資訊、參與環境决策及司法近用的權利,共同達成推動淨零轉型的國家目標。

紀惠容、葉大華也表示,「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當地綜合電業(如台電公司)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收購合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經濟部並訂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規定公用售電業(如台電公司)收購餘電方式、費率及電力系統供電緊澀時間進行緊急增購。

經監委調查,台電公司依法令規範收購(增購)台塑麥寮工業區、台化彰化廠的汽電共生設備餘電,雖非無據,然而彰化縣政府於2016年時駁回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事後卻遭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2022年7月15日判決彰化縣政府須賠償高達4.7億餘元。

另外,經濟部提供台化彰化廠關廠前汽電共生設備產銷資料,顯示該廠汽電共生設備發電即售電,卻又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於2018年8月1日修法增訂展延有效時間下限為3年,許可證期限屆滿且未完成准駁前,仍可繼續操作而不必停工,這與斯時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的運作、設置目的有悖,經濟部及環保署應偕同正視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