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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猥褻弱智女還丟包 法院認他「主動道歉」竟減刑輕判

41歲已婚男子猥褻領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女子,士林地院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10月。(圖/報系資料照)

41歲已婚男子猥褻領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女子,士林地院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10月。(圖/報系資料照)

擔任臨時工的男子見鄰居女子言語說話反覆,智力明顯低於同年齡女子,竟以搭便車引誘上車,去年9月12日上午7時,搭載女子到北投一處檳榔攤前猥褻,嚇得女子奪門逃跑,但因女子不認識路,驚嚇之際又回到車上,被載至捷運站丟包。士林地院日前宣判,認男子已在更大傷害前自行罷手,還主動道歉,予以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婚育有子女的41歲男子,見鄰居女子說話反覆,狀似中度智能障礙,案發當天,開車載女子到北投路邊,在車上強吻臉頰、嘴巴並猥褻胸部等處。女子在車上大喊「我不要」、「不」,且用力推開,但因男子力氣很大推不開,直至開車門逃跑,男子擔心事跡敗露才停手。

男子辯稱,開車送小孩上學後,返家途中偶遇被害女子,在車上看到她肩帶掉下來,臨時生不好念頭,女子抗拒時,就停止沒有再繼續,並讓女子到捷運站下車,否認用「強的」。

但女子下車非常驚恐在月台上嚎啕大哭,路人見狀協助報案,事後還不斷詢問家屬「叔叔會不會再來騷擾我們?」嚇得父母搬離原來住所,家屬請求法院判處重刑,雖然男子提出願賠償30萬、下跪道歉,家屬都不願意和解,希望男子入監服刑好好反省,並稱:「全家為了這件事不知哭了多少次」。

法院考量,男子曾一度否認犯罪,但在法院開庭時,坦承被害女子確有表示抗拒,與一般飾詞否認犯罪者不同,可見男子有悛悔之意,依法要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認為,男子符合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中情堪憫恕予以減輕其刑,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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