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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男童三度被摸「下體」 色爺爺遭控性騷擾竟不起訴

楊姓男子與同學到義大利遊玩,竟對同學的8歲兒子伸出狼爪,回國後男童父母憤而提告,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楊姓男子與同學到義大利遊玩,竟對同學的8歲兒子伸出狼爪,回國後男童父母憤而提告,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一名楊姓男子與同學到義大利遊玩,假藉嬉戲趁機將狼爪伸向同學的8歲兒子,隔著褲子手摸男童生殖器,回國後男童父母對楊男提告,檢方認為楊男在公開場合短暫觸碰男童性器官,雖不構成猥褻,但可能構成性騷擾,但因行為地在義大利,依法不罰,全案僅能予以不起訴。

檢警調查,陳姓夫妻2018年7月帶8歲兒子到義大利旅行,同行的還有陳妻多名同學。沒想到,當大家在米蘭一處餐廳聚餐時,楊男趁男童坐在自己腿上玩耍時,竟隔著褲子撫摸男童生殖器,嚇得男童當場起身,楊男仍繼續撫摸2次,直到男童父親陳男出聲制止,楊男才放手。夫妻回台後,怒告楊男涉嫌強制猥褻幼童與性騷擾。

雖然楊男否認犯行,辯稱他只有跟男童開玩笑話「小鳥飛走了」,並未用手摸男童生殖器,不過男童卻說,他找楊男玩的時候,對方有摸他雞雞,還認為「爺爺(指楊男)很色」。

檢察官認為,楊男以手摸男童生殖器,使男童感到不適,但事發地點在公開用餐的餐廳,在場人員眾多,楊男與男童於事發前關係尚稱良好,楊男碰觸男童生殖器的時間短暫,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性慾,難認已達使普通一般人有羞恥或厭惡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程度,難認屬刑法上「猥褻」行為。

檢方指出,楊男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以涉犯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及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方可進行刑事處罰,楊男雖沒有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但他趁男童不及抗拒而碰觸生殖器之行為,涉犯性騷擾罪嫌,只是性騷擾行為地在義大利,且並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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