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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暘案成綠電業者歷史共業 小二甲施工難度高、竟被誤解容易開發

政府介入整合才能取得大片土地,民間光電業者並無此優勢。(圖/報系資料照)

政府介入整合才能取得大片土地,民間光電業者並無此優勢。(圖/報系資料照)

力暘光電案遭檢方起訴,引起光電業者極大震撼。有業者指出,力暘案其實是台灣推動綠能光電的歷史共業,力暘案所在的台南七股地區,其中的非都市土地零碎狹小,當單一地主具光電開發意願,但周邊地主當時並無意願,開發者尊重地主意願,又整合期長短影響開發成本,僅能就單一土地先辦理開發申請,才會衍生所謂2公頃以下申請案(即「小二甲」)問題。

業者指出,綠電開發申設時程約為2年,若以工程施作困難度反而2公頃以下案件較高,因面積小施工動線不易且較易產生周邊鄰地陳抗,開發者承擔阻力與成本更高於2公頃以上開發案件,故外界誤解小面積開發比較快速,與事實嚴重偏頗不符。

業者進一步指出,如果光電業者選擇等候周邊無意願的地主回心轉意,若1年後原無意願地主轉意念同意光電開發時,其實已錯過整合時期,亦僅能依單一土地開發申請,這就和都更案整合時面臨的困境一樣。然而多年後回顧開發區域,以結果論雖有多數開發土地毗鄰,但非開發者故意為之,實為私有地地主受憲法保障行使土地所有權之自由。

主管機關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開發土地面積大對於周邊環境影響程度大,因此另訂定2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審查規定與流程。不過,七股區非都市土地私有地形狀狹長且面積小為事實,且經濟部依實際狀況評估2公頃以下土地開發對周邊環境開發影響較小,故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適用小面積土地,光電開發案視實際土地規模遵循不同規定,且中央地方單位皆具實質審查權,且跨部會單位委員皆具專業性謹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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