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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乃麟豪宅賭博案落幕 楊強蓉與董子綺各判6個月定讞

藝人徐乃麟豪出租被當做賭場,共同經營的2女均被高院判刑6個月,全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藝人徐乃麟豪出租被當做賭場,共同經營的2女均被高院判刑6個月,全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女子楊強蓉透過友人董子綺向藝人徐乃麟承租豪宅,2人涉嫌共同經營麻將賭場抽頭牟利,由於董女已償還部分款項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她5個月徒刑,而楊女則維持原判6個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與藝人徐乃麟相識多年的友人董子綺,於2016年間介紹楊強蓉向徐承租台北市內湖區豪宅,後由董、楊2女於2016年5月至6月間,利用該豪宅聚眾打麻將,抽頭牟利。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楊強蓉坦承犯行,但董子綺則辯稱,是楊強蓉租場地提供賭客賭博,房租也是楊女支付,她並未共同經營賭場,更何況還被楊女等人以偷牌方式詐賭,她是詐欺被害人,沒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犯行。

徐乃麟作證指出,是董子綺介紹楊強蓉向他租屋,但租了2、3個月就退租,管理員還告訴他房屋出入複雜,董女則解釋是楊女朋友多,常相約打麻將,好像還有抽頭。

一審法官根據董子綺、楊強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認為董女對楊女租屋經營賭場知之甚詳,2人還討論內部設施、裝潢美觀對賭客來場意願的影響,另有多名賭客指證賭場是董女、楊女共同經營,依圖利聚眾賭博罪,判處董女、楊女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由於董女以22萬元、簽下200萬元本票,已與被害人和解,二審今天改判董女有期徒刑5月,楊女部分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月,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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