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
」 判決 死刑 法院 上訴 憲法法庭
陳怡君涉貪助理費遭重判7年10月! 士林地院判決理由出爐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詐領助理費384萬餘元,並涉犯收賄70萬元後關說建案,案經士林地檢署偵結以後,依照貪汙及洗錢等罪起訴。陳怡君出庭時坦承犯行,稱是因為辦公室資金不足才會挪用公費填補,其餘6名被告也全數認罪。士林地方法院於今日(1月12日)審結,依貪污罪判處陳怡君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士林地院認為,國家給予議員助理補助費目的,是因為議員從事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涉及多方專業領域,為期待藉由聘任助理協助議員工作,提升問政品質、加強選民服務。士林地院表示,被告陳怡君及張惠霖,明知助理費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卻為謀求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之目的,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張惠霖甚至將詐領款項以現金提出後製造金流斷點,並存入不知情友人帳戶,再藉由開立支票等迂迴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針對收賄部分,士林地院批評,陳怡君、張惠霖不思廉潔自持,竟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合議庭審酌後,陳怡君、張惠霖就涉貪及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依法減輕其,依貪污罪判處陳怡君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助理洪于涵、賀璽依、張家蓉依照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分別判刑1年10月、2年、1年11月,均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3年。行賄廠商品嘉建設公司負責人胡偉良、總經理高明義依依共同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3年,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馬英九三中案二審無罪有爭議? 知情人士:高院判決避重就輕、令人遺憾
高等法院今天(12月31日)維持一審台北地院見解,判決前總統、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時任中投董事長張哲琛和時任總經理汪海清所涉三中案無罪。知情人士指出,臺北地檢署起訴三中案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當性,當初北檢已把相關事證、起訴書等內容刊登網路,歡迎國人上網詳閱公評,本案不僅係不當處分國民黨黨產問題,更對國家社會資源與財產公平正義的重大戕害,可惜高院判決均避重就輕或略而未論,令人遺憾。知情人士指出,三中案有五大理由不該判決無罪:一、 三中案「不法暴利進入特定人的私囊」「不法利得總價新臺幣(下同)72億元,其中中影部分共計24億元,已依起訴書所載金額繳還國庫」,臺北地檢署起訴三中案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當性。中投董事長張哲琛在「三中案」一、二審都無罪。(圖/報系資料照)1.三中案造成中投、光華公司相關損害高達新臺幣72億9,174萬9,716元,其中很多暴利都進入特定人的口袋,經過臺北地檢署起訴以後,這些不法利得及物品已陸續返還國庫,目前總價值高達近24億元。2.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9日起訴三中案後,黨產會經依起訴書認定之事實,於110年9月17日與中影公司達成和解,讓中華民國國庫向中影公司取回9億5千萬元入庫,並追回「梅花」、「八百壯士」、「飲食男女」、「人間四月天」等330部屬於國人共同記憶,並耳熟能詳之電影、戲劇作品版權返還國庫(依中影公司於94年8月間委託展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勘估結果,上開影片總值高達14億675萬1,000元),兩者總價將近24億元,對國家實質利益及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無法估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該案,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當性無庸置疑,相信國人自有公評!中投總經理汪海清涉及「三中案」但一、二審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二、「時間雖然會讓國人淡忘事實的真相」,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長達4年,然107年7月9日臺北地檢署起訴三中案事證詳盡,將陸續把相關事證、起訴書、一、二審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上訴書等數千頁以上的內容依法刊登網路,在公開透明的陽光下,歡迎國人上網詳閱公評。三中案所涉犯罪金額龐大,所造成之總損害高達72億餘元,惟臺北地檢署於偵辦期間屢屢遭受不實資訊干擾偵查,為此更前後發佈近20篇新聞稿予以澄清,該案起訴時,臺北地檢署除以全文762頁、51萬餘字之起訴書詳述全案犯罪事實,並檢附全案卷宗3百餘宗、扣得之文件資料246宗及錄音光碟數百片等事證外,更將該案相關新聞稿、新聞簡報及起訴書節本等集結出書,並陸續將相關事證、起訴書、一、二審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上訴書等數千頁以上的內容依法刊登網路(https://www.tps.moj.gov.tw/16314/958559/1358722/Lpsimplelist),歡迎國人上網瀏覽並自為公評。 三、三中案犯罪事實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平正義,不僅係不當處分國民黨黨產之問題,更係對國家社會資源與財產公平正義的重大戕害。1.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於案發時分別為資本額高達349億及132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吸取投資大眾之資金,負有依法經營之社會責任,該二公司之資產並非國民黨所私有。2.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亦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發行商業本票,及以發行公司債等方式,向金融機構及社會投資大眾籌集資金使用,迄三中案交易前之94年6月30日,該等債務未清償餘額,分別高達120億2,200萬元、68億7,100萬元,至94年12月31日,則仍各有96億6,192萬元、67億1,900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3. 因此,該二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產處分事項除與公司及股東國民黨之利益相關外,尚涉及公司員工、債權人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且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資本額、債務均龐大,其財務狀況之良窳及資產處分之事項均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及社會金融秩序。「三中案」僅蔡正元判有罪。(圖/報系資料照)四、 被告馬前總統等處分三中案時並無急迫性,其等非常規交易之行為確使特定人獲取不法暴利,並使中投等公司蒙受72億元之重大損害。二審判決理由謂,當時國民黨處分三中案,係為符合廣電法規定,然臺北地檢署於107年10月31日新聞稿已詳盡說明,依廣電法之規定,國民黨及黨營事業當時並無退出媒體經營之急迫性,如政府公股亦係於廣電法所定期限後,始退出台視、華視之經營,而被告馬前總統於94年12月28日國民黨第17屆中常會第16次會議,亦明確表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我們沒退出也沒關係。」相關事證均已詳載於臺北地檢署起訴書。五、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判決駁回被告馬英九等無罪上訴之其餘理由,在107年臺北地檢署之起訴書及蒞庭相關補充理由書均已論述詳實,並附有相關事證,一一指駁,事證明確。惜該二審判決均避重就輕或略而未論,令人遺憾。
執政黨笑了!憲法法庭不甩3大法官作判決 理由全說了
憲法法庭目前已經超過1年未做出判決,然而在今日(12月19日)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判《憲法訴訟法》於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部份即日起均失效。媒體質疑5位大法官作出判決的正當性及效力,不過許碧惠解釋拒絕參與的大法官依法不計入現有總額,故判決具正當性。記者會後,媒體詢問由於本案是由5位大法官作出的判決,另外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如此之下此次的判決是否還有正當性。憲法法庭書記廳庭長許碧惠回應,根據判決理由所載「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是,故此判決應有正當性。根據判決理由所載,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而不得參與審判,但若因迴避導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也不能因為部份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以個案審判觀點,已在職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媒體追問,那往後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即便只有1位大法官也可以做出判決,不過對此憲法法庭書記廳庭長許碧惠表示,案件進刑的部份屬於大法官審評的核心事項,必須要遵守審判獨立,因此無法表示意見。此時有媒體對僅有5位大法官所作出的判決效力提出質疑,但憲法法庭書記廳庭長許碧惠表示,按照訴訟法,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拘束全國機關以及人民的效力,不可以只因大法官的人數就質疑其正當性。
涉貪結局兩樣情!高虹安無罪「他詐領5萬被關」 童仲彥8字回應被讚爆
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為涉貪助理費11萬餘元,於去年7月26日一審被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6日)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結果引發討論,過去曾因詐領助理費5萬元入獄的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也在臉書吐露心聲,被網友大讚「了不起,負責」。據了解,高虹安遭控擔任立委時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並將不法所得花在私用,包括餐飲、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甚至還有雙眼皮貼、衛生棉等。檢方當時起訴時,就曾引用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回顧童仲彥案,他於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間,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卻仍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案經審理,最高法院認定童仲彥有罪,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童仲彥於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隔年10月獲得假釋,今年假釋期滿,陸續考取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資格。高虹安判決出爐後,童仲彥也在臉書發聲恭喜對方,霸氣表示「阿童關就關了,沒事!」對此,不少網友大讚「了不起,進去是為了要出來」、「了不起,承擔」、「了不起,負責」、「童哥真男人」。
無牌車占道路違規暴增!女子辯稱「私有地」仍敗訴 最高可罰3萬6000元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數據顯示,2025年1月至10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的違規總件數已達429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了77件,顯示儘管有重罰新制,違規情事仍持續發生。為有效減少無牌照車輛長期占用公共道路空間,並遏止任意棄置行為,交通部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將違規罰鍰從原本的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且已於2025年9月30日起正式上路施行。在重罰新制上路後,日前一名江姓女子將一輛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上,隨即遭到警方開單舉發。江女不服罰則,辯稱該處屬於私有土地道路,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經法院審理後,最終裁定江女敗訴。法院判決理由明確指出:「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此判例確立了法律認定「道路」的界線,即土地所有權雖屬私人,但只要是對公眾開放並供不特定人車輛通行的區域,即視為道路,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裁決處處長李忠台特別提醒民眾,無論是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為已經沒有有效的車牌可供懸掛,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公共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車輛需報廢,也應尋求合法環保業者進行回收處理,不可任意棄置在路邊。李忠台強調,一旦車輛被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了會被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以3萬6000元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黃子佼二審判1年半、緩刑4年! 高院判決理由曝光
黃子佼因收藏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影片,一審被判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後,黃子佼於11月24日透過律師發布聲明表示已和被害人全數和解。高等法院於今(11月25日)宣判撤銷原審,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改判黃子佼1年6月、緩刑4年,服務18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參加3場次的法治教育,可上訴。合議庭指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下稱創意私房)會員後,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意,陸續購買、蒐集、下載創意私房所販售之37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內含個人資料),並自112年2月17日(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 1項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上開性影像及個人資料,而無故持有之,足生損害於上開37人之隱私權。科刑部份,合議庭審酌黃子佼坦承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但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然上開性影像,皆屬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上開檔案中,包含各被害人之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使取得該等性影像之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之身分,自屬被害人之「性生活」個人資料之一環。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於112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自應依法論科。合議庭審酌,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自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上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持有,其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然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另已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此刑。合議庭表示,黃子佼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37位被害人皆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37位被害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合議庭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4年,同時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以有關兒少保護、性別平等議題者優先),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指出,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其他性影像部分,若干性影像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之被害人均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而無從確認此等部分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所拍攝及其拍攝時年齡為何,尚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上開罪名,故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范姜爆粿粿外遇王子「涉誹謗罪」? 律師舉1例:恐還是要罰
男星范姜彥豐10月29日上傳影片控訴妻子粿粿外遇王子(邱勝翊),婚變風波持續延燒,就有律師提醒范姜這樣爆料,可能犯下誹謗罪。對此,網紅「巴毛律師」陳宇安就提醒,根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儘管當事人所述能證明是真的,如果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要開罰。陳宇安在臉書粉專「巴毛律師混酥團」發文表示,前陣子有位律師在社群平台上點名范姜,認為把粿粿與王子的事情公開將誹謗罪,結果大批網友湧入留言批評,直言「律師執照雞腿換的」、「講的是事實怎麼可能構成誹謗」。陳宇安指出,實際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完整內容如下: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陳宇安說明,第3項可以看出,前面所述是如果能證明為真實不罰,要是涉及私德又跟公共利益無關的,就還是要罰。陳宇安提及,過去她曾看過一個案例,某網美被爆料以前是酒店妹,網美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認定被告有罪並構成誹謗,而判決理由寫著某網美確實曾當過酒店小姐,但這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還是會開罰,「誹謗成立了,當酒店妹也法院認證了,所以就是一個殺人100、自損3000的故事。」
陸配溺殺2女遭判16年半!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曝光
簡姓陸配去年(2024)與公婆爭吵後,帶著僅有10歲與9歲的女兒來到新店碧潭,並以拍照為由將她們騙入水中導致其雙雙溺斃,台北地檢署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簡女。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則於10月28日開始連續密集審理3日,並於今(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處簡女16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合議庭認為,簡姓陸配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之犯行,雖被告犯後有自首行為,但考量到被告乃出於報復心而為本案犯行,利用子女信任使2女進入碧潭後,因為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造成家庭結構破裂,犯行惡性重大且危害甚鉅,然審酌被告因受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6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案發當天,簡女因為提出想搬出去住而和白男發生爭執,事後白男離家工作以後,簡女忍不住向公婆發怒,並摔碗盤洩憤。當時只有公公用閩南語回應,而婆婆則用手機錄影,並將過程傳給小姑。爭吵過後,簡女帶著護照、印章、健保卡、身分證和女兒一同出門,最終將自己分別只有10歲、9歲的女兒溺斃在碧潭。
14歲男生被同學「打一拳」倒地成四肢癱瘓 山東法院判校方負責7成
中國山東臨沂郯城先前發生一起校園傷害爭議,14歲男生小楊在晚自習課間與同班女同學嬉鬧,被女同學左拳擊中左胸後倒地,送醫時已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歷一年多治療,小楊被醫院評估為四肢癱瘓、吞嚥困難、言語障礙,病歷記載缺氧缺血性腦病等診斷。法院先後作出責任分擔,小楊家屬卻面臨後續醫療資金短缺的新問題。根據《紅星新聞》報導,事發時間為2024年5月21日晚間,地點在郯城銀河初級中學。小楊與女同學在教學樓樓道聊天玩笑,女同學做出揮拳動作,小楊作出防守,女同學隨後以左拳捶向小楊左胸口。小楊捂胸蹲下後臉朝下倒地。當時物理老師曾到場詢問時未獲回應,離開又返回後還是沒做出任何處置,現場同學約在4分鐘後找來另一名老師掐人中,小楊出現吸氣反應。多名同學協助將小楊抬往其他老師車內,再由教師駕車送往醫院。事發約15分鐘後,小楊進入急診搶救。院方記錄小楊來院途中意識不清並小便失禁,經搶救36分鐘恢復自主心率、49分鐘恢復自主心跳。截至2025年3月20日,小楊先後在5家醫院住院治療共303天。一審審理中,鑑定機構對「學校管理與女同學行為對損害的參與度及因果關係」等議題未能出具結論。小楊家屬質疑現場處置存在失當,認為當時物理老師未立即撥打120、未維持秩序或協助通風,後續送醫改採教師自駕而非急救車,可能延誤最佳時機。女同學家屬提出小楊屬「特異體質」,並提及「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的診斷。小楊家屬提交多份超聲心動圖,兩家醫院報告未見肥厚性心肌病與室間隔異常,家屬認為心肌受傷後的短期水腫才是異常來源。後續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70%賠償責任,女同學承擔20%(由監護人負擔),小楊自承10%。判決理由認為,事發屬晚自習下課時段,樓道人員密集且嬉鬧情形明顯,學校未安排人員巡視與維持秩序;小楊倒地後,學校未及時發現異常與採取必要措施,物理老師未即時撥打120或採取合理急救與現場管理;事後校內無校醫等專業人員到場,處置與救助方式不當;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小楊存在自身疾病或特異體質。二審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學校承擔70%責任的裁判結論與比例。報導中提到,一審時,小楊的醫療費已達人民幣71萬元。學校此前合計墊付約人民幣44.6萬元;校方投保的校園方責任險在保險期間內,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向小楊家屬理賠約人民幣50萬元並可抵充前述墊付款。二審改判理賠流向:保險公司向校方支付約人民幣44.6萬元的墊付款補償,另向小楊支付約人民幣5.6萬元。家屬表示,原本期待先拿到約人民幣50萬元以銜接後續治療,如今實際到手顯著減少,康復計畫受阻。判決中也提到,女學生的父母早已離婚且均為殘疾人,父親為一級多重殘疾,母親為三級殘疾並患精神疾病;女同學由年逾60歲且體弱多病的祖父母照料,家中無固定收入,依賴政府低保。女同學一方已支付小楊人民幣1萬元;法院裁定其應賠約人民幣13萬元,由監護人承擔。小楊家屬表示,近月主要以保守治療為主,因資金不足,效果更好的治療手段尚未啟動;9月將小楊接回家中照護,日常多以臥床為主,四肢癱瘓情況仍在。籌措管道方面,小楊家屬於7月在網路平台發起募資,目標人民幣50萬元,最終完成約人民幣1.5萬元。學校對外回應由專人處理相關事宜;小楊家屬提供與該專人通話錄音,內容涉及可申請鑑定並就後續費用再行起訴,「服從法院判決」為學校立場。家屬現階段希望學校在保險與法律框架內先行墊付部分費用,用於持續治療與康復安排。
太空輻射導致空服員白血病?南韓法院創先例 裁定屬職災
南韓首爾行政法院近日做出劃時代判決,首度認定前大韓航空空服員因長期暴露於太空輻射而罹患急性白血病,屬於職業災害。這是法院首次就航空從業人員因宇宙輻射罹患癌症做出肯定性裁定,為同類案例奠定法律先例。韓國《京鄉新聞》報導,法院在2024年8月28日的判決中,支持原告A某針對勞動福利公團提出的「療養不承認處分取消訴訟」,認為「原告的疾病與其工作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並宣告公團的拒絕給付處分違法。根據判決理由,儘管A某的累積輻射劑量為35.02毫西弗(mSv),尚未達部分國際風險評估標準,但法院引用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資料指出,即便是極低劑量的電離輻射,也可能對人體構成致癌風險。據了解,A某自2009年起在大韓航空任職,至2019年被診斷出罹患急性白血病。法院指出,她的航班多為長時間、高緯度與夜間飛行,累積飛行時數達7672小時,其中超過4600小時屬於長途國際航線。「空服員的年均輻射劑量實際上高於許多放射線作業人員,如核電廠技術員。」法院在判決中強調,「長期跨時區與夜班飛行導致的生理時鐘擾亂,也是國際公認的潛在致癌因素。」報導指出,本案也突顯勞動福利公團在職災認定上的標準不一致。法院提及,2021年公團曾認定一名工作時數僅5年7個月、累積輻射劑量為18.67mSv的空服員B某,符合因輻射導致白血病之職災資格。法院對比兩案後質疑「對於同樣類型疾病與類似職務,為何適用截然不同的標準?此一行政處分是否合理與一致,尚待釐清。」負責此案的勞務士金承鉉表示,「這項判決對於過去認定標準不一、爭議頻傳的空服員職業災害問題具有指標性意義。法院的判決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明確的參考基準。」他補充,疾病判定委員會在無前例可循的情況下,內部對於輻射與白血病的因果關係始終意見分歧,此次法院的認定將有助於統一標準、提升勞工保護層級。
紅豆食府「便當吃到蟑螂」!消費者求償501萬獲賠90元 判決理由曝光
北市陳姓男子2024年在台北榮總美食街向知名連鎖餐廳「紅豆食府」購買便當,再拿給14歲兒子食用。沒想到飯盒中竟有蟑螂,兒子當晚還因腸胃不適送醫急診,憤而向餐廳提告求償逾501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紅豆食府」餐盒確有瑕疵,但餐盒與病症欠缺因果關係,因此僅判處退還便當價金90元及利息。2024年7月,陳姓男子在榮總美食街的「紅豆食府」石牌店購買90元餐盒,14歲兒子吃到一半發現餐盒中有蟑螂,當場反胃,當晚還因腹脹、腸胃炎掛急診,總計花費醫療費904元。陳男認為,業者未盡食安管理責任,遂告求償含父母及兒子的精神慰撫金各167萬元,另加上醫療費及便當5倍懲罰性賠償金450元,總計501萬1354元。業者辯稱,餐盒內出現蟑螂屬於「物之瑕疵」,但主張少年當天亦有食用其他食物,加上哥哥食用同樣的餐盒卻未出現任何異狀,醫院檢驗則僅有抽血檢驗,並未針對糞便細菌或食品採檢,難以證明少年不適與餐盒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認為陳男索取高額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均無理由。士林地院法官認為,紅豆食府餐盒確有瑕疵,陳男得以請求返還價金90元,並從今年2月12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但少年腸胃炎不適之症狀是否來自餐盒,證據不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均無法獲准。由於原告僅在90元範圍內勝訴,金額不及訴訟標的萬分之一,因此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盧秀燕:法院是中央執政黨開的! 法官協會籲勿輕率質疑司法獨立性
針對臺中市長盧秀燕近日在市議會答詢時指出「現在的法院是中央執政黨開的」,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今(13)日發表聲明,嚴正抗議此類發言,並呼籲政治人物尊重並相信司法獨立,勿以偏概全、將法院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協會表示,政治人物一言以蔽之,輕率將司法體系貼上「偏頗不公」的標籤,是對全國努力承辦案件、犧牲家庭與健康的法官們的「公開羞辱」,令他們完全無法接受。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與證據,從不以當事人的政治立場作為裁判依據,法院也非任何政黨的附屬機關,更不為特定政治目的服務。法官協會指出,當前司法面臨「血汗化」危機,包括詐騙案暴增導致案件量劇增、法官與書記官長期超時工作、基層待遇與工作量嚴重失衡等問題亟待解決。協會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政黨民代正視這些結構性困境,而非僅以抹黑司法的方式發聲。協會坦言,人民對司法改革成效不滿意是事實,司法確實仍有進步空間。為此,法官團體已積極檢討並提升裁判品質,引進各種自律與外部監督機制。但改革也需要社會支持與奧援。協會強調,任何政黨的政治人物若輕率地以訴訟結果有利於特定政黨,便以偏概全地誤解法官用政治立場決定訴訟勝敗,妄言法院都是為某一黨服務,無視個案判決勝敗理由不同,就是一種對司法最廉價的踐踏,把司法踩在腳底、對法官潑髒水。選舉結果與政黨輪替雖會改變,但法官捍衛司法獨立的信念從未動搖。政治人物若僅因個別案件結果有利於某一政黨,即指控司法偏袒,無視判決理由與事實差異,不僅貶抑司法專業,更助長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破壞法治根基,導致民眾轉向「自力救濟」,受害的將是全體人民。
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性招待竟無罪 南檢上訴:代人安排何須親赴!
臺南地檢署針對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嫌性招待案提起上訴,認為臺南地方法院針對被告陳宗彥、連家樑、王孝瑋的原審判決,在認事與用法上均有違誤,且未詳加說明對價關係與職務上行為構成,判決理由明顯不備。檢方今(9)日已正式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指出,連家樑於101年至102年間擔任臺南市「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實際負責人,王孝瑋則是連家樑之特別助理,兩人共同基於營利並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聯絡,媒介三家酒店女服務生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共10次,每次向男客收取性交易費用新臺幣1萬2,000元,並與提供性交易之酒店女服務生對分,以此方式共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牟利。而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接受業者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及關說警官平調,接受業者性招待2次。臺南地方法院上月15日宣判,合議庭認定陳宗彥接受性招待及關說的證據均不足,判無罪。連家樑、王孝瑋均依媒介性交易罪,各判應執行1年、8月,緩刑2年。根據南檢起訴書內容,陳宗彥任職南市府期間,因綽號「歐哥」連家樑、綽號「豆哥」王孝瑋等酒店業者關說員警平調案件,以及接受業者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進而接受連家樑、王孝瑋所提供的性招待。檢方指出,通訊監察譯文與LINE對話紀錄明確顯示,陳宗彥於101至102年間,多次透過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並親赴指定地點與酒店女服務生發生性行為。檢方質疑,若如陳宗彥辯稱是「代他人安排」,何須親自赴約?原審一方面認定陳宗彥是以自身LINE帳號聯繫安排,一方面又指「男客為不詳人士」,判決邏輯明顯矛盾,未依法釐清。此外,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確有委請被告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並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性服務;而被告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前,即曾請託被告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被告陳宗彥亦允諾並電請臺南市警局秘書協助處理,檢方認為此事構成典型的「對價關係」,且關說行為與其職務具實質關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職務上行為,原審卻未予詳審,僅輕易判定無違法情節,顯屬重大疏漏。同樣情形也發生在102年11月9日,當時王孝瑋在「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上請託陳宗彥協助,並再次免費招待性服務。從對話內容可見其刻意交代女服務生「不要收錢」,檢方認為此舉即是利益輸送,構成賄賂行為。原審判決將連家樑與王孝瑋媒介性交10次之對象,從起訴書所載之「陳宗彥」改列為「不詳男客」,檢方也指出此舉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不符,卻仍據以量刑並宣告連、王緩刑,質疑原審顯有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故檢方今日依法對陳宗彥、連家樑、 王孝瑋3人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演唱會大螢幕掉落!香港舞者遭砸傷癱瘓3年 法院裁定3被告「全數無罪」
香港紅磡體育館於2022年7月28日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當時正在舉行男團MIRROR演唱會,但過程中,一塊重達600公斤的LED大螢幕從空中墜落,擊中舞者李啟言(阿Mo),造成他頸椎爆裂、癱瘓,至今仍在住院治療,復原進度緩慢。事發將近三年後,法院於2025年5月30日針對本案作出判決,判處3名被告無罪,可說是引起社會譁然。綜合香港媒體報導指出,針對這起事件,3名與演唱會籌備相關的職員,包括藝能公司的項目經理吳凱瑩、負責人林志華,以及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梁耀祖,被控在申請過程中向康文署遞交虛假資料,涉嫌欺詐。控方指出,事發當時吊掛於紅館天花的裝置實際重達5萬磅,但被告提交的文件僅申報1.23萬磅,明顯低估。再加上演出前一日已有裝置出現傾斜,控方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但區域法院最終裁定3人無罪。暫委法官鍾明新在裁決中指出,被告所使用的負重數值僅為估算數據,並非實際量測結果,且文件中並未聲明這些數據即為真實重量。判決理由強調,雖然所呈交資料有重大誤差,但錯誤過於明顯,反而難以推論為蓄意欺騙。法官認為,若真有意隱瞞,應不致於呈上如此明顯與實際不符的數據,因而推斷屬於疏忽而非詐欺。此外,法庭指出三名被告皆非具工程背景的專業人士,他們並未直接參與負重數據的計算過程,且無證據顯示他們曾閱讀或意識到資料中的嚴重錯誤。儘管庭上證據顯示會議中曾提及裝置重量問題,但由於缺乏完整記錄,無法證明三人對錯誤數據有明確知情。對於這項判決,阿Mo的父親表示極大失望與憤怒,質疑「缺乏經驗、疏忽無能」竟可成為脫罪的理由。他指出,若一名新手司機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難道也能以經驗不足作為辯解?他痛陳:「那些輕率填報數據的手,看似無心,卻實實在在奪走了我兒子的人生。」阿Mo的父親李盛林牧師於在5月31日的第149週代禱信中坦言,兒子依然無法自主行動,需靠電動輪椅移動,並持續進行吞嚥功能與肢體活動訓練。李盛林也透露,近期阿Mo曾因吸入性肺炎引發發燒,顯示復健之路仍充滿挑戰。即便如此,阿Mo並未放棄,憑藉信仰堅持前行,在每日的痛苦中尋找重獲生活尊嚴的力量。在信中,李盛林以《約伯記》的經文比喻兒子遭遇的苦難,將這場飛來橫禍視為一場信仰的試煉。他形容,三年來,他們在凜冬般的沉默中等待公義,卻在判決那刻迎來無盡困惑與心碎。「當『似是不需負上任何責任』成了血寫的判詞,這世間的重量,為何獨壓在無辜者的脊樑上?」這句話成了他對整場法律程序最深的質問。
這兩人纏訟23年翻案成功! 后豐大橋女師墜橋案無罪確定
23年前,台中后豐大橋發生陳姓女教師命案,男友王淇政和友人洪世緯被控殺人罪,分別遭判15年及12年6月確定並入獄服刑。2018年最高法院裁准再審,台中高分院再審及再更一審、更二審將2人均判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後,由最高法院刑九庭審判長梁宏哲、及法官楊力進、劉方慈、陳德民、周盈文5人所組成的合議庭今(7日)駁回上訴,王、洪2人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刑九庭支持原審所採12點無罪理由,認為並無確切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人有合力抬起被害人丟擲向橋下河床犯行,依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並逐一說明論斷何以仍第3次判決被告等均無罪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見解,判決被告等人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刑九庭指出,檢察官上訴再爭辯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的陳詞,或對於再更二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的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事項,執為指摘,經核後,認有違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故駁回上訴。2002年12月7日,陳女於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檢方初步認定陳為自殺,故將王、洪不起訴,但家屬聲請再議後,檢方找到目擊證人王清雲後成為案件轉變關鍵。其指證有看見王自後方將陳女緊抱,而洪則是將陳女雙腳雙腳抬起作勢往橋下丟擲,且聽到王對陳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該案也由自殺轉變為殺人案,王、洪2人被判刑確定並入獄服刑。2人入獄後,王淇政向監察院陳情並聲請再審,但根據法醫鑑定報告,死者為頭下腳上垂直墜橋,台中高分院表示無從認定死者為自殺,駁回再審。王不服,提出抗告,而最高法院因認定王清雲證詞有前後不一情形,裁准再審。台中高分院再審後,改判王、洪2人無罪,檢方不服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中高分院無罪判決理由過於草率,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再更一審又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後,再更二審仍判無罪,檢方再提上訴,今(7日)由最高法院刑九庭審判長梁宏哲、及法官楊力進、劉方慈、陳德民、周盈文5人所組成的合議庭駁回確定。
內湖母女遭詐報案竟被酸「怎會被騙」走絕路 毒舌警遭判停職6個月
2024年台北市內湖區一對母女疑遭詐騙走投無路下雙雙陳屍住處,當時受理母女報案的劉姓員警,嬉皮笑臉地表示:「錢絕對拿不回來」、「怎會被騙」等,北市府將劉移送懲戒,懲戒法院5月1日下午判決劉休職期間6月,可上訴,但尚未公布判決理由。去年12月4日警方受理報案,劉姓員警為了要製作第二次筆錄,連續打了3、4次電話,但都未接通,劉員一時情緒上來,竟在一接通時,隨口說了「你還活著!」之後說了1分多鐘的電話,講述偵辦過程,原本約了下午要到派出所,但曾母雖然在電話中說「好啊、好啊」卻未現身;不料時隔2天,也就是8日中午輕生,留下的訊息提及自己遭詐騙,偵辦案件員警態度輕浮。後來內湖分局針對此事表示,員警處理民眾報案過程,言行失當,分局秉持不庇縱、不掩飾態度面對,並將以此個案深切檢討,教育所屬體恤民眾被害心情,嚴謹每一個處理細節,並核予劉員記一大過懲處、調至警備隊,劉員主管港墘派出所所長監督不周記過一次,分局長自請處分。◎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吊臂砸中捷釀1死15傷!肇事2工人均獲緩刑 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開往高鐵臺中站之列車,於2023年5月10日中午在豐樂公園站與大慶站間之下行軌道運轉時,撞上侵入軌道之塔式起重機桁架,釀成1死15傷事故,肇事的許姓工人及呂姓工人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台中地院今天(25日)宣判,處許男1年2月徒刑、呂男1年徒刑,均緩刑3年。起訴指出,臺中市南屯區之捷運豐樂公園站,於112年5月10日中午,發生鄰近建築工地塔吊吊臂自31樓工地墜落,擊中行進中之捷運車廂,造成林姓乘客當場死亡及13人受傷案件。檢方獲報前往現場實地勘查,指揮司法警察及會同主管機關進行蒐證,並完成死者相驗程序,查明案發原因並釐清肇事責任。偵辦結果認為,案發工地係由齊裕營造公司承攬興富發建設公司所推之建案,並由宇球公司承攬塔吊工程,宇球公司再委由嘉謜工程行負責指揮塔吊拆除工程。其中許男受聘於嘉謜工程行擔任塔吊拆除工程之指揮手;呂男則擔任機械操作員。檢方查出,2人於發現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即棘輪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時,違反「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拆除機說明書」之規範,便宜行事逕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拆除機伸臂(即桁架)彎折破壞並失去荷重能力,致失去拉力支持之塔式起重機伸臂下墜拉斷拆除機鋼索,隨即掉落捷運軌道導致事故。檢察官密集傳訊相關人員、調閱塔吊施工設計圖說、竣工檢查資料、列車運行紀錄、案關人員作業規範,並多次親赴建築工地現場、中捷公司行控中心及毀損車廂實地勘驗,委託國立中興大學就本案塔式起重機之破壞原因進行分析鑑定,並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詳盡調查,力求勿枉物縱。台中地檢署認定塔吊拆除作業之指揮手許男、操作手呂男涉犯過失傷害等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依調查證據逐一檢視案關人員有無涉及刑事責任,除被告2人提起公訴以外,其餘人員則因罪嫌不足,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逕予簽結。台中地院合議庭審酌,被告許男、呂男均坦承犯行,考量2人沒有前科,係一時疏忽釀禍,事後積極跟被害人、家屬調解並賠償損害,勘認已努力彌補過錯,雖然與其中一名外籍被害人因調解數額有爭議,無法達成和解,但並非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最後分別判處1年2月、1年徒刑,均緩刑3年。
雲林破獲上億假鈔案 5嫌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雲林檢警前年在雙北等地破獲原本印製玩具鈔票工廠改印「中央銀行」假鈔案,扣得面額約1.2億多元千元及百元偽鈔,廖姓業者等7人一審被依偽造幣券罪分別判刑6年至3年4月,但二審判決大逆轉認定廖男等5人並不構成「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要件改判無罪,另2人也獲緩刑。其中,改判無罪的5人已確定,另2人及檢方可上訴。2022年10月間,業者廖泓鈞、楊芝芸夫妻檔指示門市店長洪濬豪,排版設計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等高仿真偽鈔,廖泓鈞以每張1元價格持續販售予朱冠忠,得款6萬7150元;廖泓鈞亦於蝦皮購物網站及808魔術店的門市,以每張6元售出;朱冠忠則以每張7元在蝦皮購物網站販售。黃俊維向朱冠忠購買1000元印章版偽鈔100張,用於在高雄市小港區一家超商取貨付款;張貿復也支付黃5000元代價,取得1000元偽鈔60張,陸續在土庫鎮、虎尾鎮訂外賣付費,導致送貨員信以為真且找零。案經雲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後,雲林地院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偽造幣券罪,重判印製者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6年到5年2月不等徒刑;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判朱冠忠4年2月;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判黃俊維、張貿復3年6月及3年4月徒刑。7人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對於證人及被告證述斷章取義,僅截取對於被告廖男等人不利的部分,曲解所述內容真意,有違採證法則;又對廖男指示洪男除修改相關序號外,更進一步要求其將正面「中央印製廠」修改為「玩具印製廠」,以提高辨識度。另外,2023年1月11日至12日間,廖男要求朱男先行將「印章版」及「小字版」鈔票下架,改販售辨識度更高舊版鈔票,並與朱取得將印製並販售舊版鈔票共識等對廖男等5人有利的事證,一審也忽略不提,未加以判斷論列,判決理由也有不備之處。至於黃男向朱男購買千元印章版鈔票後,將其中1張持之行使購買牛奶並取得900多元現金;另70張交付給張男,張男持5張向他人行使,其中1次因遭證人發覺有異未能得逞,但因行使次數不多,所生損害輕微,且黃男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張男也與2名被害人和解,並如數賠償損害。台南高分院以黃男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由3年6月改判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張男由3年4月改判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死刑犯黃麟凱今晚槍決 廢死聯盟轟「違法執行」喊話2人:槍下留人
現年32歲的新北市男子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19歲女友及47歲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並於2017年定讞,宣告今(16日)晚9點執行槍決,也是總統賴清德上任首位執行的死刑犯。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發聲了。黃麟凱2013年在軍中服役時,懷恨女友和他分手,並向他催討20萬元債務,趁放假離營時潛入女友家,以童軍繩勒死女友及女友母親,更在女友死前性侵得逞,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定讞,關押7年半後,今天執行槍決。廢死聯盟得知消息後,隨即在臉書發文,痛批違法執行死刑,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廢死聯盟發聲明譴責。(圖/翻攝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臉書)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廢死聯盟指出,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最後重申「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