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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華玻璃2/淨值722億、股東一毛拿不到 國稅局竟課500萬遺產稅

耀華玻璃公司管理委員會資產淨值高達722億元,但民股股東一毛錢股利也拿不到。(圖/翻攝Google)

耀華玻璃公司管理委員會資產淨值高達722億元,但民股股東一毛錢股利也拿不到。(圖/翻攝Google)

神秘的「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簡稱耀管會)」, 1950年代資產僅244萬餘元,2022年底的資產淨值竟高達722億元,堪稱另類台灣奇蹟,不過70年來,民股股東一毛錢股利也拿不到,手上股票不能交易宛如廢紙,更扯的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向其中一位在台股東配偶江偉麗、徵收高達近500萬元的遺產稅,還好行政法官明察秋毫,判決國稅局敗訴,還給民眾一個公道。

這件烏龍遺產稅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18年3月29日宣判,裁判書指出,耀華玻璃股東秦愈新在2014年7月間過世,留下耀華玻璃27萬又400股的股份,由他的配偶江偉麗繼承,北區國稅局根據耀管會2014年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淨值,計算出每股淨值為213.3077元,核定秦姓股東生前持有的耀華玻璃股票淨值為5767萬8402元,併同其餘項目後,核定遺產稅493萬9933元,江姓配偶不服,提起復查和訴願皆遭駁回,因此打起行政官司。

江姓配偶主張,耀華公司至今不能在臺復業及完成合法設立登記,因此不適用《公司法》,也無從依《公司法》受領股息或紅利、處分或轉讓股票、請求收買股份,且公司無法解散及清算,也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完全無法行使股票權利,導致空有股東名稱與形式,不具有任何經濟上意義,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股票權利毫無流通變現可能,不應計入遺產總額,不料國稅局竟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違反實質課稅原則。

耀華玻璃公司在台灣的民股股東,70年來無法處分股票,股東繼承人竟一度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圖/黃鵬杰攝)
耀華玻璃公司在台灣的民股股東,70年來無法處分股票,股東繼承人竟一度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圖/黃鵬杰攝)

國稅局則認為,當初是江姓配偶在2014年11月間,自行補申報耀華公司27萬又400股的股票為遺產,國稅局發現耀華管委會其實很有錢,光是持有台積電的股票就高達1億股,耀華股票不可能沒有財產價值,現階段雖然由於立法尚未完成而暫無法流通,但無具體事證能認定股票價值已無價值。

北高行支持江姓配偶見解,認為耀華公司資產實際上由經濟部設置的耀華管委會掌控運用,但未曾發放股利,股份亦無法移轉,公司組織及股東權利形同遭到凍結,秦姓股東生前或江姓配偶至今無從對耀華公司主張任何權利,耀華總公司當初設在天津,而我國治權事實上不及於大陸地區,未能在台灣合法登記,因此,主管機關也無法依《公司法》管理。

北高行強調,耀華公司管理委員會既然不是公司組織,至今無法依《公司法》規定配發股利,因此股東持有的股份,依現況不具財產價值,不應列入遺產總額,所以國稅局核定秦姓股東的股票淨值5767萬8402元有問題,不該繳近500萬元的遺產稅,判決江姓配偶勝訴。由於國稅局自知理虧,並未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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