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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幸福人壽董座掏空公司資產 遭重判20年定讞

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掏空公司,共判刑20年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掏空公司,共判刑20年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已經在監服刑的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部分,2019年8月23日高院更審將他依背信判刑16年、洗錢4年,最高法院31日駁回鄧的上訴,共判刑20年定讞。

同案被告黃正一,最高法院也駁回黃就罪刑部分的上訴,依更審將他依加重背信判刑8年半,洗錢罪1年半,合併執行9年6月。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對黃啟動防逃機制。

至於高院更審判決中沒收鄧的犯罪所得、沒有沒收黃正一的犯罪所得的部分則撤銷發回。

鄧文聰、黃正一被控在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為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為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為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前年8月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黃2人。

2017年底,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犯行明確,依違反保險法的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男入獄執行。

至於鄧文聰被控與黃正一共同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部分,高院更一審在2019年8月23日依背信、洗錢罪將鄧、黃2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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