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用
」 助理費 高虹安 貪汙 議員 詐領
涉貪結局兩樣情!高虹安無罪「他詐領5萬被關」 童仲彥8字回應被讚爆
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為涉貪助理費11萬餘元,於去年7月26日一審被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6日)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結果引發討論,過去曾因詐領助理費5萬元入獄的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也在臉書吐露心聲,被網友大讚「了不起,負責」。據了解,高虹安遭控擔任立委時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並將不法所得花在私用,包括餐飲、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甚至還有雙眼皮貼、衛生棉等。檢方當時起訴時,就曾引用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回顧童仲彥案,他於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間,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卻仍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案經審理,最高法院認定童仲彥有罪,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童仲彥於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隔年10月獲得假釋,今年假釋期滿,陸續考取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資格。高虹安判決出爐後,童仲彥也在臉書發聲恭喜對方,霸氣表示「阿童關就關了,沒事!」對此,不少網友大讚「了不起,進去是為了要出來」、「了不起,承擔」、「了不起,負責」、「童哥真男人」。
批反助理費除罪化力道不夠 林延鳳:蔣萬安該加強與藍營黨團溝通
台北市議員林延鳳今(15)日表示,立法院助理費除罪化問題各界關注,而立法院就在台北市境內,台北市長蔣萬安必須有清楚表態;蔣萬安則回應,當然要確保助理應有權利,持續打造友善職場。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近日提出《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助理費改為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刪除「公費」二字又免檢據核銷,該修正草案直指,助理費本質上是立委實質薪資的一部分,因此立委對如何運用具有完全處分權限,運用範圍也不以助理費為限。草案中更直指,這筆助理費用如何運用與是否妥當,民代僅須對選民負政治責任即可,希望劃出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問責範圍,消息一出引爆各界議論,高達近300名跨黨派助理連署要求撤案。回顧立院助理權益演進,自1999年《立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就將助理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並以「聘用制」以利與委員同進退外,更重要的是薪資由立法院直接匯入助理帳戶。而細看規則,每位立委的助理費用採「總量管制」,2025年編列上限約為每月新台幣47.2萬元,另可編列加班費約9.45萬元。國會助理工會直斥,這草案將助理費直接補助給立委又免檢據核銷,幾乎等同立委「自肥」完全失去制衡,呼籲提案者懸崖勒馬。台北市議員林延鳳(圖左)認為立法院助理也是台北市基層勞工,市府有責照顧。(圖/趙世勳攝)對此,林延鳳在總質詢時直言,台北市府曾提出要替勞工爭取勞動權益及友善環境,不知蔣萬安「是否還記得」?而現行立法院及地方議會助理薪餉發放細節蔣萬安是否認同?有無需修改的之處?如今藍營立委「開槍」要對助理費案實質除罪化,蔣萬安是否支持?蔣萬安答詢時則說,確實有看到立法院助理費問題相關報導,但沒有進一步細看實際提案修訂文字,因此對內容不清楚。蔣萬安強調,無論如何都應該確保應有權利,不應該傷害助理,北市府也持續致力打造友善職場環境,立法院助理工會既然有提出需求,合理範圍內都要落實進行。蔣萬安推稱,自己當下已明確且公開立場和態度,至於和立院藍營黨團溝通「會再找時間」。林延鳳則重申,蔣萬安是台北市大家長,而立法院助理是台北市工作的基層員工,不能如此消極以對,呼籲蔣萬安必須再加強與藍營立院黨團溝通力道,自己也會監督台北市勞動局保障勞工權益的情況。台北市長蔣萬安(圖)挨批反助理費除罪化力道不夠。(圖/方萬民攝)
童仲彥假釋期滿近況曝!通過國考「新身分」超驚人 網狂讚:世間奇才
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因涉嫌詐領5萬元助理費,被判處3年10月徒刑,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隔年10月獲得假釋,出獄後火速考取不動產經紀人執照。童仲彥近日假釋期滿,今年6月曾在社群發文預告「準備復出」,未來打算經營YouTube頻道,上月底再宣布自己考取地政士資格,引發網友熱議。童仲彥上月底在臉書粉專「台灣阿童─童仲彥」發文稱,繼出獄1個月考上國考、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資格後,自己最近又考上了地政士,本來以為民法題目看錯2題,可能沒辦法過關,所幸最後有驚無險,以總成績65.33分低空飛過,順利獲得新身分。貼文引發討論,網友紛紛留言「台灣阿童考什麼上什麼,根本世間奇才」、「了不起,會讀書」、「童哥可不可以再分享一次平凡人該怎麼唸書考試抓重點才有最佳效率? AI時代來臨我們又該讓下一代將學習重點放在哪?」、「了不起,文武狀元」、「阿童太強了吧,到底怎麼讀的」、「人家常問我我的偶像是誰?沒錯!就是主席!了不起,會考」。據了解,童仲彥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以人頭名義申報助理費用,最後被法院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於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並於2023年10月假釋出獄。值得一提的是,童仲彥2019年宣布籌組成立金色力量黨,隔年1月該黨正式成立,他也當上首屆黨主席,2020年3月獲內政部核准,成為中華民國第368個合法政黨。
童仲彥假釋期滿宣布復出 網友狂刷:了不起負責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曾被控詐領5萬元助理費,被判3年10月,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隔年10月假釋出獄,如今假釋期滿,他在社群發文預告,「準備復出」。童仲彥在臉書發文,「假釋期滿準備復出。」不少網友紛紛在該貼文留言,「阿童真男人~加油唯有劍橋留英,可以解決萬華流鶯」、「了不起負責」、「認真喜歡議員的風格,過了很多年,還是很愛你的了不起負責,那就不是男人那些經典的朗朗上口」、「大哥要出來了」、「等你很多年了,就等你東山再起」。童仲彥因詐領助理費案件於2022年3月25日入監服刑,並於2023年10月假釋出獄。該案件源於他在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以人頭名義申報助理費用,最後被法院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據悉,2019年12月,童仲彥宣布籌組成立金色力量黨,隔年1月該黨正式成立,他也當上首屆黨主席,2020年3月獲內政部核准,成為中華民國第368個合法政黨。2021年6月,童仲彥與色情平台SWAG合作發布首支成人影片,由於他是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的博士生,校方對此表示震驚和惋惜,並指出此舉可能會引發大眾的負面觀感。同年7月6日,童仲彥在媒體人羅友志的節目中公開邀媒體人周玉蔻一起參與拍攝,並表示:「我缺女主角,一起來拍片!」對此,周玉蔻回說,無聊。
新竹雙罷發言人林志潔到北檢按鈴申告 正式向藍營立委鄭正鈐宣戰!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培瑜昨(17)日偕同「新竹雙罷」發言人林志潔舉行記者會,林志潔爆料,國民黨立委鄭正鈐在競選期間接受中國贊助,甚至洩密政府資訊跟立法院檔案給國台辦。對此,鄭正鈐回應,從政期間從未接受中國任何資助,亦未交付任何影響國安的機密資料給國台辦,罷免行動顯然已陷入困境,民進黨只能抹紅,如有證據歡迎提告;今(18)日林志潔便向北檢提告,雙方開戰。今日林志潔、「新竹雙霸」領銜人戴振博、律師陳又新正式到北檢按鈴申告,告發鄭正鈐收受中國政治獻金,並透過微信,指示助理將我國政府檔案傳遞予中國國台辦。同時,林也指出鄭私下收受賄賂,以幫廠商「喬事情」換取廠商支付助理薪酬,甚至將助理薪資低薪高報,將超出助理實際領取金額部分納入政治獻金。林今日於記者會更進一步爆料,鄭身為民意代表,卻跟陳情民眾要求付費,以此款項分擔助理費用、周轉自身財務,完全沒有服務選民的精神,呼籲新竹市民下架不適任、舔共賣台的民意代表。若林對於鄭的指控為真,鄭恐涉犯國家安全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且因國家安全法屬於高檢署管轄範疇,林等人今日也將向高檢署告發鄭的不當行為。林志潔等人高喊「大罷免,大成功」。(圖/高瑀彤攝)
陳歐珀涉護航物流公司收賄 北檢兵分14路搜索
宜蘭縣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遭人檢舉,其在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不當利益,更藉此護航推行法案。北檢認為陳歐珀涉嫌違背職務收賄,3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兵分14路前往陳歐珀等9人被告處所與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搜索,帶回含陳歐珀等9人在內被告,並另有1名證人。陳歐珀在宜蘭實力雄厚,他從基層公務員一路做起,曾任三星鄉長與議員,並在2012年時代表民進黨參選立法委員當選,成為民進黨首任宜蘭立委,隨後更連任3屆。不過陳歐珀2024年時被提名準備繼續參選宜蘭縣立委,卻在2023年5月被爆出涉嫌與吸金的im.B平台過從甚密,不但使用im.B大樓作為後援會與服務處,其座車更登記在im.B名下,因而被迫退選,放棄連任。然而北檢卻接獲檢舉,指出陳歐珀涉嫌在立委任內期間,護航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此推動相關法案,並收受不當利益,物流公司每月需支付10萬元給陳歐珀,其中5萬元為支付其助理費用,另5萬元則匯到人頭帳戶供陳歐珀使用。對此,北檢認為陳歐珀涉嫌違背職務收賄,3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兵分14路持搜索票前往陳歐珀等9名被告住處與聯興公司等地搜索,同時帶回含陳歐珀在內等9名被告與1名證人。
林岱樺涉貪案新進度 通法寺住持釋煌智再押2個月
立委林岱樺涉詐領助理費和政治獻金案,林的胞弟林岱融、弟媳王女及協助作帳的黃姓女會計3人,檢方聲請延押獲准,至於通法寺住持釋煌智,雄檢今天聲請延押,法官下午也火速裁定延押2月。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被控詐領助理費及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案,雄檢今年二月發動首波搜索,複訊後檢方諭令100萬元交保,但她的胞弟林岱融、弟媳王女及協助作帳的黃姓女會計等3人於2月25日遭羈押禁見,由於羈押期將滿,檢方已於21日聲請延押,法院於23日裁准。另外,通法寺住持釋煌智羈押期也同樣將滿,檢方於今日聲請延押,高雄法院指出,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核閱相關卷證後,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院方表示,關於所涉公費助理相關聘用、工作內容、林三郎基金會相關費用支出等事項,除與證人證述及相關書物證有所出入外,尚有相關證人待訊問,且有部分共犯在外。又於第二次遭搜索之時,將所使用之手機交由同寺之人員保管,該人員將之藏放在通法寺洗衣籃內,且本案迄今仍有相關之資金流向及交易對象尚需逐一核對清查,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高雄法院審酌所涉公益侵占及詐領助理費用金額及犯罪情節,釋煌智身為通法寺的住持及林三郎基金會的董事長,對於通法寺、基金會等本案相關之人員實具一定之影響力,有部分共同被告在外、部分證人尚未到案,因此裁定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美女議員詐領助理費431萬元遭重判 二審主動認罪獲判刑減輕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時戴寧拒絕認罪,被判10年6月,並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經上訴後,戴寧態度改變,不僅主動認罪,更主動繳回不法所得,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戴寧自2010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員,至今已連任4屆,被檢方以陳姓男子等4人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費用起訴,共詐領助理費以及三節獎金共518萬7774元。嘉義地院審理期間,戴寧堅決否認犯下罪刑,最終認定戴寧詐取3名人頭助理費,共431萬8750元,處10年6月,並褫奪公權5年。上訴後,戴寧一改過往強勢態度,不僅主動認罪,更繳回不法所得431萬多元。台南高分院表示,戴寧認罪且主動交出所得,足認終知悔悟,態度尚可,改判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戴寧說明,希望助理費制度可以作出通盤性的規劃檢討,剩餘任期將不忘初心,繼續為民服務。
人夫砸700萬追求無果!控訴許鈞鈞「感情詐騙」 怒討266萬賓士豪車
39歲女星許鈞鈞演過《甘味人生》、《金家好媳婦》、《一家團圓》等多部八點檔,也是《戲說台灣》的熟面孔。近日她被人夫指控「感情詐騙」,人夫指出3年來在許鈞鈞身上砸了700萬,近期卻對他疏離,讓人夫怒發律師函,要求返還要價266萬元的賓士豪車。據《鏡週刊》報導,一名自稱是許鈞鈞「隱形男友」的已婚人夫爆料,女方近期對他疏離,疑似另結新歡,他不滿爆料這3年來在許鈞鈞身上砸了700萬,猛烈追求卻無果。兩人剛認識時,許鈞鈞向人夫訴苦,自己開的MINI小車常常故障維修,想要一輛夢想中的賓士車,還向人夫保證不會給其他人開。許鈞鈞3年前在IG上開心發文換新車,原來是人夫買單的。(圖/許鈞鈞IG)人夫豪付266萬現金,送給許鈞鈞賓士車,直到近期,人夫發現許鈞鈞對他越來越冷淡、疏離,更表明無意和他交往,人夫終於清醒,和許鈞鈞攤牌,更發出律師函想把賓士車討回。人夫透露,原本兩人協商要還車子的錢,但溝通無果,許鈞鈞痛罵人夫「沒品!」讓人夫整個爆氣,反嗆許鈞鈞行徑無恥,兩人自此翻臉,人夫聲稱勢必會把賓士車討回來。此外,人夫耗費3年時間追求許鈞鈞,在她身上共砸了700萬元,其中包含房貸、水電瓦斯和管理費、勞健保、車子過路費與保養保險費,每個月3萬元的生活費、以及每月1萬5千元的助理費用,還有10萬元生日紅包,連節日都有另外的禮金,無奈最後仍無法獲得美人心,雙方還撕破臉。八點檔女神許鈞鈞。(圖/許鈞鈞IG)
高市議員黃紹庭涉浮報助理費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疑涉浮報助理費,26日被檢調收網前一刻,搭機飛往廈門,隨即失聯神隱,直到29日黃紹庭才自行搭機回台,一下機就被檢方拘提,檢察官漏夜偵訊後30日清晨4點諭知向法院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聲請羈押禁見,高雄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黃紹庭涉嫌重大,有串證及逃亡之虞,30日下午4點28分裁定羈押。黃紹庭涉浮報助理費,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報系資料照)高雄地檢署漏夜偵訊後,今早以有逃亡、串供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今天下午4點28分,高雄地院召開羈押庭,裁定黃紹庭羈押禁見。黃紹庭在30日凌晨被移送至高雄地檢署複訊,他頭戴帽子口罩,被問到「有沒有什麼話要講」、「會覺得被冤枉嗎」、「去廈門有什麼目的」,他並未多做回應,僅要記者「小心、小心」。經檢察官漏夜偵訊後,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聲請羈押禁見。據高雄地院表示,黃紹庭經訊問後,坦承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並按月匯入固定數額至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他涉犯上開兩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據了解,檢調日前接獲檢舉,指黃紹庭疑似涉嫌浮報助理費,貪汙金額恐破百萬,26日兵分多路前往10處搜索,並帶回黃的父母和服務處人員共17人,訊後其中6人分別以2萬至30萬元交保候傳,服務處周姓女副主任則遭聲請羈押,但被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已研議抗告。至於黃紹庭在傳訊前一小時搭機前往福建廈門,27日才錄影片自清,強調自己絕對沒有畏罪潛逃,29日下午2點左右抵達高雄小港機場隨即遭搜索、查扣相關證據並執行拘提。
檢調接連約談議員 議會內人人自危
新北市議會24日將開議,檢調搶在開議前,依涉詐領助理費搜索約談皆為5連霸的國民黨新北市議員白珮茹與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林銘仁,白18日以60萬元交保、林20日遭羈押禁見,引發議員人人自危,憂心成為檢調下一波約談對象,檢調也不排除還會有動作。對此,有議員坦言難免會擔心誤觸法令而不自知,讓議會瀰漫一股低氣壓。有議員不諱言憂心成為下一個被檢調約談對象,因助理費使用過程中,難免會有瑕疵未注意到的地方,但絕大多數的議員都是將助理費用於地方服務,主觀上並無詐領補助款的犯意,籲政府在制度上訂定應更明確,勿讓議員誤觸法令,並再三強調,議員絕不會故意或貪取助理費,因為實際支出都比那個多。另有議員表示,議員的開銷很多,但不會去貪那個錢,很多都是「大水庫理論」,利用人頭或高報助理費,統籌分配助理薪資,但未挪作私用,實際公務支出大於所得助理費,相信檢調會調查釐清真相,並舉例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鄭戴麗香、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也都因助理費案被約談,但因所得全數用於與議員相關事項,鄭涉貪汙罪獲不起訴;周、黃涉貪部分也是無罪論。也有議員抱怨,民代不好當、辛苦得要命,還要租服務處服務選民、聘請助理加上紅白帖,每月24萬元的助理補助費根本不夠用,「民意代表貪那幾萬幹嘛?」大家其實都心知肚明,助理補助費爭議是源於法令不周全,批評僅因使用上的認知不同,議員就被收押抓去關根本不合理,籲中央盡速修法解決,正視此問題,讓議員可以自行統籌分配助理費,當然前提是須都用在服務選民上。新北市每位議員可聘雇至少3名助理,助理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8萬元,中央每月共補助24萬元,因議會助理薪資凍漲24年,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明年將調高至32萬元。此外,中選會昨公告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黃俊哲因涉賄當選無效確定,由獲1萬3514票的石一佑遞補為當選人,議會規畫25日舉辦補宣誓就職儀式。石一佑表示,很開心有擴大服務的機會。
民進黨廉政會拍板「立案調查林宜瑾」 曝陳宗彥最重處分
繼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涉貪汙羈押,遭停權3年後,賴清德總統子弟兵「台南幫」陳宗彥、林宜瑾等人,近期頻涉司法案件,民進黨廉政會今晚開會討論相關處理。廉政會主委邱駿彥會後受訪表示,陳宗彥不是民進黨廉政條例的適用對象,因此建請黨中央依「紀律裁決條例」規定處理,而林宜瑾目前則是立案調查,後續將視檢方調查進展處理,也會請林來說明。邱駿彥表示,陳宗彥不是民進黨廉政條例的適用對象,且該案發生至今超過10年,廉政會沒有辦法立案,但廉政會考慮「清廉」對民進黨很重要,因此決議將該案建請黨中央依「紀律裁決條例」規定處理,因該條例適用對象較廣,可規範重要從政黨員,希望黨中央經調查後依規定處理。至於「紀律裁決條例」最重處分為何?邱駿彥說,最重一樣是除名,由於過往沒有先例是移送黨中央依「紀律裁決條例」處理,因此他無法確定黨中央處理的時間點,但強調送件後相信很快就會處理。廉政會主委邱駿彥會後受訪表示,陳宗彥不是民進黨廉政條例的適用對象,因此建請黨中央依「紀律裁決條例」規定處理,而林宜瑾目前則是立案調查。(圖/中國時報記者蔡雯如攝)邱駿彥表示,考量到廉政條例目前只包含鄉鎮市長以上對象,陳宗彥當時是局處首長,因此不適用,但目前也有討論,預計明年全代會修改條例。針對林宜瑾案,邱駿彥說,討論結果是決議立案調查,調查重點將著重於涉詐助理費是否放到自己口袋?或是有用於助理身上?因法律判決至今有分歧,若林有詐領,但助理費用於助理身上,判決可能會較輕,若放到自己口袋,判決可能較重,後續將注意檢方調查進展,明日也會發函給林來說明。邱駿彥表示,林宜瑾與鄭文燦案子沒有辦法相提並論,因鄭文燦案是社會較為矚目案子,民進黨須馬上處理,林宜瑾是助理費問題,且目前是100萬交保,但若後續檢方約談林,仍裁定羈押禁見,將立即召開會議討論。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入司法案件,民進黨廉政會27日晚間開會討論,主委邱駿彥(見圖)出面表示,已決議對林宜瑾的部分立案並進行調查,調查重點會是詐領助理費部分是做何用途,將發函給林宜瑾來說明;至於陳宗彥的部分,陳從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超過十年,廉政委員會沒辦法立案,但考慮到民進黨清廉的價值,所以案子將建請中央依照紀律裁決條例裡面的規定處理。(圖/中國時報記者郭吉銓攝)至於鄭文燦部分,邱駿彥說,鄭文燦停權三年已在7月中決議,目前僅是起訴,未來一審有罪時會討論是否除名或停權。不過,鄭文燦律師游琦俊在羈押庭攻防時,涉嫌把相關文件交給鄭文燦助理施彥廷,也遭桃檢依洩密罪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邱駿彥透露,游昨日就已請辭。至於鄭的子弟兵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涉關說違建遭羈押禁見,邱駿彥說,張案發時是桃園市的市政顧問,不是廉政條例的適用對象,因此與陳宗彥案相同,建請黨中央依「紀律裁決條例」處理。
高雄前議長曾麗燕涉詐領助理費逾千萬 法院重判12年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遭控與胞妹曾麗鴻、助理曹雪禎等11人涉嫌聯手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1330萬元,被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雄地院25日下午宣判,曾麗燕遭判12年,曾麗鴻遭判3年6月,曹雪禎遭判2年2月,可上訴。曾麗燕現年70歲,擁有4屆市議員資歷,2020年前議長許崑源墜樓身亡後,透過議會改選當選議長,為人親和,公祭場合必定親自到場致意,選民對其印象為「有求必應」,稱她「阿姑」。檢方查出,曾麗燕自2010年起擔任高市議員起,以不實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指示曹雪禎提領助理補助費及年終獎金供她使用。2015年4月曹雪禎離職後,由曾麗鴻接手相關不法工作,多年來共詐領1330萬元。2021年3月曾麗燕等人遭調查,曾麗燕最後以200萬元交保候傳,但曾麗鴻卻遭認定供詞避重就輕、有串滅證之虞,遭法院羈押。曾麗燕後續面對檢方偵辦,坦承虛報助理費但否認貪汙。她辯稱,不知道議員助理費法規有經過修正,助理沒有提醒,議會也無告知,所以才會按慣例為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月薪,因為每個月公私費聘助理費用均大於24萬元,認為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可作為個人使用,她用於繳納卡費、會費、黨費等。檢方認為,曾麗燕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議員助理費不屬於議員薪資一部分,也非對議員的實質補貼,曾麗燕等人仍利用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曾麗燕等人。曾麗燕遭起訴後一度聲明強調「深感遺憾」,要透過司法程序力證清白。高雄地院審酌相關人事證,判曾麗燕12年、曾麗鴻3年6月,曹雪禎2年2月,可上訴。
高虹安詐助理費涉貪 男友李忠庭最終偵查出爐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檢舉在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台北地檢署依貪汙罪日前依貪汙罪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但她男友李忠庭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李男雖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的助理費,但因他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工作內容屬助理範疇,沒有詐領,貪汙罪嫌不足,不起訴李男,並依職權送台灣高檢署再議,台高檢審核後,認為再議無理由,今予以駁回,因此李男獲不起訴確定。新竹市長高虹安去年遭告發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檢署8月14日偵結,認定高女詐領46萬多元,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高女及助理共5人,當時擔任助理的高虹安男友李忠庭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依據北檢結案書類起出,李忠庭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間同時身兼鴻海、永齡與高虹安辦公室工作,李男在鴻海負責AI大數據研究;不用打卡,在永齡負責健康大數據顧問,亦不用打卡;另據高虹安證稱,李男任職助理期間,主要是在辦公室內接電話、負責安排行程、管理辦公室機器人、安裝電子白板、選民服務、管理LINE和粉專,2021年3月離職。另據高女助理們證稱,李男不常進辦公室,但有幫忙高虹安經營臉書和陪她同走行程,由於立委助理工作內容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檢方難以認定李是人頭助理,既然有從事助理工作,領取助理費並無違法。檢方認為,李忠庭雖於 109 年 2 月至 110 年 3 月間,每月領有2 萬餘元至 5 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予處分不起訴。檢方因李忠庭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不起訴,依法須依職權送二審檢察機關再議,因此將李忠庭不起訴部分,送台灣高檢署再議。台灣高檢署審核後,支持北檢不起訴理由,認為北檢職權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因此李男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公費助理費為何?人民納稅錢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 童仲彥也曾遭判刑
高虹安擔任立委時涉詐領助理費案,檢察官起訴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女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此處凸顯重要法律爭點,立委及議員聘用的公費助理是領國家支付的人民納稅錢,助理費必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及差旅費等公款,要用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罪起訴,或只用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作成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該會議同時要求,這些案件如果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者,在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如果法院已依貪汙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普通詐欺罪。但台北地檢署此次將高依貪汙罪起訴,認為本案是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經高女在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不適合最高檢會議結論的見解。檢方也援引最高法院針對童仲彥涉貪案判決。童在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檢方將童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市議會都有編列服務處租金、水電費、油電、瓦斯及文具等費用,讓議員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開銷,童仲彥挪用公費助理費有貪汙的不法意圖,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
勞動部政次李俊俋也挪用助理費? 北檢:已分「他字案」調查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挪用立委助理費案,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不料勞動部政務次長李俊俋也遭檢舉,指李擔任立委期間,也以類似高挪用助理費方式,侵吞公款,北檢接獲檢舉後,已分「他字案」,目前正由檢察官偵辦中。據了解,高虹安涉嫌挪用立委助理費案爆發後,北檢即接獲民眾檢舉,指李俊俋擔任立委期間,也挪用助理費,且指李與高處理助理特別費方式類似,希望北檢調查,北檢4月間分案,正由承辦檢察官偵辦中。外傳高虹安和李俊俋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主任都是黃惠玟,且黃是先擔任李的助理,再轉任高的助理,因此李遭調查與黃有關。對此,北檢表示,李遭調查是因為有民眾檢舉,案情部分因為還在偵辦中,則不便說明。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利用助理人當人頭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台北地檢署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認為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將高虹安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褫奪公權,如未來法官判決時採納,未來可能市長寶座不保。高虹安被控疑似利用助理當人頭,於2020年間,申請公費助理補助。另也被控要求辦公室助理回捐助理費用當「公積金」,部分疑似挪為私人用途。2022年12月間,檢調針對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用部分,搜索傳訊。訊後高虹安被以60萬元交保候傳。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
洗頭、買衛生棉、雙眼皮貼 高虹安存款千萬涉貪46萬助理費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46萬多元的立委助理費,台北地檢署14日偵結,依貪汙罪起訴高虹安。檢方表示,高虹安銀行有千萬存款,拿助理費去洗頭、買衛生棉、雙眼皮貼等,更批她犯後態度不佳。對此,高虹安也做出回應。北檢指出,高虹安知道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經費」,是給助理的加班之酬金、獎金、加班費,不能用在半辦公室、服務處,還有每月7萬9072元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用來問政或服務選民,北檢表示,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推由黃惠玟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酬金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北檢說,高虹安拿助理費用於個人支付,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的正確性。北檢表示,高虹安除了領立法委員的19萬月薪,還有問政費7萬多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元,永齡基金會每月還給10萬元,而她反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對此,高虹安表示,洗頭、雙眼皮貼那些費用,都是助理幫她代墊的費用,她都有歸還,如果真的要貪,誰會把貪汙費歸還,她也沒有要辦公室主任拿零用錢周轉,而她都沒看那些流水帳明細,還要看媒體報導才知道。
遭爆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 高虹安回應了
新竹市長高虹安去年遭檢舉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約60萬元,涉嫌貪汙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高虹安。高虹安今(14日)於上午11點半在新竹國賓飯店召開記者會回應,會努力面對未來攻防,為自己跟助理討公道。針對貪污罪的部分,高虹安表示,一開始就是認定要起訴我。無論是在偵查過程中明明是在密閉的偵訊室當中吃的便當種類,或者許多偵查中連本人都不知道的事,都可以透過媒體或名嘴、網路各種爆料帶風向,她說,今天得到貪汙起訴的結果一點都不意外,在過程當中,不管是對於訊息的外露,或者選擇性地揭露,讓她變成是罪犯的形塑,這件事情從整個偵查過程,是台灣史上偵查不公開最典型的笑話。對於,資策會背信罪部分,高虹安表示,一直不知道提告的內容是什麼,直到到北訊問後才清楚,在這次不起訴書的內容有清楚說明,當初在得知被告時,覺得非常琛目結舌,有太多誇張的內容,例如:拿了2017年的報告書,去申請2016年的專利,對資策會部分會再和律師商議,是否會提誣告的告訴。針對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拿去支付雙眼皮貼、衛生棉、卸妝棉、洗頭、頭痛藥等私人開銷,都用到公費。高虹安指出,檢察官對於自己的有利證據,基本上是不管不顧,例如:助理費的部分,高虹安強調,辦公室的助理都有實際工作並非人頭,檢察官在當庭的時候也說到,助理有說他們有加班也有工作,她表示,如果有實際工作也有加班,「何來的詐領加班費或者助理費?」。關於助理費用來支付私人開銷,高虹安表示,這些費用其實是助理秘書代墊的費用,都有歸還,不管是在偵查的記者會或者過程當中,其實都有提出證據證明。高虹安直言,新聞稿中很多荒唐的內容,顛覆她過去看到的貪污判例,並質疑此事「是不是政治考量太多了?」。高虹安表示,希望法院回歸到法律、司法,她提的證據會好好跟法官說明,同時也要對檢察官草率起訴予以譴責。高虹安強調,會努力面對未來的攻防,希望能還給她清白,她會努力為自己跟助理討公道。
台北地院將成新竹市長保衛戰 高虹安如一審有罪將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挪用助理費46萬餘元,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提起公訴,還建請法院褫奪公權,如未來高一審獲判有罪,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高將被停職,市長寶座不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經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將被停職,若後來審級改判無罪,則可以復職,但如判決有罪確定者,將解除職務。高虹安被控利用助理當人頭,2020年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要求助理回捐助理費用當「公積金」,部分挪為私人用途。2022年12月間,檢調針對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用部分,搜索傳訊。訊後高虹安被以60萬元交保候傳。北檢認定高虹安詐領不法所得金額為46萬30元,其中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計62萬 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之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因此北檢認定本案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30元。至於高虹安另涉背信罪部分,檢調在2023年4月28日傳喚高,主要因為資策會認為高任職期間,將研究結果擅自申請專利,申請人不是資策會,因此提告背信。此外,檢調還再次釐清助理費案情內容,要求高虹安說明。不過,北檢認為背信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