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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無辜遭判肇逃「纏訟10年才無罪」 北市警認「無疏失」拒送懲戒

中正二分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中正二分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新北市一名張姓婦人於多年前,因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楊福財搞烏龍的關係,結果莫名遭控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甚至還一度遭判刑定讞。官司在纏訟10年後,張婦才獲得無罪判決。之後監察院於2017年8月要求警政署督促北市警趕在10年懲戒期滿前,移送相關失職人員,結果北市警認為過程並無疏失,拒絕移送相關失職人員,結果導致整起案件超過懲戒追訴期。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2007年9月26日傍晚6點左右,張婦在新北市永和市智光街黃昏市場擺攤。而在當時,一名朱姓婦人在行經台北公館水源市場時,遭一輛機車撞倒,而肇事機車直接逃逸,並未作停留。而時任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楊福財在記錄筆錄時,誤將肇逃機車的車牌「DMX」誤植為「DNX」,結果反而讓張婦遭誤判為肇事者。

除此之外,後續時任中正二分局的偵查佐陳一瑋,也遭到查出在調查過程未盡客觀性義務,未將有利於張婦的通聯記錄送交檢察官,導致檢察官、法官未取得有利證據,讓整起判決發生誤判。

一份調查報告中也提到,在高等法院於張婦聲請再審時,曾向中正二分局調取案件的原始資料,而承辦人員與主管竟回覆「無相關報案紀錄」。高等法院再度調取資料時,中正二分局才提供報案紀錄、原始證據,而這其中就包含著遭到隱藏、對張婦極有利的證據。最後,張婦也於2017年6月1日,由高等法院判決無罪。

事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則於2017年8月去函警政署,要求督促北市警應在時效屆滿前,將相關失職人員移付懲戒,中間甚至多次去電警政署長、副署長、相關承辦人員提醒。但最後北市警在調查後認定,本案中相關人員並無失職,因此決定不移送懲戒。

監察院認為,時任中正二分局警員楊福財、偵查佐陳一瑋在案件中未盡客觀性義務,導致張婦纏訟10年,而中正二分局相關主管過程中也未察覺基層員警疏失,而台北市警察局還認為相關承辦人員、主管在處理上並無疏失,拒送懲戒,也未進行相關懲處,導致本案超過10年懲戒時效,有嚴重怠忽的問題。因此監察院最後依法提案糾正中正第二分局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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