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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向下屬借錢4次遭4大過撤職 士官長申訴後結果大逆轉

陸軍陳姓士官長向部屬借款4次遭記4大過撤職,台北行政高等法院判決他勝訴,軍方需撤銷記4大過撤職的處分。(圖/報系資料照)

陸軍陳姓士官長向部屬借款4次遭記4大過撤職,台北行政高等法院判決他勝訴,軍方需撤銷記4大過撤職的處分。(圖/報系資料照)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三支部)1名陳姓一等士官長,半年間向同單位的翁姓中士借款4次未還,總計欠款51萬元,翁及家屬不滿要不回借款而向軍方申訴,經三支部調查後懲處陳男4大過,並予撤職,但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軍方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罰。

判決指出,陳男2018年8月3日向翁士借款4萬元、同月22日又要翁向銀行貸款45萬元供他使用;2019年1月18日,陳男又要翁士再辦50萬元貸款,以償還之前的貸款;2019年2月間再向翁借2萬元,總計4次借款達51萬元。

由於陳男借款遲遲未還,翁及家屬不滿直接打1985專線申訴,經三支部召開人事評議會,2019年8月21日依4次違失行為記陳男4次大過,並以1年內累滿3大過核定撤職,停止任用1年。陳男申請官兵權益保障審議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行政高等法院認為,公務員懲處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的整體評價,因此,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就行為人多數違規行為予以整體評價,而非就個別事實切割觀察。

台北行政高等法院指出,根據軍方調查,陳男4次借貸都是償還原有債務,在半年內基於同一目的反覆為之,卻遭切割評價分4次懲處,並處分撤職,顯然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故判士官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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