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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育祥當年未羈押才再犯案? 北院發聲明澄清

羅育祥另涉2個性侵少女案已判刑10年確定,但遭質疑當初北檢移審時法官裁定 具保停押,才讓羅有再犯案的機會。(圖/報系資料照)

羅育祥另涉2個性侵少女案已判刑10年確定,但遭質疑當初北檢移審時法官裁定 具保停押,才讓羅有再犯案的機會。(圖/報系資料照)

有媒體質疑因為「保全界李宗瑞」羅育祥另涉2個性侵少女案,法院未裁定羈押,才造成羅男有機會繼續對高雄市14歲少女略誘犯罪,對此,台北地院今天(2日)下午發布聲明澄清,承審法官接手羅的2個性侵「前案」時裁定具保停押,當時的檢察官並沒有反對,直至16個月後才主張羅應該羈押,希望外界基於事實評論

,以免發生誤解。

北院聲明指出,被告羅育祥是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對少女以藥劑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台北地院分案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案件審理,受命法官於2019年1月9日訊問後,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且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認並無羈押之必要而予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被告及檢察官就此強制處分裁定均未表示不服,亦無提起抗告,報導稱檢察官不服交保裁定,與事實不符。

北院表示,2019年1月9日羅男交保後,公訴檢察官於2020年5月,已經交保超過1年4個月之後審理時,始以書面建請羈押被告,以被告犯案動機為心存報復,事後並未就醫,亦無悔意,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建請羈押被告等語。

本案審判長於開庭時即就此部分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無其他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則抗辯:案發後,被告已經失業不再具有保全業經理身分且限制住居,客觀上無法再以相同方式犯案,且檢察官對於有再犯之虞部分純屬臆測,並無證據佐證等語,否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

審判長聽取兩造意見後,審酌:(1)被告並無前科。(2)被告自交保後已經超過1年4個月時間均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並未違反強制處分。(3)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補償被害人。(4)對於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並未卸責。(5)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再犯之虞等因素,因而認定不構成羈押要件。

北院強調,本案審判長當庭諭知禁止被告直接與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繫,亦不得再做如本案類似或不當行為,若有違反此部分行為將依法羈押。因此,本案羈押之處理已考慮當時存在之各項客觀事實,始認定並無再犯之虞,報導評論稱未考慮再犯之虞,應屬誤會。

北院表示,關於本案羈押與否之決定,雖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惟仍期盼各界在評述時,能有充足之資訊,確認基本事實後,再予以評論,避免評述與事實不符,引起民眾對於法院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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