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輕法重
」 法務部
願包「32元鍋具」清潔員二審費用 林國春:濫用公務車案辦到哪了?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4)日表示,近期「32元鍋具涉貪案」清潔隊苦主一審有罪宣判,如果當事人有意願進一步上訴請與自己聯繫,他願負擔所有法律費用,希望替老百姓發聲。2024年9月一名住在北市北投區的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回收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一個修理後堪用殘值約新台幣32元的二手大同電鍋,他說自己本著好意將電鍋帶回家維修後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卻陷入官司劫難。據了解,因回收物品確實被法律上定義成公家財物,清潔隊員必須依規定處理,逕行轉贈便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使殘值極小也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認為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大砲打小鳥」。(圖/周志龍攝)黃男遭舉發歷經一年多從起訴到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考量黃男是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儘管黃男免除牢獄之災、2年內無再涉犯刑事案件也幾乎不留刑事痕跡,但此案仍凸顯了「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等討論,促使法務部長鄭銘謙公開表示不排除修法,針對「微罪」貪污案件能讓法院有更具彈性、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甚或有免刑空間。林國春聞訊後指出,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針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或是公訴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仍提起上訴,自己願意全力支持黃男,並將全數負擔法律費用,希望以實際行動表達支持清潔隊員。近日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否上訴至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近日應會明朗。(圖/報系資料照)林國春回顧,自己在2024年此案事發消息傳開後就感不捨,認為殘值微薄的電鍋案當作貪污大案來辦已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是非常荒謬,反觀自己多次控告官員涉嫌濫用公務車、其他高階商務人士棄保潛逃案大多沒個下文,司法的邏輯實在令人摸不著。林國春感嘆,《莊子》書中「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竟活脫脫在台灣社會上演,庶民的行為無限放大、大官要員溜之大吉,只能就老百姓棉薄之力,歡迎當事人與自己服務處連繫。※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清潔隊員送32元電鍋被判刑 法務部:修法後「有機會回溯」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今(3)日在答詢時表示,法務部將修改《貪污治罪條例》,若是極輕微的案件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的期刑,若法案修正通過的話,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回溯,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此案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民進黨立委李坤城關注北市清潔員轉送電鍋給拾荒婦人案,詢問法務部《貪污治罪條例》修法進度。對此,徐錫祥表示,現在在行政院審查中。李坤城再問,法務部所提的重點內容有哪些?徐錫祥說,肅貪是法務部堅持的立場,所以當然會非常謹慎;遇到情輕法重的時候,法務部試著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改成,如果是極輕微的案子,應該可以減刑或免除期刑,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的話,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法院也可以因為個案免除其刑的判決,對於情輕法重的情況之下使用。李坤城說,如果修正案通過的話,是否可以回溯到這位清潔隊員?徐錫祥表示,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使用,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所以上訴的話就有可能,此案可以上溯到高等法院。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法務部強調,小額貪汙案修法草案去年就已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士院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起,就擔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物品擅自占有、處分,而黃男的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黃男在檢方偵查時就坦承犯行,且已將電鍋繳回所屬清潔隊,加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均符合減刑要件。此外,法官認為,本案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亦未造成實質傷害,且黃男並未變賣電鍋以獲取利益,若以法定最輕刑度5月來論處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度減刑,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對此,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法務部說,針對小額且情輕法重的貪汙案件,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汙案件,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3分之2,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為免除其刑之判決。法務部提到,相關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法務部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針對本案,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汙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議檢察官審判中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員得知判決結果後,忍不住露出靦腆的笑容,關於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員一事,黃員僅回應「就…退休了」,同時強調未來會繼續幫助有需要的人。
大夜偷吃泡麵+拿菸不付錢 台南超商店員被監視器抓包判刑4月
台南市某超商鄭姓店員2024年8月值班時,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店內香菸 1 包、拿鐵 1 杯及蔥燒牛肉泡麵 1 碗,合計 243 元,卻未付款。店長事後盤點發現貨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才驚覺竟是自家店員所為,遂報警提告。台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據判決書描述,鄭男在統一超商大通門市擔任店員。2024 年 8 月 26 日凌晨,他利用深夜無人時段,在短短 2 小時內取走店內香菸、拿鐵,並在店內吃完一碗蔥燒牛肉風味泡麵,全程未結帳。店長清點時發現商品短少,調閱錄影才驚覺是自家店員所為。鄭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過去因沒錢也曾拿過店內商品,當時已被店長警告,沒想到隔一段時間後竟又故態復萌。台南地院認為,鄭男身為店員在值班期間本應善盡保管責任,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占店家財物,構成業務侵占罪。雖然侵占金額僅 243 元,且事後也從薪水中扣除,與業務侵占罪最低法定刑度6個月徒刑相比顯屬情輕法重,法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最終判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
清潔員暖心贈拾荒婦回收電鍋遭起訴! 最高檢、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的黃姓清潔隊員回收價值32元的電鍋後,轉送給拾荒婦女遭到《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對此最高檢察署已行文各檢察官處理是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另外,法務部也表示,目前已經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檢察署發函至各檢察機關內容如下:一、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二、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9 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三、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四、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法務部表示,目前已經擬具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本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員涉貪汙罪遭起訴!法務部說話了
台北一名黃姓環保局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想到自己認識的一位拾荒婦家中沒電鍋可煮飯,於是帶回去送給對方,結果遭到檢舉,因此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相關消息曝光後,網友們一片譁然,認為該電鍋的回收價僅32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對此,法務部將研擬相關修法。據了解,黃男去年7月26日晚間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尚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確認還能使用後便將其送給對方,孰料事後卻遭檢舉,甚至因此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他坦承,自己只希望婦人能用電鍋煮飯和熱食物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沒想過會這麼嚴重。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法務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法務部亦將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之範圍,以因應個案強化檢察官裁量彈性,期能在堅守廉政核心價值的同時,讓案件處理更合乎比例原則,兼顧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有關近期社會關注案件,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之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離職日帶走4杯飲料被告業務侵占 男店員遭索賠20萬元和解金
高雄市陳姓男子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剛滿3個月就提出離職,卻在離職當天偷帶4瓶公司的酸奶飲料、價值275元準備回家享用,老闆發現後提告業務侵占罪,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賠償,但剛從學校畢業出社會賺錢,老闆索賠20萬元和解金實在拿不出來;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6個月刑期過重,因此幫他減刑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約24000元的薪水,老闆也可另提民事求償維護自身權益,全案可上訴。判決文指出,陳姓店員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月薪24000元,上班滿3個月後提出離職,卻趁最後一天上班日,自行調製店內4杯不同口味的酸奶、售價275元,放在冰箱內準備下班後回家享用。店老闆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此事,為了日後店內管理因此提告業務侵占罪。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跟老闆道歉、和解,但老闆要他一次拿出20萬元賠償金才肯原諒他,他剛畢業出社會工作,學歷、薪水也不高,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才會遲遲無法跟老闆和解。法官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於將離職之日,侵占4杯飲料,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但考量他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雖然雙方對賠償金額存有差距,難以認定陳男沒有自省道歉的誠意。考量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判他6個月刑度過重,在「情輕法重」的前提下,幫他減刑至3個月、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24000元,可上訴。
男大生交往國中少女上床5次認錯賠償 法官嘆:情輕法重!
某大學二年級李姓男大生與13歲國中少女交往,因少女懷孕被父發現提告,李男認錯願和解分期給付50萬元賠償,少女也證稱是自己同意之下才發生性行為,但情節雖然輕微,但所涉之刑是5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即使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今5罪各判李男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應執行刑2年,並給予緩刑4年。根據檢方起訴調查,現就讀某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二年級的李男與13歲國中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明知少女未滿14歲的情形下,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間,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住處與少女性交5次,因此依法將李男起訴。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李男當庭認罪,並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先付3萬元,後每月支付1萬5000元直至付清50萬元止。由於李男所涉法條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且已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具有彌補少女身心所受損害的誠意,即使判處最低刑還是過重,因此法官今依刑法規定酌減刑度。法官判決指出,李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對兩性關係懵懂,卻未能克制情慾,而造成少女懷孕及引產手術,對少女的身心均造成負面影響,不過少女證稱每次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且與李認識近4年,是男女朋友關係,少女也明確表示不願對李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因此給予李緩刑機會,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