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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成員煽惑罪判刑 周春米籲修正威權刑法

立委周春米呼籲法務部檢討《刑法》煽惑罪這條過時的「威權刑法」。(圖/周春米辦公室提供)

立委周春米呼籲法務部檢討《刑法》煽惑罪這條過時的「威權刑法」。(圖/周春米辦公室提供)

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魏揚等6人因在太陽花學運中觸犯《刑法》煽惑罪,分別遭判刑;立委周春米今(28)日表示,煽惑罪的定義過廣又太抽象,可能妨礙民主時代下人民的表意自由,呼籲法務部檢討這條過時的「威權刑法」,未來提出修法。

太陽花學運中抗議民眾在6年前佔領行政院,遭警方強制驅離,造成近40位民眾濺血,一審判處11名被告有罪,案件上訴二審,魏揚等人因犯《刑法》第153條煽惑罪,分別判刑2到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共17人為有罪判決。

律師出身的周春米認為,煽惑罪規定凡是「以文字、圖畫、演說等方式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命令」,都有可能被處以刑責;她認為,以煽惑罪的構成要件來看,除了煽惑他人為犯罪行為外,各種鼓吹他人違反「法令」與「命令」的行為都會觸犯該條文,像是近期常見重型機車騎士為了爭取路權,常常號召車友一同騎上國道等行為;或是鼓吹「公民不服從運動」,都有機會構成《刑法》煽惑罪,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周春米認為,在自由民主的環境下,人民常常透過文宣或是演講等方式宣傳並輔以抗議行動的方式來倡議,以達到促進政府修法、社會進步的目標。她舉例,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不得宣傳,引起社會的反彈,而後藉由宣傳「罷免不能宣傳」的不合作運動,促成了《選罷法》的修法,從煽惑罪構成要件而言,也可能構成犯罪。

周春米說,在民主社會國家應該認可這樣的公民行動,而不是以刑法威嚇甚至鉗制。她指出,德國也有煽惑罪的相關規定,但嚴格限制其從屬性,不會獨立成罪;而對於鼓吹他人從事犯罪者,《刑法》29條本身就有教唆罪的規定,足以處罰鼓吹他人從事犯罪行為的行為。她呼籲,法務部應從整個法體系角度進行檢討,幫助深化台灣的民主發展,培養台灣成為一個更具活力的公民社會,也是轉型正義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