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注意!租金收入誠實申報不代表房屋稅自動打折 忘了申請恐多繳稅
稅捐處提醒,房東申報租賃所得後,也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房屋稅優惠。(示意圖/侯世駿攝)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日前有房東反映,自己的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已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原以為房屋稅就能享較低優惠稅率,但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並未適用優惠,納保官協助了解後,發現該房東雖然已經申報租賃所得,卻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房屋稅出租住家用優惠稅率,後續經納保官輔導申請,已按公益出租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核准後房屋稅才能適用較低的出租住家用稅率1.5%至2.4%;低於台北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3.2%至4.8%。如已申請獲核准,租約屆滿續約或變更條件,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捐處納保官強調,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與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優惠稅率」是2件事,房東即使已申報租賃所得,仍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房屋稅優惠。
稅捐處表示,已在官網建置「出租房屋租稅優惠專區」,可讓民眾輕鬆試算出租房屋租金是否符合租金標準,並提供申請租賃優惠稅率專屬管道,屋主無須插卡身分驗證,只要填寫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租房屋地址、租約起始日等基本資料,並上傳租賃契約,即可完成線上申請。
稅捐處指出,官網亦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透過電話、郵寄、傳真或財政部網站線上申請納保官協助處理稅捐案件。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內容有疑問,可就近向房地所在該處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