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
」 無期徒刑 死刑 強盜殺人 殺人 日本
日語教師返鄉遭殺害 越南實習生持刀奪命只為搶2200元
日本佐賀縣伊萬里市最近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件,一名40歲的日語教師椋本舞子返鄉探親期間,在自家門口遭24歲越南籍男子譚維康(Dam Duy Khang,音譯)持刀攻擊喪命,而他竟只是為了搶走1萬1千日圓(約新台幣2200元)痛下殺手,目前已被警方逮捕。綜合《朝日電視台》、《TBS新聞》報導,此起凶殺案發生在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椋本舞子與70多歲的母親在家時,24歲越南籍實習生譚維康按門鈴現身,並大聲要求「拿錢來,把錢包拿出來」。然而,譚維康從椋本舞子身上搶走1萬1千日圓(約新台幣2200元)時,因遭劇烈反抗,竟持刀攻擊母女倆,造成她的頸部和腹部多處重創,當場死亡,而她的母受傷後流血不止。鄰居指出,椋本舞子的母親在受傷後跑到附近求救,神情非常慌亂,她還悲痛表示「如果可以,我寧願自己去死」。鄰居在協助止血時,甚至目睹譚維康從街角探頭試圖追上受害者母親,就在雙方四目交接時,鄰居開口問「你是誰」,但對方未答覆便立刻逃離現場。警方迅速追查到譚維康,發現他就住在距案發現場數10公尺遠的宿舍,並在屋內找到沾有血跡、長13.5公分的兇器。譚維康在伊萬里市的一家肉品加工廠擔任技能實習制度的實習生,平時工作表現良好,沒有遲到與早退紀錄,公司同事對他的涉及刑案深感訝異。然而,嫌犯在越南的父親受訪時透露,兒子高中畢業後服完兵役,在越南工作一、兩年就去日本,還曾抱怨目前的工作「薪水太低、無法加班,所以賺不了錢」。報導提到,椋本舞子生前曾在中國大陸江西省景德鎮的某大學擔任日語教師,受到校方極高的評價,19歲學生劉雨欣表示,椋本舞子熱愛日本文化,也常透過教學分享自己的日常與家庭生活,並鼓勵學生勇敢表達自己。椋本舞子的友人清水真理回憶,自己今年才在中國大陸見過椋本,兩人原本約好秋天再見面。清水真理表示,「中國的年輕人非常喜歡日本的文化,想學習在日本正流行的東西。我真的覺得她今後仍會活躍於教書,發生這種事真是遺憾。」譚維康目前雖已被逮捕,卻對警方表示「不想說任何話」,並否認所有指控。對此,警方正持續釐清詳細案情與動機。
高雄討債驚悚命案!婦人遭持棍猛擊冰櫃鎮壓 背刺刀傷慘死屏東山區
高雄1名60歲石姓婦人從事回收業,原本僅是前往張姓夫妻家中討債10萬元,沒想到卻慘遭殺害,事發於今年3月13日下午4時許,石女獨自前往張男公司討債,從此人間蒸發,張姓夫妻因欠石女債務遲遲未還,雙方積怨已久。石女兒子聯絡不上母親,焦急報警警方隨即展開調查。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石女進入張男公司後便未再現身,並在夫妻租來的貨車拉簾上採集到疑似石女的血跡,證據確鑿,面對警方逼問,張姓夫妻才坦承殺人事實,調查指出,張男先以棍棒猛擊石女頭部,誤以為她已死亡,將她塞入廢棄冰櫃中,準備運送棄置,途中發現石女尚有生命跡象,便改用刀刺背部多處,最終致其死亡,2人再開車將遺體棄於屏東獅子鄉山區。石女遺體相驗結果顯示,身上有3至4處刀傷,背部有明顯穿刺傷,並無明顯外部毆打痕跡,與檢方推斷吻合,檢察官依強盜殺人罪嫌,將張姓夫妻聲押獲准,15日偵結起訴,原本討債糾紛竟演變成殺人慘案,張姓夫妻不但殺害石女,還強盜其身上約30萬元現金,令人髮指,檢方表示,將持續深入調查,確保司法公正,嚴懲兇嫌。
她發文稱讚日本安全想定居!巴西女網紅獨旅竟陳屍「成田機場旁Airbnb」 疑遭殺害焚屍
日本獨旅不安全,一名來自巴西的30歲女子亞曼達(Amanda Borges da Silva)在東京獨旅,不過在預計返國當天失聯,最終被發現陳屍在成田機場附近一處Airbnb,日本警方日前逮捕到一名斯里蘭卡籍無業男子,據悉,他就住在發生火災的公寓內。阿曼達在日本獨旅相當開心,看了F1賽車比賽,還直說「我愛日本」,未料卻命喪他鄉。(圖/翻攝自x)根據《日本放送協會》等多家外媒報導,來自巴西戈亞斯州的阿曼達,擁有語言學碩士學位,在IG上擁有上萬名粉絲,她為了朝聖F1賽事,獨自前往日本旅遊,之後順道前往南韓探望男友的親戚。根據報導,阿曼達原訂5月1日從成田機場出發,但是在起飛前2小時突然失聯,遠在巴西的男友驚覺有異,經過調查後更發現女友未登機,阿曼達的家屬緊急通報日本警察,當地警方根據她最後定位,發現阿曼達位在成田市的一間公寓,不過警方上門查訪,卻是在一處火場公寓內發現她的遺體。阿曼達在日本獨旅相當開心,看了F1賽車比賽,還直說「我愛日本」,未料卻命喪他鄉。(圖/翻攝自x)這報導稱,這間公寓是在1日上午9時傳出火警,另據CNN巴西版報導,日本警方3日逮捕一名疑似縱火的男子,警方指出,嫌疑人是31歲的斯里蘭卡籍無業男子阿拜利亞帕塔瓦迪蓋帕圖姆烏達揚加(AbeyliyaPathawadige Pathum Udayanga),該男子涉嫌在阿曼達住處縱火,而死者的手機和包包事後也不見,警方懷疑,男子有強盜殺人的動機。阿曼達在日本獨旅相當開心,看了F1賽車比賽,還直說「我愛日本」,未料卻命喪他鄉。(圖/翻攝自IG)據了解,阿曼達在造訪日本後,曾在社群媒體上多次稱讚日本的治安和公共設施,甚至透露想定居日本,就在她身亡前一天,阿曼達還跟母親通過電話,分享在日本旅遊感到安心,原來她先前在新幹線遺失了背包,卻能完好找回,這段經歷讓她更加深信日本的安全性,沒想到如今竟發生憾事。其實類似的狀況先前也曾發生在烏克蘭女子娜塔莉(Natali)身上,她先前獨旅東京,未料飯店房間被陌生男子入侵,娜塔莉昨在IG有感而發表示,她還在處理自己遇到的創傷,每天都在恐懼中醒來,如今見到巴西獨旅女子遇害的新聞,讓她感到心碎,她很不解為何以安全著稱的國家會發生此事。針對阿曼達這起案件,日本警方研判她的死因可能是吸入濃煙窒息,警方也正在進一步釐清是否涉及性暴力或毒品使用,當地警方正全力調查案件真相,並呼籲社會冷靜面對、強化治安與外籍居民保護措施。
無照看護闖前雇主家偷東西 五小時候遭循線逮捕
新北市板橋區江寧路1日上午發生侵入住宅強盜案,無照看護64歲劉姓男子闖入前雇主家中,持刀強盜現金、金項鍊1條、提款卡後逃逸,隨後至ATM提領3萬餘元,總計得手約10萬元。海山警分局獲報展開追查,5小時後在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逮捕劉嫌,將依加重強盜罪嫌送辦。據了解,劉嫌4月初透過介紹到74歲廖姓婦人住家擔任看護,負責照顧廖婦臥病在床的丈夫,但僅工作2天即離職。劉嫌於1日上午8時許趁被害人住處大門未上鎖,戴帽子及口罩入侵住宅,先到廚房取得1把菜刀,隨後進入臥室持刀抵住廖婦,扯下其頸上價值約5萬元的金項鍊,再威脅交出現金及提款卡,逼問出密碼後迅速逃離。劉嫌得手後先到附近超商ATM盜領3萬餘元,隨後到板橋車站搭台鐵回到新竹縣竹北市住處躲藏。廖婦則自行走到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報案,警方鎖定劉嫌涉嫌重大,經廖婦指認,確認係劉嫌犯案。劉嫌1日下午2時許騎車外出時,當街遭埋伏員警壓制逮捕,隨後帶往劉嫌住處搜索,起獲被害人金項鍊、提款卡,贓款則已被存入劉嫌個人帳戶。據了解,劉嫌於2002年在宜蘭巧遇舊識陳姓男子,到陳男家中作客時開口借錢,遭拒絕與奚落,劉男忿忿離開。隨後劉男購買菜刀、玩具槍、膠帶、頭套、手套等物,蒙面返回陳男住處,持刀殺害陳男並強盜700元及香菸後逃逸,數日後在台北市被捕。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並於2022年才獲假釋。
詐團為60萬起內訌!三人活埋同夥 遭判無期徒刑
詐欺集團陳姓男子2022年與詐團內訌,有60萬元金錢糾紛,詐團同夥徐維韓、郭育廷、謝旻錡受指使將陳擄走,敲打他頭部及斬擊腳跟,再將他推入地洞內,用泥土覆蓋在地洞活埋致死。台灣高等法院16日維持原審國民法官參審後的量刑,將徐等3人各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陳姓男子因與詐欺集團綽號「紅財神」男子有60萬元糾紛,2022年底張晉毅(現由檢方通緝中)依「紅財神」指示找人一起將陳男擄走,載到苗栗偏僻處殺害。張等人原計畫將陳男從後龍岸邊丟入海裡,但恰好該處有海巡署安檢人員經過而作罷,改決定活埋陳男。張晉毅命令徐男等人從車內取出鐵鍬,在草叢泥土地面挖掘僅供1人容身的地洞。徐維韓開車載陳男到該地洞旁的草叢外旁停車,陳趁其他人下車挖洞時,趁隙找出被搶走的手機打110報案。接著眾人把他強押下車,一起用鐵鍬及西瓜刀,輪番把他打昏、無力抵抗,他們再將陳推入地洞內,用泥土覆蓋地洞,陳男因外呼吸阻塞致窒息而死亡。新竹縣警方獲報後以車追人,在台中沙鹿圍捕連開11槍仍被嫌犯逃逸。警方回溯車輛軌跡研判陳恐遭殺害,在山區尋獲遺體。警方2023年1月陸續逮捕徐維韓、郭育廷、謝旻錡,但張晉毅、藍昱翔案發後已搭機逃往柬埔寨。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國民法官已全面考量徐等人的犯罪情節,依一般國民正常法律感情,認徐等人犯罪並無顯可憫恕的事由,徐等人上訴主張請求輕判,不足以動搖原審的量刑基礎及科刑結果,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高院自不得逕以不同的價值衡量,取代原審由國民法官參與決定之刑,昨駁回上訴,仍將3人各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追討10萬元債務!婦卻慘遭殺害棄屍 「解剖複驗3小時」兒悲慟落淚
高雄石姓婦人因向張姓夫妻張男、竇女追討10萬元債務,慘遭殺害棄屍,石婦遺體17日下午進行解剖複驗,歷經3小時結束,檢察官呂尚恩面對媒體受訪表示「正在就傷勢,做出最嚴謹的認定」,檢方向家屬解釋複驗結果時,石婦兒子悲傷到忍不住掉眼淚,至於致命傷目前檢方不透露。凶殺案就發生在13日下午,石姓婦人從高雄鳳山區住家,到前鎮區張男、竇女的工作倉庫催討10萬元,沒想到卻慘遭殺害棄屍,張男先是持1公尺長的鋁製球棒重擊石婦頭部倒地,接著再用水果刀往她背部猛刺3、4刀致死,張男妻子竇女事後協助張男運屍;檢方尚在調查竇女是否也有涉嫌殺害石婦,目前2人被法官裁定羈押禁見。整起案件會曝光,是因為石婦兒子14日去警局報案,因為石婦一整晚沒回家,又曾經說過要去「催債」,擔心她有危險才通報警方,沒想到找回母親時已經成冰冷遺體,讓石婦的2個兒子悲痛無法接受。15日檢方初驗石婦遺體時,確認她頭部有受到重擊、背部也有明顯被刀刃刺傷痕跡,17日下午複驗,呂尚恩面對媒體受訪表示「正在就傷勢,做出最嚴謹的認定」,並向石婦家屬解釋複驗結果,只見石婦2兒子神情哀傷,小兒子更是難過拭淚。據了解,嫌犯竇女落網時身上帶有30萬元現金,經警方調查,這筆錢就是夫妻2人在犯案後從石婦身上劫走,原定2人涉嫌殺人、遺棄屍體罪,在發現有強劫情勢後變更法條改以強盜殺人及遺棄屍體罪偵辦。
為3000元工資殘忍行兇還棄屍 橋頭地檢聲押
高雄楠梓於1月31日傳出命案,51歲施姓工頭疑似為了3000元工資殺害61歲方姓男子,並帶到屏東的山區棄屍。楠梓警方於1日上午宣布偵破此案,訊後依殺人罪、強盜罪移送橋頭地檢署。檢方訊問後,認爲施男犯強盜殺人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方姓男子於日前向施姓工頭索討3000元工資,但被藉故帶到鳳山區一處透天厝空屋。施男非但沒有還錢,還要向方男借數萬元的購買材料費用。兩人因此起了爭執,施男疑似將方男從2樓推落1樓,導致方男全身多處骨折。施男之後把昏迷的方男拖上休旅車,他看到方男脖子上的金項鍊,心生歹意,竟然連續以水果刀刺了方男頸部5刀,導致方男傷重死亡。施男接著把方男帶到屏東山區棄屍。警方於昨日找到方男的遺體,今天報請相驗。
殺人後裹屍同住!韓男用死者「屍體指紋」貸款百萬花用 檢方認「惡性重大」公布長相
近日,南韓發生一起恐怖的殺人謀財事件,一名31歲男子闖入一棟住商混合大樓,殺害了另一名素不相識的30多歲男子,之後搶走對方的身分證與現金卡,在各處消費了數百萬韓元。更令人髮指的是,這名男子利用受害者指紋解鎖了對方的手機,並成功申請高達6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36萬元)的貸款。這名兇手在一周後被警方逮捕,案情也隨之曝光,震驚南韓社會。檢方考量其犯罪手段殘忍,損害嚴重,決定公開其姓名、年齡與長相,供外界警惕。。綜合韓媒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南韓慶尚北道金泉市,今年11月12日晚間,經濟拮据的31歲男子梁正烈(양정렬,音譯)闖入金泉市栗谷洞一棟住商混合大樓。媒體指出,當時他正坐在某戶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家門口,卻被這名30多歲的住客喝斥要求離去,梁正烈隨即撬門闖入屋內,以凶器將對方殺害。事後,梁正烈以保鮮膜包裹被害人屍體,並住在死者家中長達一週,期間使用死者的身分證,現金卡在附近醫院、超商、旅店等地消費數百萬韓元。當把死者的財產花光後,甚至又利用屍體的指紋解鎖手機,成功冒充死者身分貸款6000萬韓元。韓媒指出,在梁正烈與屍同住期間,被害者的父母曾經因為兒子失聯而嘗試聯絡,都被梁正烈以簡訊蒙騙過去。之後梁正烈的父母在19日接到他的電話,坦承了自己已經殺人的事實,並透露自己打算自殺。韓國警方則在當日下午,在金泉市一家汽車旅館的停車場將他逮捕。梁正烈落網後,主張自己殺人只是「衝動的偶發性行為」,殺人則是在肢體衝突中,無意使用了對方家中的武器將他殺害。但警方追查認為,梁男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做了充分的準備,包含提前準備凶器,且犯案後曾企圖棄屍,最後在11月28日將他以強盜殺人罪嫌移送檢方,還對他進行了精神狀態的鑑定。事件曝光後,憤怒的受害者家屬在大邱地方檢察廳前舉牌靜坐,高舉的紙板上寫著「請公開兇手的身份,揭露我兒子被殺害的真相」、「永遠不要成為披著人性的魔鬼造成的另一個受害者」等標語。 對此,大邱地方檢察廳金泉支廳決定在12日公開梁正烈的長相、年紀、姓名等個人訊息。檢方表示:由於「嫌疑人表示對公開個人資訊的決定沒有異議」,因此沒有設定一般個人資訊公開的5天期限。此外,根據南韓《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公開法》,檢方認定案件犯罪手段殘忍、損害嚴重,有充分證據相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可以公開其姓名、年齡。但只有在保障公眾知情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預防犯罪等公共利益必要時,才可揭露個人資訊。
逃死確定!狠男持鐵鎚「狠砸退休女教師」再性侵 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一名退休女教師,2014年遭素未謀面的劉姓男子強盜性侵殺害,劉男手段兇殘遭5度判死,高等法院更4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卻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確定,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例死囚逃死確定的案件。判決指出,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心生不滿,見女教師買完菜欲駕車離去之際,起念強盜車輛代步找女友,以事先買好的鐵鎚敲擊女教師頭部,見其有甦醒跡象又連續重擊頭部多次。劉男將女教師移至後座後欲將車輛駛離,卻因車輛排檔裝有暗鎖未能如願,還性侵並咬掉女教師一側乳頭吐在車內,最後將其反鎖車內離去,手段十分兇殘。一審到更三審皆判處劉男死刑,更四審卻認為劉男強盜殺人屬於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為之,犯罪情節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劉男經精神鑑定後,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無法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過程符合憲法法庭日前釋憲判決揭示之「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更四審也認定被告乃偶發性犯罪,並非事先謀劃或針對被害人下手,且就醫療角度而言無法排除被告有更生改善可能。最高法院指出,檢方上訴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死刑釋憲後首例…女師遭鐵鎚爆頭性侵慘死 兇手5度判死「逆轉逃死」定讞
男子劉志明在2014年尾隨陳姓退休女教師進入其車內後,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3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死,但更四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犯罪且劉有更生改善可能,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這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後,首例逆轉逃死刑確定的案件。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嚴格秉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自白補強證據規定,及同法第161條第1項之檢察官舉證責任規定,亦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意旨。更四審判決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乃偶發性犯罪,並非與被害人有隙,事先謀劃、針對被害人下手之理由,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及參酌醫院之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及2位鑑定人之意見,以就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等旨。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更四審認定劉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劉男因與女友分手又被對方封鎖電話,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營市場閒逛,當時59歲陳姓女老師買完菜正要上車回家,他竟想搶車代步去找女友,強行打開車門,持鐵鎚重擊陳女頭部。陳遭重擊後癱倒在副駕駛座,劉因無法發動車輛,竟再攻擊,並脫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身上2000元後逃逸,陳女因失血過多死亡。劉涉強盜性侵部分,一審判刑10年,因未上訴確定。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將他判死遭撤銷。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定,劉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不能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全球被關最久死囚「蹲苦牢近48年」 案發58年後大逆轉判無罪
日本88歲老翁袴田巖在獄中被關了47年又7個月,是全球被關最久的死刑犯,袴田巖58年前被控是靜岡縣一起滅門血案的犯人,被判死刑,但證物上的血跡後來被發現與袴田DNA不一致,法院2014年3月將他釋放,並於去年開始再審此案。靜岡法院26日稱,警方當時提出的證物造假,還給袴田一個清白。根據多家日媒報導,靜岡地方法院26日宣布袴田無罪,法院指出,被當作證據的衣物中,一塊布料為搜查機構偽造,無法當作證據,由於袴田因長期坐牢罹患精神疾病,由高齡91歲的姊姊代替出席,開庭後,她聽到法官宣判弟弟無罪,朝法官深深一鞠躬,並在與律師握手時忍不住雙眼泛淚。綜合《NHK》等外媒報導,1966年8月18日,當時30歲的袴田被懷疑殺害4人而遭到逮捕,並於1968年9月被靜岡地方法院宣判死刑。不過整起案件疑點重重,甚至被質疑是一宗冤案,袴田巖因此在獄中被關了47年都未執行死刑。根據報導,曾是職業拳擊手的袴田巖在1961年退役,隨後在靜岡縣清水市一家味噌及大豆加工廠任職,未料在1966年6月30日,工廠老闆橋本藤雄連同其妻子、次女和長男,一家4口被發現在自家被殺害並遭縱火,靜岡縣警察到員工宿舍搜索後,聲稱在袴田的房間找到一件沾有微量血跡的睡衣,並於8月中旬依強盜殺人、縱火以及竊盜罪嫌,將袴田巖逮捕。當時袴田向警方坦承是這起縱火強盜犯的兇手。但他後來翻供,聲稱遭警方刑求逼供才承認犯行,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無罪,警方也遲遲未提出有力證據。這起案件在2023年10月開始最終再審,總共進行15次審理。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染血的5件衣物。辯方律師指出,袴田在事件發生後約2個月就被逮捕,染血的衣物因長期浸泡在味噌中,引發的化學反應將導致血跡消失,質疑搜查機構是在袴田被逮捕後偽造證據,袴田在案發58年後再審獲判無罪,根據日媒報導,這是日本戰後第5起死囚重審獲判無罪的案例。日本88歲老翁在獄中整整關了47年又7個月,是全球被關最久的死刑犯。(圖/翻攝自X)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