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罪
」 洗錢
領1500竟變洗錢共犯? 「出租帳號」真相曝光
「月領1500元,輕鬆賺被動收入」的廣告,你心動了嗎?近來Instagram、TikTok等社群平台充斥類似話術,聲稱只要出租個人電商平台帳號,就能每月穩賺零花錢,甚至附上所謂「合法證明」,吸引不少民眾上當。但刑事局警告,這些「躺著賺」的帳號,正被詐騙集團用來進行假網拍、洗錢,或遭設立仿冒品賣場。帳號主人最後不但無法領錢,還會收到警方傳喚通知,被移送法辦,且遭洗錢「告誡」。刑事局指出,近期偵辦多起詐騙案件,發現已有數百名民眾將蝦皮等網購帳號出租給不明人士,帳號最終被用於假冒拍賣交易或非法資金流動。許多出租帳號的人後來陸續接獲警方通知,被依《洗錢防制法》「提供帳戶」等罪嫌送辦。警方強調,民眾將個人購物帳號出租,不僅違反購物網站服務條款,由於第三方支付的賣家帳號有綁定金融帳戶,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收集帳戶罪」、第22條「提供帳戶罪」,及《稅捐稽徵法》協助逃漏稅等罪名。刑事局呼籲,切勿因貪圖小利輕信網路「高報酬零風險」的廣告,尤其是來源不明、未經查證的帳號租借訊息,更應提高警覺。若發現可疑招募行為,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共同防堵詐騙犯罪。
不要隨便出租帳號! 洗錢集團轉租964個帳號遭起訴
臺中地檢署今(16)日宣布,破獲一個假借合法公司名義、實際上協助中國網拍業者在臺販售仿冒商品、涉嫌跨境洗錢的集團,偵查終結後,已依《洗錢防制法》罪嫌起訴負責人35歲謝姓男子等12人。全案清查出964個蝦皮帳號,資金流向遍及虛擬貨幣與現金交付,涉案金額高達4億多元。檢方指出,「菁鼎選公司」從112年8月起,以合法公司為掩護,透過IG等社群平台發布招募廣告,以每月新台幣1,200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向不特定民眾租用蝦皮帳號,再以人民幣價格轉租給中國電商賺取差價,並協助對方在臺上架販售仿冒商品以牟取暴利。該集團分工明確,從帳號招募、合約簽署、驗證與金融綁定、上架作業到金流處理均由不同人員負責。調查發現,該集團與中國業者合作,轉租蝦皮帳號總收入達新臺幣3,381萬元,而中國電商從銷售所得貨款則超過新臺幣4億1,970萬元。全案於2025年2月17日展開搜索,負責人謝姓男子被聲押獲准,其餘人依涉案情節交保。檢方強調,該集團為規避追查,使用虛擬貨幣、層層金流與現金交付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與智慧財產權。此外,帳號出租人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收受對價提供帳戶罪。臺中地檢署依據高檢署指示,針對居住於臺中市轄內之143名帳號出租人展開偵查,目前已有130人到案說明,另案偵辦中。蝦皮購物對此回應,公司嚴格禁止用戶出租身分證字號及帳號。平台持續強化賣家身份驗證機制,並積極配合檢警偵辦相關案件,對可疑行為依法主動通報,確保用戶交易安全。蝦皮購物如經查證帳號遭出租供他人開設賣場,將依平台規範永久凍結該身分證字號之交易權限。依據相關法規,所有賣家於開設賣場時均須提供真實身份資訊與銀行帳戶,以完成驗證程序。蝦皮購物提醒,用戶若將個人身分證字號、電話等認證方式出租,不僅恐涉違法,亦須承擔承租人於平台上所實施行為的連帶法律責任。請用戶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法受害,亦勿輕信陌生人士資訊,提供相關帳號資訊。
高雄姊弟涉洗錢案 用電商帳戶轉租大陸商家
橋頭地檢署偵辦大規模電商帳戶租借案,發現不法業者低價租借帳戶後轉租大陸商家,疑涉洗錢與地下通匯,並助長劣質商品流入台灣,檢警8日見時機成熟,搜索澐欣有限公司,查獲822份帳戶租賃契約,拘提涉案夏姓姊弟,訊後分別以10萬元與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橋檢去年10月間,發現網路上充斥「高價收購電商帳號」廣告,疑涉及洗錢與逃漏稅等違法行為,檢警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深入調查。檢警調查發現,澐欣公司負責人夏姓女子及其胞弟,以每月1500元至8000元不等價格,在網路上租借知名電商平台帳戶,隨後轉租給大陸商家,再以台灣店家名義於電商平台販售低價商品,甚至涉及違禁品,這類行為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也加大警方查緝難度。檢警8日發動搜索澐欣公司,查扣822份帳戶租賃契約書,不法利益每月高達20萬至30萬元,推估自洗錢防制法修正通過至今,長達20個月間,不法獲利超過400萬元。為防範類似案件再發生,高等檢察署協調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召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跨機關研商會議」,研擬加強監管措施,會議中決議,若電商帳戶與第三方支付帳戶綁定,將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1條「收集帳戶罪」及第22條「提供帳戶罪」。檢方強調,這類案件涉及洗錢、地下通匯及逃漏稅,不僅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更可能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全案將持續擴大偵辦,追查是否有其他相關業者涉及不法。
詐團別高興1/人頭帳戶怎麼判? 最高法院:不要以為新法能脫罪
台灣詐騙氾濫,刑事警察局去年統計,近5年詐欺案件財損近200億元,許多基層檢察官痛批人頭帳戶太氾濫,已淪為詐騙工具的首惡。由於檢察官須在法庭證明人頭帳戶提供者是故意的,才能依幫助詐欺等罪名定罪,難度太高,法務部為此在《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的「提供帳戶罪」,規定首度賣帳戶未達3個,只須告誡處分,但5年以內再犯,就要判3年以下徒刑、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條文經立法院今年5月19日三讀通過後,社會上反應兩極,有人認為法務部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截堵式立法模式,可讓初犯的帳戶賣家知所警惕,也可減少檢方舉證犯罪的困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反對者則認為,詐騙集團禍國殃民,新法竟對帳戶賣家放水,賣帳戶給詐團應該直接起訴判刑關起來,痛批法務部不知民間疾苦。對此,最高法院日前首度出爐一起指標性判決,案號是台上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承審的刑1庭指出,帳戶賣家是否故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彼此有無犯意聯絡,須依個案認定,不能因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新法實施後,對被告較為有利,就須優先適用,因此就算是第1次(或經裁處5年以後再犯)無償提供未達3個帳戶的被告,也未必能免除幫助詐欺或洗錢罪。最高法院強調,新法是為了檢方不易舉證被告的主觀犯意,避免影響人民對司法信賴,才立法截堵。立法院今年5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提供帳戶罪」,社會上反應兩極。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周志龍攝)最高法院這起重要判決發生在2020年6月30日,黃姓外送員在臉書「桃園打工」社團上,發現帳號名稱「Y.F. Ding」徵求網拍代購人員,黃男透過臉書Messenger聯繫後,加入line群組與一個「蕭小姐」聯絡,「蕭小姐」聲稱他們團隊是BitoPro幣託交易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讓該團隊匯入款項再轉出。黃男與「蕭小姐」聯絡期間一度懷疑對方動機可疑,但最後仍提供國泰世華、玉山、元大等銀行存摺影本,導致張姓等6名被害人將數萬至10餘萬元不等金額錢匯入黃男帳戶後,被詐騙集團提領洗出,黃男每次可得1千元不等的報酬。黃男遭桃園地檢署依幫助詐欺等罪起訴後,一審桃園地院重判他3年8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2年4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刑1庭在今年7月27日駁回,由於刑1庭審理本案期間剛好在新法實施後,外界認為刑1庭或許會依新法從輕認定,不料最後仍予重判,並揭示上述判決意旨,引起法界關注,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此項判決對賣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人來說,無異當頭棒喝,不能因為新法實施就心存僥倖,不少基層檢察官對最高法院此項判決紛紛按讚。刑事局去年統計,近5年詐欺案件財損近200億元。圖為刑事局2020年破獲越南裔男子、收購人頭帳戶詐騙案。(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