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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啟示】張飛打岳飛 究竟是誰打烏賊戰

陳投訴人回應電子報之採訪,提出相關判決文。

陳投訴人回應電子報之採訪,提出相關判決文。

陳投訴人回應電子報之採訪,提出相關判決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89年度議字第823號」,聲稱打臉釋見引對外聲稱的萬巒區農會「屏警刑三字第47129號」之文件,並謂該案是釋見引控告王福份案件,已於2000年不起訴定讞,釋見引不服再提上訴高分檢,還是遭駁回,陳投訴人據此而說:「釋見引避重就輕,打烏賊戰」。

首先釋見引法師是在民國98年才向前手(第五手)埔津公司(及其負責人陳宗漢)取得中東寶塔之產權及管理權限,與(聲稱第二手)王福份之間完全沒有交集時刻,是以從頭到尾沒有釋見引向法院(或地檢署)對於王福份提出訴訟或告訴之情事,提出聲稱打臉證據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89年度議字第823號處分書」,絕非其所誣稱為釋見引控告王福份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再提上訴高分檢之內容,陳投訴人張冠李戴,胡亂拼湊,究竟是誰在打烏賊戰?如欲查明究係何人口水誣衊,則請陳投訴人將該高雄高分檢89年度議字第823號處分書全文公開昭示天下,即可瞭然。

中東寶塔之產權沿革,釋見引法師已調取相關政府公信文件而加闡明,有第一手起造人邱振明遭屏東地院拍賣產權之拍賣公告,以及嗣後由萬巒區農會拍定承受及第一銀行接管、埔津公司再為買受、最後再由潮州鎮妙光寺(釋見引法師)接手,由地政機關所出具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載述甚詳,當中完全沒有(聲稱擁有產權第二手)王福份之名義出現;再者,由萬巒區農會所提供之「屏警刑三字第47129號函文」,於說明欄二、載明「萬巒農會合法承受東方福座金寶塔後,屢遭該寶塔原違法佔有人王福份等人威嚇、騷擾…,屏東地檢署已將王福份等人以竊佔罪移送,並以88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174、第6327號等併案起訴」,均足以證明王福份為寶塔之違法佔有人,且已遭屏東地檢署以88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174號、第632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乃由上開政府公信文件,均適足以證明王福份者並非係寶塔之產權所有人或是合法之管理、經營者;而當中更看不出來陳投訴人所聲稱2000年釋見引法師已對王福份控告,而被地檢不起訴處分後提出上訴高分檢再遭駁回之指述,是誰打烏賊戰? 是誰刻意誤導? 已昭然若揭。

陳投訴人回應聲明內,尚聲稱其在109年1月6日帶領近百民眾欲入萬法寺中東寶塔內看塔,遭寺方刁難不讓他進入;隔月又向議員陳情、由議員帶領縣府相關單位前往會勘,亦被寺方拒絕入內,對此而提出相關之質疑。然陳投訴人似乎忘記其並非寶塔之合法使用權利人之角色(98年已提出刑事侵占、詐欺告訴,均遭屏東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且10多年以來均不敢向屏東地院提出確認其使用權狀合法與否之訴訟),正有如一位陌生人持幾張根本未經官方認證合法之文件,聚眾至私人家中要求開門讓他進入查看;甚或是鳩集議員及縣府官員,要求要進入私人產業查看裝潢是否有改變、消防設備是否俱全完備,以此鴨霸方式恣意行事,對外還聲稱其權利受損,然其是否為真正合法權利人,迄今仍未被法院認可,是誰在誤導事實?是誰在打烏賊戰? 不待多言贅述,智者自有明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