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阿扁涉洗錢案拖過追訴期2度判免訴! 檢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

陳水扁 陳敏薰 吳淑珍 高院 免訴
檢察官不服陳水扁、吳淑珍涉買官案判決免訴,上訴後遭高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檢察官不服陳水扁、吳淑珍涉買官案判決免訴,上訴後遭高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疑似洗錢,台北地院判免訴以後,檢察官上訴後此案發回北院,更一審後依法仍判免訴,檢方不服再度提出上訴。高院經審酌後,於今(10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得上訴。

全案源於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並由陳水扁運用職務權限讓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最終被選任為101董事長。

不過,因陳水扁的健康問題,此案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最終由北院合議庭在去年(2024)5月20日經台北地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上訴後,此案於去年8月28日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於去年的12月31日更一審再度判免訴,北檢不服再度上訴。

此次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陳敏薰買官案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被告本案洗錢罪嫌為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故本案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

案經審酌後,高院認為前案的判決已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且前案「亦未就被告所涉洗錢罪嫌為實質審理」,因此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依據。另,法院依據醫院診斷證明,確認被告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尚未消滅」,故認為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亦屬無不當。基於時效已完成且時效停止的主張不成立,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得再上訴。

陳水扁 陳敏薰 吳淑珍 高院 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