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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婚戒求復合遭拒 渣男硬上流產前女友

王姓男子因性侵剛人工流產的前女友,因王事後與前女友達成和解,獲最高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王姓男子因性侵剛人工流產的前女友,因王事後與前女友達成和解,獲最高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1位王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購買戒指向女友求婚,企圖挽回女友感情遭拒。王男竟不顧女友因服用藥物施行人工流產,身體虛弱需休養,硬要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即使女友大聲哭求「醫師說不可以發生性行為」還激動用腳踢踹,仍性侵得逞,最高法院將王男判刑2年,考量已和解讓他獲緩刑5年定讞。

從事網路行銷的王男在2015年10月間與被害人因故分手,王男為挽回這段感情,12月28日晚間以歸還空氣清淨機為藉口,前往她的住所求婚,且不理會她指示其將空氣清淨機放置大樓管理室,逕自搭乘電梯進入她房內,取出預購之戒指,欲向她求婚但被拒絕。

她因人工流產且因子宮出血回診,身體虛弱需就寢休養,於是請王男先行返家,惟王仍拒不離去,並堅持在她房內留宿,隔天上午王男強行褪去她衣服,她雖有以腳踢踹,並哭求「不要這樣」等語,王男仍強制性交得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王男為逞一己之慾,被害女子明示「醫生說不可以發生性行為」,仍為遂己身私慾而犯之,造成被害人心靈之傷害甚重,且犯後仍否認有違反意願而為性行為,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

合議庭考量王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49萬元,他尚屬初犯依其生活狀況,亦難認有送監執行,否則難期達到矯正效果之情形,給予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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