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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告 台股 張宇 前主播 前夫
前主播遭前夫恐嚇威脅散佈私密照 嚴正發聲明反擊
前台視主播張宇2023年結束6年婚姻,與從事AI產業的前夫劉彥谷仍繼續維持良好關係,甚至舉辦離婚派對,並在後續與一名40多歲的蘇姓男子發展新戀情,然而其與前夫劉彥谷的「好感情」也因此生變。疑似前夫從不明管道取得張宇的私密性影像威脅散播,更直接投書媒體,聲稱是否有顧慮到被「家人」撞見,讓媒體將相關性影像後製成AI影像對外公開散布。對此,張宇稍早也透過律師對外發布聲明。針對7日私密影像遭匿名人士爆料投書媒體,再由媒體以AI後製方式對外公布,更以女子身上刺青作為依據,以此佐證女子就是前主播張宇一事。張宇稍早也透過律師對外發布聲明指出,她是私生活遭到公開的受害者,她選擇不揭露任何一方的私領域,也不透過媒體進行另一場審判,但為避免片面資訊持續造成誤解,因此特別說明。張宇指出,過去2年,她持續遭到前夫以散布私密內容為由的威脅,她已於今年上半年提告,目前案件由檢警偵辦中。針對前夫聲請保護令一事,裁定所認定的部分內容並非事實,她已依法提起抗告,案件尚未確定,其餘涉及司法程序的事實與證據,會交由法院審理,不再媒體上逐一爭辯。前台視主播與前夫離婚後,性影像遭投書媒體並以AI後製散佈,對外嚴正發表聲明。(圖/定恆法律事務所提供)張宇強調,她是2個孩子的母親,也是長期主要陪伴他們生活與成長的人,這些日常不需要靠幾張照片證明,也不應該由幾張照片推翻,至於相關資料如何取得、提供及散布,是否合法,已交由定恆法律事務所黃柏榮律師處理,也請媒體及社會大眾不要轉載或散布足以辨識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身分的資料。文末張宇表示,謝謝大家的關心,大人之間的爭議,交由司法處理;請留給孩子一個空間,他們不該承受輿論與家庭紛爭。
獨/媒體帶頭公開性影像?前主播遭前夫恐嚇威脅散佈 遭投書稱:有顧慮過「家人」
前台視主播張宇2023年結束6年婚姻,與從事AI產業的前夫劉彥谷仍繼續維持良好關係,甚至舉辦離婚派對,並在後續與一名40多歲的蘇姓男子發展新戀情,然而其與前夫劉彥谷的「好感情」也因此生變,疑似其前夫從不明管道取得張宇的私密性影像威脅散播,更直接投書媒體,聲稱是否有顧慮到被「家人」撞見,讓媒體將相關性影像後製成AI影像對外公開散佈。據了解,《鏡周刊》7日報導指出,接到匿名爆料人士指稱,前台視主播張宇在結束6年婚姻後,與蘇姓男友發展新戀情,並將男友帶回孩子居住的家中,質疑張宇是否能充分顧慮到「家人」恐怕撞見情況;同時將私密性影像一併投書給媒體,以女子身上刺青作為證明依據,再以AI後製之方式,公然製圖散佈。據悉,實際上張宇與該名蘇姓男子發展新戀情後,其前夫劉彥谷卻從不明管道取得張宇的私密性影像,揚言散佈恐嚇長達約2年時間,直到今年4月張宇忍無可忍,怒向警方提告恐嚇與散佈性影像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未料卻仍遭相關人士以向媒體投書方式,將相關影像以AI後製方式公開。
建商強買古厝2/建商喊多數決就能買? 律師揭憲法比例原則反擊
龍潭一座有150年歷史的魏氏宗族祠堂,面臨建商以「土地法第34條之一」,強行買賣,堅持保留祠堂的少數魏家子孫,到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暫時擋住建商「強買」的法律程序;對此,律師鄭懿瀛指出,保留祠堂,並不影響整體開發,而且開發目的並非公眾利益,依照憲法「比例原則」,建商沒有穩贏,法院仍可宣告收購無效。律師鄭懿瀛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也就是多數共同持有的地主同意出售,就必須「少數服從多數」。土地法修這條,已經20多年,當時就是因為不少祭祀公業或大家族,歷經百年傳承,共有持分動輒牽連好幾代子孫,數百人散佈海內外,根本湊不齊,無法處分,才會修法救濟,讓土地買賣只要經過「多數決」就可以成立,至於反對或聯絡不上的共同持有人,則將其應得價金提存法院,即可完成收購手續。那麼,若少數不願服從多數?或被迫以不合理條件接受多數決議,影響其權益,該如何救濟?鄭懿瀛指出,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除非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否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該條核心原則,除了「法律保留原則」,還涵蓋「比例原則」,亦即「限制手段必須符合防止危害或增進公益的目的,且不能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也就是說,儘管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一,可以「合法」強制收購,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買方強制收購的目的是否為「防止危害」或「公益目的」?而且還不能過度侵犯當事人權益。鄭懿瀛律師指出,依照憲法比例原則,建商未必能夠成功強買魏秀珍的土地。(圖/鄭懿瀛提供)鄭懿瀛指出,以本案為例,建商買土地是為了增加一己利潤,公益性不大,而且,放過魏秀珍那30多坪,基地還是相當完整,並不影響整體開發,強行收購,恐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此外,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也另有救濟之道,亦即少數權益受損者,可以要求「優先承購權」。鄭懿瀛解釋,如果「龍德段202號」土地,經家族多數持有人決定要出售,魏秀珍不能反對,但她有優先承購權,其順位在建商之前;她可以用同樣條件購買該土地,除非她買不起,才輪得到建商。此外,魏秀珍身為權益受損的「少數反對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優先承購權」是屬於債權性質,因此她無法向第三人主張係爭合約(建商與魏氏家族)無效。地政界人士指出,除了到法院輸贏,如果魏家子孫要保留這150年歷史的祠堂,還有一記殺手鐧,就是申請「歷史建築」,只要向市府主管機關(如文化局或文化資產處)提出申請,該局進行形式審查,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與現場勘查,最後召開審議會決定是否登錄。依照《文資法》規定,私人房屋成為「文化資產」後,所有權人需要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政府則根據計畫監督其是否妥善維護古蹟,而舉凡管理維護、修復、改建及變賣等事項,皆須配合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流程審核;此外,所有權人可申請容積獎勵、免徵地價稅等額外獎勵,而維護、修復等經費亦可依法向政府申請補助,對魏家子孫來說,有好有壞,因此,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祖先留下來的房子成為「歷史建築」。