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 毒駕 柯文哲 京華城 劉世芳 民眾黨
認識1天閃婚!男砸144萬娶妻「同居22天就落跑」 離婚隔月她又嫁了
中國江西一名劉姓男子2024年透過婚介公司相親,認識張姓女子僅一天就登記結婚,還為此支付29.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44萬元)的費用,沒想到婚後共同生活僅22天,妻子以參加親人喪禮為由離開後便再也沒有回來。更讓他傻眼的是雙方離婚隔月,張女竟又與另一名男子結婚。劉男懷疑自己遭遇婚姻詐騙,憤而報警提告,案件於10月12日二度開庭。根據陸媒報導,劉男2024年11月在父親及媒人陪同下,從江西宜春前往貴州相親,短短4天見了約20名女子。他坦言原本抗拒相親,對張女「也沒有說特別喜歡」,但因父母不斷催婚,最終還是決定與張女結婚。兩人於2024年11月12日相識,隔天就登記結婚。劉男為這段婚姻支付29.8萬元人民幣的費用,其中12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8萬元)是給張女的聘金,另外14.3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9萬元)分給雙方媒人,剩餘3.5萬元(約新台幣17萬元)則是婚介公司的服務費。婚後兩人前往浙江共同生活,但劉男逐漸發現,原本給人溫柔印象的張女,婚後態度變得極為冷淡,雙方還經常吵架。2024年12月4日張女以舅舅過世、必須返鄉奔喪為由離開,結束僅22天的同居生活,此後未再返家。劉男曾前往重慶尋妻並盼能挽回婚姻,若女方不願繼續生活也願意協議離婚,但張女只願退還3至5萬元的聘金,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劉男隨後提起離婚訴訟,張女卻主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不願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僅認識一天便結婚,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後共同生活不到一個月就分居,因此判准離婚。沒想到劉男離婚後進一步調查,竟從張女前男友口中得知,張女與自己結婚前疑似尚未完全結束上一段感情,離家後還與前男友繼續交往。劉男更聲稱張女2025年5月又與另一名男子結婚,距離兩人正式離婚僅約一個月,讓他懷疑女方當初結婚的真正目的是為詐騙。劉男表示婚介公司目前已退還17萬多元人民幣,但張女收取12萬元人民幣的聘金及5000元人民幣見面禮仍未返還,因此決定提刑事訴訟。貴陽警方2025年3月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辦,同年9月逮捕張女,案件於今年5月首次開庭,10月12日再次審理。庭審中張女否認犯罪,辯護律師主張她原本有意共同生活,雙方只是婚姻破裂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能因感情經歷或聘金爭議,就認定涉及詐騙。劉男則認為女方是否在結婚前後隱瞞感情狀況和事實真相才是本案關鍵。他不滿地表示:「不認罪、不退錢,太可惡了」。劉男父親透露,這筆結婚費用幾乎耗盡一家人多年工作累積下來的存款,如今不僅承受經濟壓力,還得面對外界議論,讓他相當後悔當初急著催婚,無奈感嘆「只能自己慢慢承受」。
涉低薪高報、浮報助理費 新北五連霸議員夫妻遭羈押禁見
國民黨籍新北市五連霸議員連斐璠,涉嫌浮報詐領助理費,以「低薪高報」手法逃漏稅新北地檢署昨13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兵分多路展開拂曉搜索,一口氣搜索連斐璠的住處、議員會館及服務處等共17處所,並帶回連斐璠、連斐璠丈夫及辦公室蔡姓主任等15名被告與2名證人到案,檢方複訊後針對連與其丈夫聲押,法官則於稍早裁定羈押。檢調接獲檢舉情資,指連斐璠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浮報、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且在申報過程中疑涉及以「低薪高報」方式逃漏稅捐並涉嫌洗錢,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姿函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組成專案小組,展開深入蒐證調查。專案小組於1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兵分17路同步前往連斐璠位於新北市的住所、市議會議員會館研究室及地方服務處等關鍵據點執行全面搜索,查扣相關帳冊、助理名冊及金流明細等證物,並陸續將連斐璠夫妻在內等15名被告及2名證人帶回廉政署與檢方進行偵訊。檢方複訊後認為,連斐璠與其丈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以及稅捐稽徵法等多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檢方進一步審酌,兩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他涉案被告則以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交保。新北地院於14日下午2時30分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足認連斐璠夫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稅捐稽徵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勾串及滅證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法官認為再審酌本案情節及目前偵查進度,認為無法以羈押以外之方式避免被告逃亡、勾串及滅證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2人均應自民國0月14日起執行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六連霸議員送關廟麵遭控賄選聲押 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
新北市國民黨籍「六連霸」議員黃永昌,涉嫌透過樁腳發送市價約160元的養生關廟麵向選民賄選,7日遭檢警調搜索並帶回約談,檢方複訊後聲押禁見,羈押庭於8日下午召開,法官認為最終裁定黃永昌100萬元交保。檢方接獲情資指出,黃永昌為求順利連任,涉嫌透過樁腳及里長,趁著土城、樹林、三峽、鶯歌等選區舉辦里民活動之際,對外發放市價約160元的養生關廟麵,藉此尋求里民投票支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欣湉7日指揮警調單位,兵分多路前往黃永昌住處、服務處及涉案關廟麵工廠等處所執行搜索,並將相關涉案人員帶回調查,深夜陸續移送新北地檢署複訊,黃永昌複訊後遭檢方聲押禁見。法官則認為,被告黃永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惟如能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尚能代替羈押之必要,准以10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且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命被告不得與尚未到案之證人有直接或間接之接觸往來。
萬華警搜索同志場所惹議 劉世芳:集遊法沒規定「脫上衣就會被帶走」
台北市萬華分局日前搜索「Commander D」等同志場所,因執法過程傳出員警歧視性言論、民眾未穿上衣遭帶回等情況,引發性別團體抗議。適逢一年一度的同志遊行將於10月31日在台北登場,外界擔憂類似執法是否可能在遊行期間重演。內政部長劉世芳今(6)日表示,《集會遊行法》並沒有規定「脫上衣就會被帶走」,台灣是多元社會,執法人員應尊重不同性傾向。萬華分局日前前往「Commander D」等同志場所執法,過程中包括禁止現場人士錄影、員警未出示編號,以及派員進入場所蒐證等作法均受到質疑。其中更有員警對一名身障同志說出「殘障也能做愛喔」等言論,店長出聲制止後,反遭警方以涉嫌妨害風化為由上銬,事件曝光後引起爭議。此外,部分民眾因未穿上衣被警方帶回,也讓外界質疑警方執法依據。相關事件持續發酵,性別團體日前更前往警局抗議,要求警方正視執法程序以及對同志、身障者的歧視問題。台北市警察局長林炎田昨日親自說明調查結果,表示警方檢視41段影像後,確認共有4名員警存在不當發言,分別予以申誡兩次處分;現場執行幹部因未能及時制止不當言論,被認定有監督不周情形,也將一併追究責任。不過,處分結果公布後,仍有部分網友認為懲處過輕,質疑申誡的警惕效果有限。由於同志遊行即將登場,外界進一步關注參與者若裸露上半身,是否可能再次被警方以妨害風化等理由帶回。劉世芳上午在立法院受訪時明確表示,遊行活動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脫上衣就會被帶走」。至於萬華分局此次執法爭議,劉世芳表示尊重台北市政府後續處理。她指出,員警在勤前教育時應被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執法,如果實際執勤過程存在不符合規範的情形,內政部將督促各縣市警察局落實相關要求。劉世芳也強調,台灣是一個多元社會,站在執法者的立場,更應尊重不同性傾向。面對即將到來的同志遊行,警方除維護活動秩序外,執法尺度及對多元族群權益的保障,也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同志遊行「脫上衣」會被帶走? 劉世芳:依《集會遊行法》辦理
台北市萬華區BDSM同志酒吧「Commander D」3日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過程中有員警被指控言詞羞辱,表示「殘障還可以做愛嗎」等語,還有民眾指控「脫上衣就被帶走」,引起外界批評。針對外界關注是否在同志遊行過程中脫掉上衣就會被警方帶走,內政部長劉世芳今(6)日表示,同志遊行就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北市萬華區開封街一間知名同志酒吧「Commander D」(下稱CD)因多次遭人檢舉妨害風化,萬華分局警方3日下午持搜索票突襲搜索,整間酒吧內約有200多人,卻有約50多名顧客裸露身體,讓警方只能讓衣著完整的男子離開,並一一對現場酒客臨檢,當場帶回58名顧客、包含44歲鍾姓負責人在內等9名工作人員,同時扣回使用過的保險套。全案訊後也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偵辦。台北市警局5日強調搜索均依法執行,但針對員警言詞不當部分,經確認搜索影像後,認定有4名員警涉及言詞不當,各記申誡2支;現場帶隊的分局帶班偵查隊長未能即時制止,也予以記過處分;萬華分局長則因督導不周,自行報請申誡2次。外界關注,第24屆台灣同志遊行將於10月31日在台北登場,是否在遊行過程中脫掉上衣就會被警方帶走。劉世芳今日上午列席立法院會備詢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同志遊行就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搜索爭議,劉世芳表示,內政部尊重北市府的處理,相信員警勤前教育時都已被告知要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若勤前教育有不符規定之處,內政部會督促各縣市警察局一定要做到。劉世芳也強調,站在執法者的立場,台灣是多元族群的社會,應尊重不同的性傾向。
人妻怒發脆公審小三!1.5萬人讚爆 下場慘了
北部1名人妻因不滿女子疑似長期聯繫、糾纏丈夫,2025年8月間在Threads公開發文,怒嗆對方「想當小三上不了位」,並自行製作影片指控女子單戀丈夫,即使遭封鎖後仍持續透過其他方式聯繫,甚至意圖介入婚姻。相關貼文曝光後迅速引發大量關注,累計至少1.5萬人按讚、566人留言,另有3474次分享。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私人感情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能透過網路公審方式處理,認定人妻的行為同時涉及加重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人妻阿芬(化名)與阿香(化名)之間因感情問題產生糾紛。2025年8月17日晚間10時前某時,阿芬在Threads發布公開貼文,寫下「有人想當小三上不了位氣噗噗」、「你想丟臉我來幫你」等內容,並附上自行製作的影片,公開指控阿香介入自己的婚姻。阿芬在影片中指稱,阿香單戀自己的丈夫,即使丈夫將她封鎖,仍持續改用其他方式聯繫,甚至曾向家人表示兩人是男女朋友,並認為阿香有意介入自己的婚姻。相關內容發布後迅速擴散,吸引至少1.5萬人按讚、566人留言,並被其他網友分享3474次。阿香看到相關貼文及影片後提告,阿芬因此遭檢方依法起訴。案件開庭時,阿芬坦承確實發布相關貼文及影片,但否認犯罪。她向法院辯稱,阿香過去曾持續聯絡丈夫,即使遭到封鎖,仍改用其他通訊方式聯繫,甚至曾前往丈夫住處。阿芬表示,她與丈夫原本一直採取包容及冷處理的方式面對,但認為阿香持續造成兩人的生活困擾,才決定將事情公開,希望藉由發文阻止對方繼續聯繫。阿芬也向法院提出雙方過往對話紀錄、照片以及社群平台貼文等資料,主張自己並非憑空捏造相關指控,而是認為阿香確實存在持續糾纏丈夫的行為,因此才在Threads公開說明。不過,法院審理相關證據後,並未採信阿芬的說法。法官認為,阿芬在貼文及影片中反覆使用「想當小三」、「糾纏人夫」等說法,一般客觀第三人閱讀或觀看後,容易因此形成阿香企圖介入他人婚姻、破壞夫妻感情的負面印象,客觀上已足以貶損阿香的名譽及社會評價。法官進一步指出,整起事件涉及的是私人感情生活,與公共議題論辯的關聯及貢獻程度較低。阿芬身為熟悉社群平台運作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網路具有快速傳播及廣泛擴散的特性,公開發布涉及他人私生活的指控後,可能吸引大量網友留言批判,甚至進一步對當事人發動攻擊。在此情況下,阿芬仍選擇公開發布相關內容,法院因此認定她具有將相關資訊散布於眾,以及損害阿香利益的意圖。對於阿芬主張自己所說的內容都是事實,法院檢視相關資料後則認為,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阿香在阿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具有介入或破壞婚姻的意圖。另一方面,阿香也曾否認自己知道阿芬與丈夫已婚,因此不能僅憑阿芬一方的說法,即認定阿香明知對方婚姻狀態,仍有意介入。法官另指出,阿香雖然曾在社群平台上發布失戀或感情相關文字,但這些內容並未明確指向特定對象,不能單純依照阿芬自己的理解,就直接推論阿香確實具有破壞其婚姻的意圖。判決中特別提到「網際網路公審」問題。法官認為,如果阿芬認定阿香確實有破壞婚姻或持續糾纏丈夫的行為,原本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再透過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方式提出警示,或進一步循民事、刑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然而,阿芬沒有選擇這些法律途徑,而是將私人感情糾紛直接搬上Threads公開,讓並不了解事件完整經過的第三人,在接觸單方面資訊後,容易形成阿香就是破壞他人婚姻第三者的印象,因此已經超出合理評論的範圍。士林地院最終認定,阿芬的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加重誹謗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屬於想像競合,依法從一重處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若易科罰金,則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王令麟當「獄中總裁」無罪關鍵曝光 高院:送禮不等於行賄
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貪污案一審重判16年,今天二審大逆轉,高等法院指出,不能因為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身分特殊」、與監獄人員往來密切,就認定請託或送禮等於行賄,仍得審視雙方是否具有犯意及對價關係,但檢方舉證不足以說服院方,因此改判無罪。合議庭強調,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原則,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必須提出足以使法院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但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等監獄人員的特定職務行為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高院認為,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等人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等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及其他受刑人在監事項,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要證明這些行為屬蘇清俊的職務行為或基於職務產生的實質影響力。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相關事務已無法定職權,之後僅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請託,不能僅因蘇清俊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認定所有影響力都是他的職務影響力,也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就認定成立收賄罪,因此對蘇清俊為無罪諭知。二審判決指出,既然檢方無法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所收受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具賄賂對價關係,就不能只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確曾請託、送禮,就推認兩人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所以也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
黃麟凱狠殺母女遭槍決!廢死盟質疑死刑「令准」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間殺害王姓前女友及其母親,2025年1月16日遭槍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法務部核准執行死刑的「令准」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且當時仍有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及刑事再審程序進行,質疑法務部核准執行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核准死刑執行函違法。案件歷經一、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近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廢死聯盟主張,法務部核准死刑執行後,受刑人須在令准後3日內執行,實際產生剝奪生命的法律效果,因此應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有審判權。聯盟另認為,黃麟凱遭執行槍決當時,相關憲法法庭程序及刑事救濟程序尚在進行,法務部仍作成執行決定,已涉及違法問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底裁定指出,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裁判到執行,均屬刑事司法程序。法務部收到最高檢察署陳報死刑案件後,審核是否存在停止執行、再審或非常上訴等事由,再決定是否令准執行,性質上仍屬刑事裁判執行程序,並非行政機關的公法行政爭議。北高行認為,死刑執行程序若產生爭議而有救濟必要,基於事務性質相近及避免不同救濟途徑產生歧異,應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或類推適用相關規定處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因此裁定駁回。廢死聯盟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月24日駁回,案件正式確定。黃麟凱是總統賴清德任內首名遭執行死刑者,也是憲法法庭2024年9月作成死刑制度有條件合憲判決後,首宗執行案件。廢死聯盟提告時,全台待執行死刑犯共36人,其後2人死亡,目前剩34人。
簡幸甫遭爆「騙砲」女小草 民眾黨怒開鍘:破壞黨內和諧
民眾黨中評委簡幸甫日前被爆出,不僅利用職務「騙砲」女小草,甚至還勾搭人妻。民眾黨中評會今(9)日做出開除黨籍的決議,並指出簡幸甫相關舉止是嚴重破壞黨內和諧及中評會中立之職權。 民眾黨中評會發出聲明表示,本案於八月初經黨員檢舉,隨後立即開啟調查,然因所涉一方並非黨員,導致無法順利進行相關初步調查,適逢簡幸甫更換手機導致雙方面均甚難聯繫,致外界誤會本會延宕處理乙節,說明如上。民眾黨中評會提到,雙方就是否曾經交往及同意拍攝與否均存在重大差異,因雙方所提證據及部分對話紀錄非本黨中評會可得窺探全貌;另簡幸甫已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刑事訴訟,攸關是否涉及偷拍以及有無妨害秘密等節,尚待有完整調查權之司法機關認定。民眾黨中評會也說,雙方曾於八月間透過中間管道洽談和解之相關保密文件,因未經雙方簽署,故本會對此部分無法審酌,但此案所悉相關經簡幸甫肯認知對話資料,應已達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二條,認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相關規範而影響黨員和諧並損及本黨名譽。民眾黨中評會直言,簡幸甫曾為本黨中央評議委員,自應以更高道德標準來規範自身言行舉止,然於本案調查中主動取得之證據,另審認簡幸甫確有濫用中評委職責,足認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二十七條,因此嚴重破壞黨內和諧及中評會中立之職權。爰依據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
逼砲警不理3/報案卻擺爛?律師教你告狀三招、自行蒐證不踩雷
士林地院法官責備台北市警局內湖分局受理分手砲恐嚇案卻未積極處理,導致被害女子自行設局蒐證,律師林冠宇對本刊表示,報案人若察覺派出所擺爛,可向分局或勤指中心告狀,甚至直接去地檢署提告,讓檢察官來盯警方;如果真的走到自行拍攝存證這一步,務必記得報警後才動手,而且要避免偷拍,也盡量別拍到對方私密處。林冠宇律師。(圖/翻攝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表示,民眾報案拿到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報案三聯單」,等於警方開立的正式書面憑據,上面會記載報案內容、案類別(例如恐嚇、妨害性隱私)、受理單位和編號,這張單子代表案件已進入警察機關的紀錄系統,不是「路邊撿到順手處理」的案子,本件報案人A女之所以能向法官主張警方有受理、不積極處理,三聯單就是重要證據。要是警方受理報案,卻像A女的案件一樣,因為不知道加害人真實身分而沒有進一步處理,民眾該如何處理?林冠宇說有三個方法:方法一:向上級或督察單位反映。你可以直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分局,或市警局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反映,說明你已報案但警方消極處理,請求他們督促所屬單位積極偵辦。律師呼籲民眾如果擔心報案之後警方不積極處理,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圖/本刊資料照)方法二: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告訴、告發,不一定要經過警察。你可以直接備齊資料,向地檢署遞狀提告(或稱「告發」),由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這等於是把案件升級,讓檢察官這個「辦案龍頭」來監督警方,通常會有效果。方法三:主張你的程序權利。案件受理後,你可以定期向承辦員警詢問偵辦進度,並要求將偵辦情形回覆給你。如果警方遲遲不作為,你可以在陳情或申告時,把這些「不作為」的過程一併提出,作為督促的依據。林冠宇提醒,自行蒐證很容易踩紅線,絕不是想拍什麼就拍什麼,一個不小心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合法自行蒐證,需要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原則一:必須有正當理由。你要能說明你為什麼要錄影、拍照。例如,是為了防止對方毀滅證據、為了證明對方當下的行為(如恐嚇、騷擾),而不是單純為了偷窺或滿足個人慾望。這個「正當理由」必須非常明確且急迫。原則二:手段必須「合乎比例」。你要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無限上綱。例如,你為了證明對方有來騷擾你,可以拍攝他出現在你家門口的畫面,這是合理的。但如果你為了蒐證,去偷拍對方換衣服或私密處,那就超過必要範圍可能觸法。原則三:盡量避免拍攝「非必要」的極私密部位或內容。本案中,法院特別注意到被告拍攝的照片,多數是記錄現場情況,並沒有刻意特寫性器,性器部分「色調陰暗,顯非拍攝重點」。這點很重要!如果你的目的是證明對方「有來、有威脅」,那就不要拍「不該拍」的地方。原則四:先窮盡公權力途徑。法院認為,如果是「先循公權力途徑求助」未果後,才採取私力蒐證,會比較容易被認為是具有正當理由。如果你還沒報警就直接自己動手,那正當性就會大大降低。林冠宇指出,如果你面臨的是正在發生的威脅或騷擾,為了保護自己且證據稍縱即逝,可以用手機錄下現場狀況(例如對方言語恐嚇),這通常是有正當理由的,但絕對不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有計畫拍攝他身體私密處,這很容易構成妨害秘密罪。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邊錄影、邊報警」 是最保險的作法。你同時進行,一方面保全證據,一方面讓警方介入,向法院證明你並非「無故」拍攝,而是為了蒐證且尋求官方協助。最後仍要提醒,本案判決是針對個案具體情況,不代表所有「自己錄影蒐證」的行為都合法。法律判斷的界線往往在一線之間,如果真有疑慮,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百億總裁羅智先被告盜刷、侵占5萬元自家禮券 檢未傳喚偵結不起訴
統一集團總裁羅智先在富豪榜統計中身價高達數百億,卻被一名消費者控訴盜刷家樂福禮券5萬元,對羅智先提告偽造文書與侵占罪,台北地檢署指出,羅智先是老闆,何須偷用別人信用卡刷自家禮券,不必傳他出庭就可判斷根本沒犯罪,因此偵結不起訴。今年3月,統一集團旗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改名為「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羅智先,而本案發生在改名之前,台北市一名柯姓男子聲稱2023年9月12日收到廣告簡訊,內容是輸入信用卡資料可領取家樂福禮品,他點選簡訊所附網址,填入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的卡號、安全碼和驗證碼,但羅智先沒得到他同意就指示網路部門員工冒名刷卡消費5萬元,他向玉山銀行與家樂福公司反應仍討不回5萬,因而認定羅智先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等罪嫌。北檢向康達盛通公司函查柯姓男子的信用卡消費紀錄,在案發當天下午1點多共有5筆交易,第一次1點28分交易5萬元失敗,第二次1點31分成功,在線上購物買了25張面額2千元的家樂福電子禮券,之後1點43分到1點47分分別刷5萬、4萬、4萬都失敗。檢察官認為,羅智先是康達盛通老闆,不可能盜刷柯姓男子信用卡購買自己公司的禮券,本案應屬民事糾紛,無關刑事犯罪。不起訴書補充,《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檢方蒐證若已可證明所告事實的嫌疑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即可不經傳喚被告而逕為不起訴處分。
獨/竊電24元比「通知執行費」少!法官未追討 檢卻為64元電費上訴
台北市大直地區有公寓住戶裝監視器對鄰居蒐證,卻偷接公共電源2個月,遭竊盜罪起訴,一審審查庭法官判處罰金4千元但並未宣告沒收,因為竊電金額僅有24元,寄信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的費用還比較貴,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沒有收手,持續竊電5個多月(電費約64元),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3名法官認為檢方擴張犯罪期間已超出起訴範圍,駁回上訴,本案確定,為了最多損失88元的竊電案,一審加二審共動用4名法官審案。以汽車多媒體維生的張姓男子,與樓上鄰居吳姓男子因噪音、環境髒亂問題長期不合並有多起官司,他認為吳家小孩下樓時會朝他家大門吐口水,在樓梯間裝監視器,卻被吳姓男子抓到監視器使用公寓的公共插座,因此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以竊盜罪起訴張姓男子,他在北院審查庭上承認竊電,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處罰金4千元。犯罪所得通常會宣告沒收或追徵,一審法官以本案小米監視器的耗電度、約2個月的用電量算出張姓男子竊取24.192元的電能「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如果開啟沒收程序,掛號通知張姓男子到案的郵務費用只怕就超過24元,執行成本遠高於沒收實益,欠缺剝奪被告犯罪利得的重要性,因此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北檢上訴主張,張姓男子被警方約談時就應該知道偷接公共電源可能犯法,仍未拔掉監視器插頭,直到一審開準備庭才停止竊電,以此認定他多偷了5個多月的電力,只罰4千元太輕,應加重改判。二審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本案起訴書認定的竊電時間是2025年1月1日(鄰居報案)到同年3月4日(警方約談),檢方上訴卻把犯罪時間擴張到同年8月12日(一審開庭),這和張姓男子去年1月到3月間的竊電不屬於同一次犯罪行為,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罰被告4千元確定。本案不只檢察官上訴,張姓男子也想打到二審,他卻在上訴期滿兩天後才遞狀,遭合議庭駁回,但因為檢方有上訴,讓他發現起死回生的機會,開始委任律師,並且推翻一審認罪的立場,主張他繳給台電的電費已包含公共電源的費用,不知私家監視器接公共插座會觸法,請求改判免刑。二審法官認定,張姓男子明知公共插座多接監視器會增加公寓整體用電量,讓其他住戶都得多付電費,「不知者無罪」的辯詞不合理,因此也駁回他的上訴。
獨/學霸牙醫槓離職女員工 為3萬元筆電互控侵占、誣告!他慘勝
台北市一名「學霸」牙醫為了成立肌功能訓練機構而開公司,以月薪6萬元聘請行銷經理,經理做不到一個月就因為抱怨加班和任務太多太雜,主動提離職,雙方不只打勞資官司,還以刑事訴訟「互相傷害」,牙醫認為經理離職時A走價值3萬的公務筆電,提告侵占卻不起訴,離職經理提出她到職前一年網購2萬元筆電的發票,主張自己不須跟公司拿筆電,反控牙醫誣告,檢方起訴,但法官傳喚其他員工,認定確實有一部公務筆電在辦公室搬遷後不見了,所以牙醫告離職經理的理由並非無中生有,一、二審均判無罪。馬姓牙醫學業成績優秀,自稱台大牙醫系第一名畢業,在台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店區開診所,2023年2月他聘用林姓女子擔任醫療器材用品公司的數位行銷經理,雙方約定月薪6萬元、上班時間09到18、可在家遠距工作,但對於工作職責看法不同,林姓女子認為自己是行銷經理不是總經理,人力招募、看店面並非她的業務範圍;馬姓牙醫則認定行銷經理需負責人力招募與網站建置。林姓女子到職第24天要求離職並退出工作群組,兩天後公司退她的勞健保,再過半個月,馬姓牙醫報案指控林姓女子侵占ASUS ZenBook 13 OLED的綠松灰色公務筆電,台北地檢署不起訴,因為馬姓牙醫無法提出林姓女子領取或借用筆電的證據,無法憑告訴人單一指訴認定被告有罪。林姓女子得知侵占官司過關便展開反擊,狀告馬姓牙醫涉犯誣告罪,北檢認定雙方因解雇爭議衍生勞資糾紛,馬姓牙醫明知林姓女子沒拿筆電還告她,因此以誣告罪起訴。馬姓牙醫提出2021年8月購買ASUS ZenBook 13OLED的發票,並向法官喊冤,林姓女子應徵工作時告知沒筆電可用,他考量當時公司剛成立「沒有可工作的地方」,而數位行銷經理可遠距上班,他出借自己的筆電卻沒留下交付筆電的紀錄;林姓女子離職卻不還也否認拿筆電,他研判林姓女子的動機可能是因為公司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台北地院為了解那部筆電的使用情形,找診所人資作證,人資出庭表示,診所通常不會配發電腦,除非是特定情況才會提供電腦讓員工帶回去,不過診所沒有為公用物品的管理做任何紀錄,不會讓員工簽領用或交接文件。人資證稱,2022年年底她在大安區診所工作時,筆電放她座位旁邊,後來退租搬到新店之後,就沒看到筆電了。北院審酌,本案公司沒有明確的財產設備管理紀錄制度,證人也說筆電在搬家後遺失,即使林姓女子實際上沒有侵占,馬姓牙醫可能出於誤會或懷疑筆電被A走才會提告,從相關事證可研判他並未捏造證據,不能因為林姓女子感到委屈就說馬姓牙醫有誣告。林姓女子為佐證自己沒有侵占公司筆電的動機,提出2022年2月在MOMO網購ASUS Vivobook X515EP 15.6吋 i7獨顯輕薄筆電的發票,不過法官認為這只能證明林姓女子到職前一年自己有買筆電,無法判斷她是否拿了馬姓牙醫的筆電。一審判決馬姓牙醫無罪,檢方上訴仍主張馬姓牙醫對離職經理挾怨報復,不過高院法官認定誣告罪的積極證據不足,連無罪理由都引用一審馬姓牙醫和診所人資的供述,駁回檢方上訴。馬姓牙醫一、二審都沒請律師仍獲判勝訴,依照速審法,幾乎可說無罪確定。至於馬姓牙醫與林姓女子的勞資官司較早落幕,林姓女子提告要求給付加班費2萬5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新北地院發現她退群對話中提及「直接先請你們開除我」、「記得將我所有的權限剔除」,因此認定她已表達不再繼續工作並終止勞動契約,屬於自願離職;加班費部分則因為林姓女子主動撤回請求,所以馬姓牙醫也不用付,一審判決林姓女子敗訴後,她沒提上訴,全案已確定。
曾揭呂秋遠私生子爭議!「俠律」張鈞綸驚傳病逝 享壽62歲
時代法律事務所律師張鈞綸傳出病逝消息,享壽62歲,消息曝光後震驚法界,不少律師、親友及曾受其協助的民眾紛紛透過社群平台發文悼念。張鈞綸長期關注法律公共議題,因評論犀利、勇於發聲,在法律界享有盛名,也被不少同業形容是充滿「俠氣」的法律人。律師陳奕廷在臉書發文表示,張鈞綸是他交流過最具「俠氣」的法律人之一,不僅文字充滿洞察力,待人處事也十分真誠。他回憶,去年辦理國民法官案件時,曾與張鈞綸在法庭旁聽席交流辯護經驗,之後也邀請對方分享對國民法官制度的觀察,未料再次得知消息已是對方離世,感嘆「一路好走」。另有親友發文表示,張鈞綸已「卸下世上的勞苦,安息主懷」,也有人回憶兩人過去曾在台北自來水園區喝啤酒、談人生、聊工作,如今只能以「Farewell, my dear brethren」表達最後道別。一名曾接受張鈞綸協助打贏官司的民眾也透露,張鈞綸去年健康狀況已不如以往,如今驟然離世令人相當不捨。目前家屬尚未公布確切死因,外界普遍推測為因病辭世。張鈞綸去年曾因公開評論律師呂秋遠私生子事件,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他指出,依據公開判決資料,孩子生母為呂秋遠事務所的學習律師,呂秋遠是在女方提起強制認領訴訟後,才完成認領程序,因此質疑對方事後仍以受害者自居,相關言論當時引起高度關注。此外,張鈞綸也表示,呂秋遠與學習律師交往一事在律師圈早已廣為人知,並引用2023年修正、2024年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指出指導律師與學習律師間涉及權勢不對等關係,相關專業倫理值得社會討論。他強調,相關內容均可從公開判決資料查證,並未揭露不應公開的個人隱私,即使因此面臨法律訴訟,也願意接受司法檢驗。除了執業律師身分外,張鈞綸擁有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及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雙碩士學位,自2005年起擔任國立中央大學經濟學系兼任講師,長年講授法律與經濟相關課程,並專長於民事、刑事訴訟及商務法律事務。張鈞綸辭世消息傳出後,不少法律界人士紛紛表達哀悼,感念他多年來投入法律實務、教學及公共議題討論的貢獻,也緬懷他敢言直率、關懷公共事務的精神。
夏莉絲虐童案延燒!蔣萬安:從未同意用全家福招生 7月底公布專案調查結果
台北市連鎖私立夏莉絲國際幼兒園爆發集體虐童事件,受害幼童超過10人。近日再有媒體報導,園方曾將台北市長蔣萬安的手寫感謝卡及全家福照片作為招生宣傳,引發外界關注。對此,蔣萬安今(21)日強調,他從未、也絕對不曾同意園方將自己及家人的照片作為招生用途,並重申市府將以「從嚴、從重、從速」原則處理此案,預計7月底完成專案調查。針對媒體報導,蔣萬安表示,自己先前已在議會清楚說明,從未授權幼兒園使用其照片或相關資料進行招生宣傳,對於業者相關作法並不認同。蔣萬安指出,市府在接獲通報後,已第一時間將有明確違規情形的教保人員停職,並重新檢視監視器影像,針對所有違規行為全面稽查,只要確認違法,均會依法採取最高標準裁處。他表示,市府除進行行政調查外,也同步提供受害家庭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安置轉介等協助,並已召開家長說明會。上週他也親自在議會接見陳情家長、收下陳情書,承諾加速釐清案情,並將於本月底主持專案調查小組會議,對外公布調查結果。台北市教育局表示,本案採行政裁罰與刑事偵辦雙軌進行,目前行政裁罰金額累計已達50萬6000元,專案調查預計7月底完成;刑事部分則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主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並提供監視器影像、涉案人員及被害幼童等相關資料,全力配合司法偵辦。教育局強調,涉案教保人員除涉嫌傷害罪外,也可能涉及妨害幼童發育罪及強制罪等罪嫌,市府將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對任何虐待幼童行為絕不寬貸。
夏莉絲幼兒園不當管教案 北市教育局行政重罰並向地檢署告發
針對臺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幼兒園發生不當管教案,教育局今(20)日說明處理進度,本案採「行政裁罰」與「刑事司法」雙軌併進,目前教育局已向地檢署告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主動檢具本案件完整扣押影像、行為人與被害幼生身分、不當行為紀錄等事證,全力配合偵查;行政裁罰方面,教育局已祭出罰鍰共計50萬6,000元,另外也以專案提供家長各式資源協助,預計將在7月底完成行政調查。教育局重申「從嚴、從速、從重」態度,並由府級於7月17日召開跨局處家長說明會,執行單一窗口的專案服務,包含教育局提供專用會議室調閱監視器影像、幼兒轉園安置服務;社會局結合幼兒輔導(心理支持)方案,以及法務局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司法偵辦進度方面,教育局表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在6月下旬受理報案後,立即完成兒少保護通報,並於同月30日報請臺北地檢署指揮偵辦,警方已查扣監視器主機,並通知幼兒園負責人、園長與教保員等相關人到案說明,全案刻正由檢察官持續偵辦中。教育局進一步說明,經家長協助指認監視器影像畫面幼兒身份,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主動檢具本案件不當行為紀錄表、相關人身份、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等資料向地檢署告發,俟本案調查報告完成,將再提供地檢署併辦。教育局嚴厲譴責涉案人員,並強調對待不當管教案件不僅止於行政裁罰,更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除了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行為人尚有妨害幼童發育罪、強制罪之嫌,本局定全力配合偵查,確保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的刑事罪責,絕不姑息。
開庭互撕!剴剴生母辯未棄養 告保母、社工、兒福聯盟求償800萬
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在兒福聯盟安排出養期間,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身亡,剴剴生母向保母姊妹、社工陳尚潔及兒福聯盟提告求償800萬元,今日首度開庭,剴剴生母透過律師主張她並未棄養剴剴,保母凌虐、社工未及時反映導致剴剴死亡,讓她受到極大痛苦,已構成不法侵害;劉彩萱姊妹委任律師回擊,剴剴生母「人間蒸發」未盡撫養之責,本案刑事訴訟期間都沒出現,實際上跟剴剴之間不存在親情。剴剴的母親也姓劉,2021年不滿男友另結新歡,她找人對情敵囚禁餵毒,遭檢警逮捕羈押後才發現懷了剴剴,因此獲准交保,誕生完後棄保潛逃,2025年7月落網。劉姓生母曾經用被害人遺屬的身分,向台北地檢署申請補償金180萬元遭駁回,檢方認定她在剴剴出生後,沒有一天盡到母親責任,才導致受虐死亡的悲劇。剴剴生母委任律師在庭上表示,訴願決定書寫她購買精品在IG炫富,以此斷定得知兒子死亡後情緒並不激動,但這是對於被害者的刻板印象,剴剴生母從事網拍,為了流量、為了吸引客群,需要包裝自身的商業形象,不代表兒子死亡對她毫無損害;劉彩萱姊妹害剴剴慘死,對生母是重大痛苦創傷,陳尚潔未盡社工注意義務及時發現通報,兒福聯盟則是陳尚潔的雇主,應為侵權行為連帶賠償800萬元。剴剴生母的律師指出,對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部分,原本考慮打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希望把官司費省下來,賠償「另案被害人」(餵毒案受害者);剴剴生母產子後考量經濟狀況不佳,為了顧及兒子最佳利益,不願兒子跟她一起受苦而「忍痛出養」,她曾表達如果剴剴長大前來尋親重聚,她會同意並且提供必要協助。剴剴生母的律師說,她雖畏懼刑責棄保潛逃,但沒有人間蒸發,有持續聯絡剴剴的外婆,每個月都會給一些錢;律師當庭交付剴剴外婆的手寫信影本,要證明生母仍掛念兒子出養情形和保母照顧狀況。劉彩萱、劉若琳的律師回應,剴剴生母身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人間蒸發後並未親自辦完出養程序,導致剴剴不能在第一時間出養,外婆還得為此聲請改定監護;剴剴生母留給外婆一個女兒、一個兒子,每個月「只給區區一萬塊,怎夠扶養兩個孩子?」可見生母棄養剴剴,未盡到為人母的責任。保母姊妹委任律師再批,剴剴案發生後,生母從未現身,刑事一審、二審也沒參與或委任代理人,直到2025年因為通緝被捕,她和剴剴沒有實質的母子親情。陳尚潔的律師在庭上並未多說,請法官參考書狀內容;兒福聯盟的律師因為之前調閱刑事卷宗全文還沒得到回覆,因此並未提答辯狀。
「鮑魚大亨」鍾文智遭重判未監控潛逃 法官漏給檢方裁定罰俸1年
「鮑魚大亨」鍾文智炒作TDR狂撈4億元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卻在判決定讞後棄保潛逃,當初裁定他加保2千萬元、未延長科技監控的高院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宣示裁定、未指示書記官將裁定製作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事後無故修改裁定內容又抽換電話紀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日宣判,陳勇松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年。本件可上訴。懲戒法院指出,陳勇松確實有移送書所稱之違失行為,辦理強制處分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又未依規定修改評議內容及公務電話紀錄,已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懲戒法院判決的罰俸金額比司法院建議的多2個月。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指出,陳勇松為受命法官,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之違失,尚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所為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併參酌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以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之程度暨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也和陳勇松一樣遭移送評鑑,法評會認為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考量邱忠義時任該庭審判長,事後坦承係一時失慮,當已記取教訓,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前開行為係偶發而非慣行等一切情狀,尚無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兒少重案被害人權益卡關 立委籲盡速補足重案漏洞
立法院今(6)日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現況進行質詢,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到,許多被害人團體指出被害人仍只是「旁觀者升級版」,而在像是新北市國中少年割喉案等重大刑案,被害人仍無訴訟參與資格,藍營立委林倩綺也提出,應透過去識別化等陳述方式,在保障少年更生與維護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務部表示,7月9日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並將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一併納入研議。翁曉玲指出,2020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讓特定重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聲請參與訴訟,但在像是新北市國中少年割喉案等重大刑案,因少年事件法對少年的保護條款,被害人仍無法參與訴訟,翁指出,法務部應加速法案推進,以保障被害人訴訟上地位和權益。林倩綺提到,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排除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參與假釋程序,導致重大案件被害人家屬無法提前獲知相關資訊,也無法表達意見或做相關準備,她建議可透過去識別化、重大案件例外、保密義務、有限度書面陳述等方式,使司法程序能在保障少年更生與維護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務部則回應,7月9日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並將委員的修法建議納入研擬。
強逼偵查隊路檢攔毒駕爆史上最大出走潮 南港分局回應:調職報告全撤回
有媒體報導指出,北市南港分局被爆出分局長洪漢周疑似為逼績效,對基層進行高壓管理,造成偵查隊史上最大出走潮。對此,南港分局長洪漢周也駁斥相關指控,指出因分局初期查緝毒駕績效排名落後,為提升執法量能,才會規劃由派出所與偵查隊共同配合,其在通訊軟體內相關發言均是為提醒單位主管掌控工作進度。媒體報導指出,南港分局長洪漢周為求績效,要求偵查隊同樣外出路檢,以求績效量能提升,進而引爆史上規模最大請調潮,對此洪漢周坦言因雙方溝通落差與任務配合問題產生反彈,經分局內部積極溝通後,以取消偵查隊查緝毒駕之支援任務,讓刑警回歸刑事溯源與辦案業務。媒體也同樣報導,洪漢周為提升毒駕查緝績效,建議同仁在轄內毒品列管人口住家附近埋伏,只要對方一駕駛交通工具外出,即攔查實施唾液快篩,甚至建議在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上安裝「AirTag」定位器,遭基層質疑適法性問題。針對相關爭議,南港分局6日回應指出,本分局為積極加強取締毒駕作為,提出各項勤務規劃並落實執行,造成偵查隊部分員警提出請調申請,經查係既有之刑事工作壓力及近期取締毒駕造成之壓力,目前本分局已取消偵查隊協助派出所取締毒駕勤務作為,經同仁諒解後已全部取消請調的念頭,本分局將持續滾動式調整各項勤務及偵查作為,另適時給予同仁生活及工作方面之關懷,俾符合社會期待與毒駕零容忍。至於安裝定位器等爭議,南港分局強調,本分局為加強查緝毒駕,分析熱時熱點進行攔查,並針對具有毒駕情資之對象,本分局各所、隊以編組(便服配合制服)方式進行清查。倘於清查過程中,遇偵查瓶頸時,將依據刑事訴訟法153條之1,向管轄法院申請核發「特殊強制處分許可書」進行科技偵查,截至目前為止,分局並未使用上述科技偵查來查緝毒駕,另提醒勤務同仁注意三安,以維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