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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稱「國家」!新華社公布涉台禁用詞 兩岸三地被點名

新華社 禁用詞 台灣
新華社發布涉台表述規範,內容涵蓋領土主權與兩岸用語。(示意圖/達志/美聯社)

新華社發布涉台表述規範,內容涵蓋領土主權與兩岸用語。(示意圖/達志/美聯社)

大陸的新華社近日公布新一批禁用詞,內容涵蓋社會生活類、法律類、民族宗教類、涉及領土主權及港澳台,以及國際關係類等5大部分。其中,與台灣相關的表述規範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根據報導,在涉及領土、主權與港澳台的規定中,共列出13條禁用內容。文件指出,「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或圖表中,都不得將台灣稱為「國家」。尤其當多個國家與地區名稱並列使用時,必須完整標示「國家和地區」字樣,不得遺漏。

文件並強調,「台灣與祖國大陸」為對應概念,不得並列稱為「兩岸三地」或「中台」。同時,也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例如「中港」、「中台」等說法被列為不當用語,建議改用「大陸與台灣」或「閩台」等表述。

針對台灣政府機構名稱,規定若報導無法避免提及,須加引號處理,例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等。文件亦指出,不得直接使用「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確有必要出現,也須加註引號,例如台灣「中央銀行」、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此外,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名稱同樣須以引號標示。

條文亦明確表示,「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亦不得使用。對於台灣施行的所謂「法律」,應改稱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在涉及兩岸法律事務往來時,也不得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用語。

在兩岸與港澳相關表述方面,新規定指出,不得將海峽兩岸與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應將「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改稱為「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文件並界定,「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混淆使用。

此外,「台灣獨立」或「台獨」等詞彙必須加引號使用。若台灣部分社會團體名稱含有「中國」、「中華」字樣,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等,報導時亦須加引號。文件最後指出,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需轉述相關說法,也必須加註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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