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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誘拐妙齡女發生關係翹班戀愛 父靠臉書打卡尋人:對方年紀比我大

父親循著臉書打卡位置找到翹班的女兒,才驚覺女兒與一個年紀比自己大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圖/Pexels)

父親循著臉書打卡位置找到翹班的女兒,才驚覺女兒與一個年紀比自己大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圖/Pexels)

新竹一名張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以及參加晚會,結識一名年紀幾乎可當其女兒的女子,並與其發生性關係,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男子坦承犯行、賠償5萬元,受害女子也證稱自己是出於自願,女子父親也希望法官給予張男緩刑,因此法官最後依「乘機性交罪」等3罪,各判1年6個月徒刑,應執行1年10個月,可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53歲的張姓男子藉由看夜景、買衣服等理由,於2019年10月間數次帶22歲的女子花花(化名)回家發生性關係。因為花花曠職未到公司上班引起公司注意,經聯絡花花的家人後報警,透過花花在臉書上的打卡位置找到2人。

花花的父親看到張男年紀比自己還要大,氣憤對方多次因女兒的懵懂無知而誘拐她發生性關係,決定提告張男妨害性自主,新竹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張男。

法官調查發現,花花患有中度智能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也曾向張男表示自己就讀新竹特殊教育學校,另外在校就讀期間,也曾發生被不明人士用機車載往高鐵附近河堤邊進行性騷擾,顯示花花拒絕他人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而校方的「學生行為觀察及輔導紀錄表」內容也載明花花在校期間,有數次不懂得拒絕同學要求。而她工作的餐廳是給身心障礙者工作的場所,因此也認定她無法判斷是非對錯,只要對方有給她東西吃、給她地方住、給她洗澡,就是對她好的人。

對此,花花則表示「他喜歡我,我也喜歡他!」2人第1次發生性關係是在看夜景那一次,晚上看完夜景後,「張男帶我去買衣服,之後張男騎機車載我去他家,張男要求我跟他一起洗澡,洗完澡後就在浴室做愛,這一次我沒有拒絕張男。」而後張男又要求要當她男友,她也同意。

張男到案後向法官坦承犯行,也賠償5萬元給花花,法官審酌後認為張男尚有悔意、態度不差,花花與其父親也不希望張男入監服刑,盼法官能輕判就好。故法官最終依乘機性交罪3罪,各判1年6個月,應執行1年10個月徒刑,可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