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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靠深偽色情片獲利千萬元 二審加重判他應關5年

二審認為原判決過輕,28日對小玉與其助理加重判決。(圖/報系資料照)

二審認為原判決過輕,28日對小玉與其助理加重判決。(圖/報系資料照)

網紅「小玉」朱玉宸利用深偽技術,將知名人物剪接變造成色情片主角牟利。朱玉宸一審被判5年半,他的助理莊炘睿也遭判3年8個月,兩人均得易科罰金。二審審酌影像難以完全消除,加上2人不法獲利達千萬元,認為一審判決過輕,因此改判朱玉宸應關5年,另1年8月得易科罰金,而助理則被判4年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對朱玉宸與其助理的判決過輕,28日時對兩人的原判決作出改判。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8日發佈的資料,朱玉宸利用深偽技術,剪接變造色情影片的119名受害者中,有36人沒有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不過原審時法院將這36人的部分,與另外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以相同刑度論處,此判決明顯不當。

另外二審指出影像在網路上的流傳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因此朱玉宸與助理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難以恢復原狀。加上本案查獲的影片數量龐大,2人不法獲利達千萬元之多,因此二審認為原審對朱玉宸的5年6個月徒刑,以及對助理莊炘睿3年8個月,均可易科罰金的判決過輕,應予以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認為2人濫用換臉軟體,並利用被害人名氣,將被害人的面部等特徵合成於色情影片,並上傳供人付費觀看,此舉不但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並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

因此案朱玉宸為主謀,二審遂在83件對他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各判7個月徒刑,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則各判6個月。合議庭裁定合併執行5年,其餘1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助理莊炘睿則在二審因83件有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被各判5月,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各判4個月。定應執行刑為4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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