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放鴿子害喪家耽誤法事時間 法師遭葬儀社求償20萬…判決出爐

法師未依約定到喪宅做法事,遭葬儀社提告求償20萬。(示意圖/Photo-AC)

法師未依約定到喪宅做法事,遭葬儀社提告求償20萬。(示意圖/Photo-AC)

台中一名紀姓法師今年1月與葬儀社約定到喪宅做法事,卻未依約出現,葬儀社雖緊急找來另名法師,但仍被喪家指責,葬儀社也因此減免喪家7萬多元相關費用,並在事後向「放鴿子」的紀法師求償上述損失、名譽損失共計20萬元。對此,紀法師並無答辯,台中地院則判紀男應給付7萬多元給葬儀社。

判決書指出,葬儀社今年1月2日向紀法師下單,並確認法事時間地點,但紀法師未依約定在同月6日晚間到場做法事,直到法事結束才透過Line道歉。葬儀社老闆張男主張,公司因耽誤法事時間遭喪家指摘,而將喪家應支付27萬多元費用,減免7萬1420元,再加名譽損害12萬8580元,紀法師應賠償給付20萬元,並有相關對話截圖及自宅治喪契約單為證。

紀法師對於葬儀社指控並未出庭答辯與提出書狀。台中地院認為,依《民法》雙方確有契約應屬承攬關係,另法事是為往生者誦經祈福、帶領往生者魂魄順利超渡之儀式,一般人也篤信時辰與方位風水的吉凶會關乎一家興衰,所以喪事之各種重要儀節均需請人選擇吉日良辰,為相當重視特定時辰之習俗。

因此,禮儀社因解除承攬契約,請求不履行而生損害賠償7萬1420元,應屬有據。至於名譽權部分,則因葬儀社未舉證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情事,自無受有精神上痛苦,其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社會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