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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造勢超時27分鐘!時代力量、黃國昌挨罰200萬 提告敗訴確定

時代力量及黃國昌的選前造勢活動超時挨罰,提告抗罰,今敗訴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時代力量及黃國昌的選前造勢活動超時挨罰,提告抗罰,今敗訴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2016年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時任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舉辦選前造勢活動,不理會選監人員勸阻,過了晚上10點仍未結束,遭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罰200萬元。時力及黃國昌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有據,判他們敗訴。

2016年1月9日,時力在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舉辦造勢活動,晚上9點41分時,選監人員到場告知活動逾時規定與罰則,晚上10點整開立第1張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活動繼續進行,選監人員口頭勸止不聽,陸續開立勸止書、制止書及制止不聽書,活動仍不結束,10點20分再開立第2張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

造勢活動最後於10點27分結束,中選會認定2次違規行為,分別對時力、黃國昌每次違規各裁罰50萬元,總共200萬元,時力、黃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北高行2017年間判決駁回,時力、黃再上訴最高行。

時力及黃國昌主張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最高行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文揭示,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的行為,考量影響公益或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強制除去違規事實,並得多次處罰,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最高行認為,造勢活動經核准於當天早上7點至晚上10點舉行,活動超時已妨礙居民生活及社會安寧,基於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目的,中選會開罰2次,無間隔過密致處罰過當的情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因此駁回時力、黃國昌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