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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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保母話全買單!檢質疑為何相信劉彩萱 陳尚潔:她演得很真
台北地院今日(2月23日)審理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涉及過失致死案部分,下午勘驗完卷證以後,由檢方先行對陳尚潔本人進行訊問。由於陳尚潔對剴剴保母劉彩萱的話皆照單全收,因此檢察官忍不住問,「妳跟劉彩萱到底是什麼關係,她講什麼妳都相信」,對此陳女則表示,「她演得很真,我完全沒辦法想像」。檢察官詢問陳尚潔,原先2023年12月5日有跟劉彩萱約訪視,但因為對方稱有孩子發燒因此將訪視改到月中,後續剴剴在12月24日死亡,但月中有訪視嗎。對此,陳尚潔則回應「沒約到時間,自己也還沒有約」。檢察官聽聞便立刻追問,「所以其實已經超過1個月沒有訪視了,是嗎?」但陳尚潔卻平穩地回答,約訪視經常遇上各種狀況,並非制式30日內要訪視到,當中存在彈性。檢察官又問,那有關剴剴看到衣架會害怕、可能有羊癲瘋、會罵髒話是否都是劉彩萱跟妳說的,非妳親見親聞。陳尚潔回應「是」,並稱孩子健康檢查報告顯示正常,但是孩子是會有變化的,可能會有新的狀況出現。陳女也說,關於剴剴的各種行為,也是劉彩萱陸續透露而非一次跟她說,期間她也都有定期回報給督導。說到此處,檢察官質疑「所以你覺得1歲8個月的小朋友罵髒話、怕衣架、羊癲瘋、自撞,都是他本來就有的狀況?」陳女則說,我不是指所有孩子都有這樣的狀況,但有時孩子本就會有變化。不過檢方也進一步懷疑,是否有以任何專業方法去評估剴剴的狀況。陳尚潔表示,過程有蒐集資料進行比對,當時劉彩萱也拿醫師的評估來背書,說剴剴的行為符合標準,雖然現在回想會存疑,但我當時當然會相信醫師的評估。陳尚潔回答完畢後,檢察官忍不住詢問道,「妳跟劉彩萱到底是什麼關係,到底為什麼會那麼相信她。」陳尚潔回應「這是很好的問題,我也問自己,我跟劉彩萱合作過2次,她把自己形象塑造的很好,接觸過她的人沒有懷疑過這個照顧者哪裡奇怪。」陳尚潔表示,「我事後發現,她原來做了這些很恐怖的事情的時候,不知道該怎麼描述,那是一種很可怕的感覺,她原本在我面前呈現關心的樣子,原來都是假的,但是她演得真的很真。」「在坐的各位,知道她的時候,已經知道這些事情,但我當時並不知道這些資訊,她每次都包裝得很好。」
剴剴保母再爆涉虐2童 許淑華批北市府:行政牛步害人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14日表示,台北地檢署調查男童剴剴(化名)疑遭虐致死案,其實同步有查出2名幼童受虐,但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卻拖延3個月才開罰,行政牛步讓孩童身陷危機。剴剴被指疑似遭56歲劉彩萱、53歲劉若琳有照保母姊妹虐死,其中劉彩萱在2023年9月起就接受兒福聯盟轉介,以每天新台幣1,000元酬勞,全日在家托育等候媒介收養的男童剴剴,然而姊妹卻被控涉嫌綑綁剴剴身體,如同蝦子般對折,再用布巾包裹,讓全身密封如木乃伊般,甚至將剴剴身體塞進了床櫃隙縫和水桶,並要求剴剴整天戴口罩,不時還遮住剴剴雙眼,另外打腳底、掐耳朵等行為更不時發生,也讓在場國民法官聞訊不忍。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揭露北市府行政牛步讓更多小朋友無法被及時搶救。(圖/劉耿豪攝)許淑華對此表示,其實北檢查出另有2名幼童疑似受劉姓保母虐待,那2名幼童自2023年4月開始收托,其中一位由兒福聯盟媒介照顧,到案件爆發為止,台北市社會局居托中心訪視員曾3度家訪,然而根據訪視紀錄,每一次都沒有察覺異狀。她說,直到2025年元月,北檢發現2名幼童也遭虐,並進一步依凌虐等罪嫌起訴劉嫌後,台北市政府才在4月30日,開罰嫌犯新台幣60萬元,根本於事無補。許淑華批評,當時蔣萬安撇稱文件被檢方搜查時帶走了,但只要看看北檢證據,此案與劉姓保母同住的外籍移工早就知情,北市府3度家訪卻都沒有把握機會訪談移工,3次搶救小生命的機會「就這樣錯失了」她感嘆。許淑華怒轟,這起槓上開花的案外案就看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居托中心訪視員和訪視流程與機制全面失靈,自己會繼續緊盯,絕對不會讓台北市幼兒的安全,「被官僚把戲弄到不了了之」她矢言。※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剴剴之死/保母姐妹聲請拒國民法官參審 北院裁定駁回
北市一對保母姐妹涉聯手虐死1歲男童剴剴,兩人手段兇殘,不僅對其出手打罵、令其裸體罰站,更以爬滿蟑螂的紙杯裝廚餘或燒焦物,每天僅餵食一次。兩人聲請不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也不公開行準備程序,北院提訊審理後駁回,不可抗告。男童剴剴自2023年9月起交由與兒福簽約的劉姓保母姐妹照顧,卻在同年12月24日出現呼吸困難等症狀,送醫搶救仍不治。剴剴送醫時全身多處瘀傷、缺牙、下體黑青等嚴重傷勢,使醫師直覺有異進行兒虐通報,全案因此曝光。劉姓保母姐妹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不公開行準備程序,北院認為,此案涉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均高度重視,不得因案件經媒體關注報導,或部分新聞及網路留言,即認國民法官無法以中立、冷靜之態度審視本案證據;且難以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北院認為,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觀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裁定駁回兩人聲請,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