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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察判無罪 劉承武:豈不是天下大亂

殺警案判無罪,檢察官劉承武完全不能同意。(圖/報系資料照)

殺警案判無罪,檢察官劉承武完全不能同意。(圖/報系資料照)

鐵路警察局員警李承翰被發生補票糾紛的鄭姓男子刺死,嘉義地方法院依鄭某罹患精神疾病宣判無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表示「完全不能同意」,法條要修正,精神分裂患者要多次鑑定才行,否則受害家屬情何以堪,如果大家有樣學樣,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多年的劉承武表示,《刑法》第 19 條雖然規定,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但是第三項也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法官忘了引用第三項規定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條款,因為至少有過失甚至故意不吃藥。

劉承武強調,依據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有精神障礙的人犯罪,不能判死刑而已,但是依據《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精神障礙的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吃藥因而自行招致疾病始從事犯罪行為者,還是應該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